聯合體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實踐中,大型複雜項目,對資金和技術要求比較高,單靠一個投標人的力量不能順利完成的,可以聯合幾家企業集中各自的優勢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聯合體內部成員是相對鬆散的獨立單位,法律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要求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條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於聯合體投標可作如下理解: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金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複雜的建設項目。對此《建築法》第 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採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採購項目,損害採購人的利益。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協議書
甲公司(全稱):
……公司(全稱):
丁公司(全稱):
本協議書各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願意組成聯合體,實施、完成合同內容。現就下列有關事宜,訂立本協議書。
1. (甲公司名稱)為聯合體主辦人,(……公司名稱)、(丁公司名稱)為聯合體成員;
2. 聯合體內部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2.1 聯合體由主辦人負責與發包人聯繫;
2.2 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聯合體主辦人負責組織,由聯合體各方按內部劃分比例具體實施;
2.3 聯合體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切實執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擔合同約定的一切義務和責任,同時按照內部劃分的職責,各自承擔自身的責任和風險;
2.4 聯合體內部各自按下列分工負責本項目勘察設計工作:
主辦人(甲公司名稱)承擔本工程的,聯合體成員(……公司名稱)、(丁公司名稱)各承擔本工程的、……、 ;
2.5 聯合體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費用按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分攤。
3. 聯合體主辦人應將本協議書各送交發包人;
4. 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履行完勘察設計合同全部義務后自行失效,並隨勘察設計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5.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 份,聯合體成員各執一份,送交發包人一份;副本一式 份,聯合體成員各執三份。
甲公司名稱: (章)丁公司名稱: (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標項目的複雜性是組成投標聯合體的現實根據。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某些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巨大,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及其應用的範圍非常廣泛。成功完成此種項目的建設,往往需要多個各有所長的實力雄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密切合作、優勢互補。現代的社會分工愈來愈精細,雖然某些集團公司的經營範圍非常廣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一領域具有相對優勢,對大型複雜的工程建設項目,這些集團公司一般也無法成功完成。因此,幾個在不同領域各具競爭優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既是他們中標大型複雜工程建設項目的必然選擇,又是成功完成此類項目的現實需要。
在中國的大型建設項目的招標中,參加投標的很多是投標聯合體。如投融資規模達數億美元的廣西來賓B電廠BOT項目,6家投標人中有5家是投標聯合體,它們分別是:中華電力聯合體,由香港中華電力公司和德國西門子公司組成;東棉聯合體,由日本東棉株氏會社、新加坡能源國際公司和泰國企業聯盟能源公司聯合組成;英國電力聯合體,由英國電力公司和日本三井物產商社組成;法國電力聯合體,由法國電力公司和GEC阿爾斯道公司聯合組成;新世界聯合體,由香港新世界集團、ABB公司和美國電力公司組成。再如,我國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主體土建工程項目,中Ⅰ、Ⅱ、Ⅲ、標的都是投標聯合體。其中,Ⅰ中標大壩標的是黃河承包商YRC,由義大利的Impregilos.P.A、德國的Hochtief A.G和中國水電14局組成;中Ⅱ標泄洪工程標的中德意聯營體CGIC,由德國的I-Blin、Strabag、Wagss& Freytag A.G、義大利的Del Favero S.P.A、Salini S.P.A和中國水電7局與11局組成;中Ⅲ標引水發電系統標的是小浪底聯營體XJX,由法國的Dumez、德國的Holzmann和中國水電6局組成。
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投標聯合體多方的數量是與大型項目的複雜程度、所涉科技應用的廣度成正相關關係的。
現實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產生。我國組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此條是中國對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活動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據。它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資質條件、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對中標項目承擔的責任、不得強制共同投標等做了非常原則和概括的規定,但是理論和實踐中遇到的關於聯合體的法律性質、牽頭單位的選擇與權利義務、聯合體內部對中標項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運作、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各方對內對外的違約或侵權責任及其分擔等等問題,我國法律並未規定,作者將對這幾個問題的思考闡述如下。
為大型複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而成立的投標聯合體,在存續上具有鮮明的特徵。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在了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后,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標項目,經過談判,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標聯合體。其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爭取對該項目的投標成功。
