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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山東省蒙陰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原輔警

高峰,曾任山東省蒙陰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輔警。

人物事件


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高峰利用管理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職務便利,通過截留保證金和偽造退還保證金手續的方式,先後多次侵吞、冒領趙某某等13人保證金共計34.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用於賭博及償還賭債。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高峰在採集信息獲知當事人手機支付寶密碼后,通過轉賬的方式,多次秘密竊取他人手機支付寶餘額、“借唄”及綁定銀行卡內錢財共計5.86萬元,後為掩蓋犯罪事實將轉賬記錄刪除。
2019年7月18日,蒙陰縣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對高峰立案偵查,發現其部分犯罪事實涉嫌貪污罪后,向蒙陰縣監委移送該問題線索。蒙陰縣監委受理該線索並開展初核,7月25日對高峰以涉嫌貪污罪立案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蒙陰縣監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又發現其部分犯罪事實涉嫌盜竊罪,於同年9月2日,向蒙陰縣公安局移送該問題線索。
2020年1月15日,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對蒙陰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原輔警高峰作出一審判決:高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