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運動
自由法運動
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反對概念法學的“自由法運動”(Freirechtsbewegun)興起,並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勢,“自由法學”運動由此登場。其發起者是著名學者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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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之時由薩維尼、普希塔和溫德沙特苦心經營而後底於成的德國潘德克吞法學,堅持認為羅馬法的概念極為精緻,任何問題均可“依概念而計算”、依形式邏輯演繹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進行機械操作時,應擯除權威,排除實踐的價值判斷,所獲答案才能期其精純。所謂“邏輯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學的生動寫照 .1896年德國民法典,正為概念法學的精華 .
作為概念法學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學”,聲稱法律的解釋,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實現何種目的,只有以此為出發點而解釋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謂目的,指解釋法律的最高準則,即目的法學 .
自由法論(包括利益法學)的主張,可以歸納為以下五點:
第二,自由法論者對概念法學所服膺的“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法典完美無缺”等加以批判,認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學以“概念數學”(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釋進行邏輯演繹的操作,而不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認為社會上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只需要把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數學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導出正確答案。這種方法最為自由法論者所責難,斥之為“法律的邏輯”(juristischeLogik)。認為它未能切合現代法學的要求。現代法學的使命,端的在於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概念法學禁止司法活動“造法”(Rechtsschopfung)。認為法典完美無缺,任何具體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內尋得正確答案。而自由法論者卻認為這純屬美夢,法律不可能盡善盡美,其意義晦澀者有之,有待法官闡釋;條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補充;情況變更者有之,有待法官為漸進的解釋(不改變法律文字,漸改其意義)等等。凡此種種,法官莫不需要憑藉其智慧,而為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此非“造法”而又是什麼?
第五,法學兼具實踐的性格,含有評價的因素在內,不同於其他經驗科學,僅為純粹的理論認識活動。感念法學純粹以邏輯方法加以認識,而忽視了法學系屬於高度駕駛判斷的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