其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時間與招標項目的完成具有相關性。一般情況下,投標聯合體因針對特定的招標項目而成立,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後,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並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聯合體解散。再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以聯合體內各方對招標項目某方面具有專業優勢為內在根據。對於大型複雜的招標項目,沒有各具專業優勢的各方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沒有競爭力的,也是很難中標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是投標聯合體的最主要特徵。最後,投標聯合體的成立具有自主性。也就是說,組成投標聯合體的各方是自願的,其加入或退出聯合體,不受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強迫。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在合法範圍內不受侵犯的必然內容之一。中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關於投標聯合體的法律性質,中國《招標投標法》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投標聯合體的定性,對於認識投標聯合體的法律地位、其整體及其各組成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與分配等等都是極其重要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投標聯合體常常採用合夥型投標聯合體的組織形式,即投標聯合體各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約定各自出資比例及所佔股份,但並不登記為獨立法人,在投標聯合體內部據此協議事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違約責任方面,對外(主要是對招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依據協議約定的比例或各方的過錯分擔。
對以上合夥型投標聯合體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合夥型投標聯合體具有以下特徵:首先是合夥性。這決定了投標聯合體各方對招標方就招標項目而言必須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於投標聯合體各方增強責任感,既要依據招標投標協議和投標聯合體內部協議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又要互相監督協調,保證整體工程項目的合格。對於招標方而言。這也是最理想的選擇,一旦招標的工程項目出現應由投標聯合體承擔責任的問題,他可以選擇投標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其次是管理上的有效性。這主要通過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締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來實現。根據招標的工程項目的特點、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針對此工程項目而成立專門的組織協調管理機構,以確保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明確職責、互通信息、協調一致,為工程項目的局部合格、整體優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最後是充分享有投標聯合體的經濟管理自主權,投標聯合體成員的退夥、解散除受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和招標方的約束外,不須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制約,既極大地便利了市場經濟主體,又提高了經濟的效益。
由此看來,合夥型投標聯合體應成為中國《招標投標法》明確予以規定的投標聯合體類型。
成為投標聯合體牽頭單位(也稱負責單位)的可能是:一、相對於投標聯合體其他各成員方面而言在財務實力、技術裝備力量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此牽頭單位承擔招標工程項目的主體部分或關鍵部分;二、在投標聯合體各成員方人力、物力和財力相差不多的情況下,牽頭單位可能是承擔招標工程項目較大部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牽頭單位為發起或召集單位。
不管成為牽頭單位的是何種法人或其他組織,明確其權利和義務才是其之所以為牽頭單位的關鍵。但是,牽頭單位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因為招標工程項目以及投標聯合體各方的千差萬別而不可能由法律統一規定,其內容的確定依賴於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在意思自治、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針對具體的招標工程項目而進行的協商和談判。但在通常情況下,牽頭單位可能享有以下幾種權利:一、主要的組織與管理權。此種權利的行使可能通過幾種方式,如牽頭單位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其他各成員方直接行使組織與管理權,或者通過依據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規定而成立的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如項目領導小組)而行使。二、溝通與協調權。這既包括與招標方的溝通與協調,也包括與投標聯合體內部各成員方的溝通與協調。三、收益權。這是指牽頭單位因其承擔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等工作而較其他各成員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應得到的相應的收益,比如完成招標的工程項目后所得的利潤的一定比例。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牽頭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承擔投標聯合體內部的組織管理工作和溝通協調工作的義務。這既是牽頭單位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其不要推卸的義務。二、負擔管理工作中的開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三、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招標方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投標聯合體的牽頭單位,通常也和其他成員方一樣,承擔招標工程項目的分工。在此意義上,包括牽頭單位在內的投標聯合體的各成員方既分工明確,又密切合作。在聯合體內部,各成員方一般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各成員方應享有的權利包括:項目監督權、知情權、有關招標項目的信息共享權、收益權、項目分工中的協調權、損失追償權、參與項目管理權等等。各成員方應承擔的義務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並交付相應成果的義務、及時向牽頭單位及其他各方通報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進展和實施情況並送達必要的文書的義務、支持和配合投標聯合體各方順利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義務、服從牽頭單位或組織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和合理調配的義務、排他性義務(即投標聯合體各方就招標工程項目不得與投標聯合體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訂立同類共同投標協議和建立同類合作關係的義務)、保密義務(即各成員方在對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建設、維護等各階段,對其所了解到的相關的技術秘密、合作內容及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一般情況下,此保密義務並不因投標聯合體的解散而終止。)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l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徵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
3)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由於聯合體屬於臨時性的鬆散組合,在投標過程中可能發生聯合體成員變更的情形。通常情況下,聯合體成員的變更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得到招標人的同意,如聯合體成員的變更發生在通過資格預審之後,其變更后聯合體的資質需要進行重新審查。
(1)工程施工招標項目
(2)工程貨物招標項目
(3)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
(4)其他類型招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