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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
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
王志剛,男,1962年9月出生四川眉山人。1983年從四川警察學校畢業,四川大學歷史系研究生畢業,中國詩歌學會會員,世界華人當代詩歌學會會員。
曾任眉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等職務。
2012年7月,被調查。2014年5月16日,青神縣法院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志剛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11月17日,王志剛已被解押至錦江監獄服刑。
2015年,王志剛上訴稱在調查期間曾被刑訊逼供。
1983年從四川警察學校畢業,進入眉山縣公安局刑警隊;
1989年後升為眉山縣公安局刑警隊刑警隊副隊長,1992年後任隊長;
1995年,任眉山縣公安局副局長,兩年後任政委(副處級);
2002年,任眉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
2007年,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長;
2012年,任眉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
王志剛,“筆名茨岡。四川眉山人。四川大學歷史系研究生畢業。中國詩歌學會會員,世界華人當代詩歌學會會員。1980年開始發表作品。2003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著有詩集《我們》、《行者》、《把夢打開》、《茨岡短詩選》、《獨自存在》、《邊走邊唱》等。詩集《把夢打開》獲天府文學獎,作品獲國家級、省級詩歌獎多項。作品選入多種選本。”
至2012年,王志剛在中國內地及港台地區出版詩歌、攝影、畫冊和篆刻集共19種。最後一本詩集名《青樓》,從內容看,這是一本描寫24位中國古代美女的詩。王志剛在《跋》中寫道:“明天就是母親節了/今天終於寫完24個雌性的節氣/把24個伊裝訂成冊頁/完成24段小憂傷/突然發現我把所有伊都寫成了我的媽/把我自己寫成了伊們的兒子……”
查辦主要案件包括:洪雅縣“12·26”系列盜竊保險櫃案;
仁壽縣“8·21”殺人案;東坡區“7.13”和“6·7”兩起特大搶劫銀行儲戶案;
仁壽“1·29”特大販毒等重特大案件;
先後組織指揮偵破:仁壽縣“3·26”殺人拋屍案;東坡區“10·26”摩爾瑪保安被殺案;
彭山縣“5·21”販毒案;東坡區“池曉維”特大販毒案;洪雅縣“5·22”系列假幣團伙犯罪案等。
王志剛不僅是眉山警方高層,也是知名的刑偵高手、罪犯剋星。
1962年9月出生的王志剛,是眉山當地人。1983年從四川警察學校畢業,即進入當時的眉山縣公安局刑警隊當民警,六年後升為刑警隊副隊長,三年後當隊長;1995年,任眉山縣公安局副局長,兩年後任政委(副縣級)。
1989年,王志剛冒險到眉山監獄卧底,獲取了關鍵線索,破獲了一件重大毒品案。這一年,他榮立三等功,原因是“偵查破案工作出色”。
2002年,王志剛升任眉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他改變了這個局面,破了很多大案要案。
2011年,眉山市丹棱縣境內連續有佛像被盜,驚動了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國家文物局一位副局長,公安部、省公安廳及省文物局相關領導先後趕到案發地,督辦案件。但最初線索很少,只有一個“長征”牌煙頭,一把特殊的圓形鏨子和幾個礦泉水瓶。
王志剛分析:煙頭不是本地產的,本地人也不用那種鏨子,結論是流竄作案。他定下偵破方向:首先從文物販賣渠道入手,在周邊特別是成都文物市場進行暗中調查。王志剛說這樣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堵住被盜文物的流通渠道;二是只要發現目標物品,就有可能接近嫌犯,人贓並獲。
眉山警方縝密偵查四個多月,輾轉多省並成功破案,打掉了以吳某等為首的5個盜掘文物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20餘名,破獲盜掘文物案100餘件,追繳文物300餘件。所盜文物的價格,以蒲江龍拖灣佛像為例,詹某在成都以2.8萬元購入,其稱修復后售價將高達三四十萬。
王志剛查辦主要案件包括:偵破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洪雅縣“12·26”系列盜竊保險櫃案、省廳掛牌督辦的仁壽縣“8·21”殺人案、東坡區“7·13”和“6·7”兩起特大搶劫銀行儲戶案和仁壽“1·29”特大販毒等重特大案件;先後組織指揮仁壽縣“3·26”殺人拋屍案、東坡區“10·26”摩爾瑪保安被殺案、彭山縣“5·21”販毒案、東坡區“池曉維”特大販毒案、洪雅縣“5·22”系列假幣團伙犯罪案等一些列重特案件的偵破。2008年分管的“破現案挖積案、打盜搶抓逃犯”工作,獲得全省一等獎。
在調任眉山市公安局之前,“王志剛先後共破獲了各類刑事案件600件,其中大要案件59起,抓獲案犯605名,依法打擊處理150名,為國家、集體、群眾追回一大批被盜物資,計有彩電15台,摩托車6部,熊貓皮7張,自行車205部,鴉片7000克和有色金屬物。電風扇、照相機、收音機、汽車輪胎、香煙、現金、債券等,共價值25萬餘元,為眉山的社會治安和穩定做出了貢獻,連續四年被評為公安工作先進個人。他負責的情報工作,多次受到省、市公安機關的表揚。”
2007年,王志剛成為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長,2008年7月明確為“正縣級”。那年,在全市的考核中,“公安排進前三。”2012年,王志剛再上一個台階:任眉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縣級)。
2014年5月16日,青神縣法院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志剛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對被告人王志剛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2014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他寫道:“面對材料紙上‘我的第一次’的標題,兩行冰冷的淚水慢慢流下。”
2014年11月17日,王志剛已被解押至錦江監獄服刑。
2012年7月31日晚,王志剛以眉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身份,接待攀枝花市法制考察組一行。
突然,王志剛的手機響了,電話里通知說局裡有急事。王志剛10分鐘內就趕回了市局,在辦公室里等待他的,是四川省公安廳和眉山市紀委的辦案人員……
2012年12月31日,王志剛在某間屋子裡,提筆寫下了《我的第一次》。
這份15頁A4紙列印的《我的第一次》,包括:第一次成功抓捕罪大惡極的罪犯,第一次將軍功章別在胸前,第一次忐忑不安偷報加班費,第一次將刑警隊接待用煙帶回家,第一次把自己用於招待女朋友的餐費開成因公發票……接下來,“面對材料紙上‘我的第一次’的標題,兩行冰冷的淚水慢慢流下。”
第一次偷錢。“那是大約剛上小學不久,一個炎熱的夏天。生病的母親為我做好午飯,守著我吃了以後,在病床上小睡。看著熟睡的母親,不是想如何照顧她的體弱多病,而是伸出了骯髒的小手,取過母親的衣服,從裡面摸出一個五分、兩個兩分、一個一分的硬幣,迅速放進自己的褲包,一溜煙跑了……”
第一次收禮。“收禮的次數太多了,多得不可計算。可追根溯源,我究竟是什麼時候收禮物的呢?”“那是1985年左右,當時我還沒結婚,只是眉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一名小偵查員。”一個收荒匠多次收購價值大的贓物,“受審後有一天,一個中年婦女敲開我家的門,說找王公安。”來人提了一大堆東西:雞、臘肉、香腸,“母親一把攔住我,對那中年婦女說,志剛做事為工作、為人民,是應該的,收了東西就不應該了。那婦女最後拿走了禮物。母親事後教育我:辦事,公安局給了你工資,應該夠花了,不能收人家的東西。”“一周后,在我回家的路上,那個婦女攔下我的自行車,叫我收下一條煙。回去一看,煙下面還有兩百元人民幣。雖然只是皺巴巴的十元一張的,可這是我好幾個月的工資啊。在我的不安中,我又心安地收下了。”
第一次送禮。“一個周末的晚上,見燈亮著,就懷著忐忑的心情敲開了領導家的門……領導妻子笑著說客氣,就收了……”
第一次出軌。“這真是一件難於啟齒的事……1994年底,一個雷雨交加的夜晚,在一個卡拉OK廳,我同年輕美麗的某某認識了……反正我知道,有了第一次出軌,就有可能以後的越軌、追尾、撞車、翻車……甚至燃燒爆炸。”
第一次投資經商辦企業。“1992年,我已經30歲了。我們三個朋友合夥在眉山城裡最繁華、最寬闊的街面開了第一家火鍋城。”“開業收的各項禮金,具體雖然記不清了,但當時我拿著收到的禮金時說的一句話還記得:這一天,狗日的要當我十年的工資啊。”
第一次進入娛樂城。“1995年以後,因為自己職務的升遷、權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慾極度膨脹。”“秋天的一天,我被當時幾個眉山社會上的老大邀請去喝酒聚會。一桌子的人從上到下都對我拍馬屁,說我如何義氣、如何江湖、如何仗義,又如何在公安工作上說話算數、一句頂一萬句。”“什麼原則、什麼法律、什麼公安幹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乾二淨,一個人變得忘乎所以了。”…… ……
2013 年11 月27日,青神法院審理王志剛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王志剛被判十五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1月27日,眉山市青神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志剛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青神縣法院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志剛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對被告人王志剛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王志剛不服,上訴至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11日,眉山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王志剛的親朋及關心此案的社會人士,見到了法庭上的王志剛:淺淺的短髮,黑色運動背心。
在整個上午和下午的庭審里,大部分時間是王志剛在陳述上訴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審法院審理時未通知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未審查上訴人提出驗傷申請,程序違法;第二,一審判決未排除非法證據,事實認定錯誤;第三,上訴人王志剛在辦理彭濤取保候審過程中正常履行職務,沒有徇私枉法,不構成該罪。
王志剛的辯護人還提出如下辯護意見:第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收受袁某某160萬元、梁某某40萬元、陳某某40萬元、李某某66萬元、王某某79.95萬元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第二,上訴人王志剛沒有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第三,上訴人王志剛沒有佔有曾某某所送200克黃金的主觀故意,不宜認定為受賄;第四,楊某某所送20萬元,是與上訴人王志剛之間的民間借貸。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達“(2014)眉刑終字第42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做出這個結論之前,眉山中院都逐一闡述了“不予採納”的理由。比如:上訴人王志剛的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認定王志剛收受袁某某160萬元、梁某某40萬元、陳某某40萬元、李某某66萬元、王某某79.95萬元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
“經查,證實以上5筆受賄事實的證據有請託人的證言,以及關於請託事由的相關書證、證人證言,且王志剛在辦案機關調查過程中親筆書寫的自書材料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予以承認。雖王志剛在之後的訊問及庭審中予以否認,但不影響其以前供述的真實性。受賄犯罪較為隱蔽,行、受賄雙方關於犯罪行為的供認,是據以定案的關鍵證據。雖王志剛的供述與請託人的證言在某些細節上不能吻合,但對於受賄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能夠得到印證,一審根據在案證據作出相應事實認定,並無不當。王志剛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再如:王志剛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某所送20萬元,是與上訴人王志剛之間的“民間借貸”。
“經查,王志剛之女於2008年購買住房,其購房款26萬,是王志剛親屬用代為其保管的126萬元進行支付。王志剛於2011年向楊某某‘借款’20萬為其女兒購房的行為,既無借款的必要,也無使用的實際,更無歸還的表示,故應認定為王志剛以借款之名行索賄之實。”
《刑事裁定書》寫道:“上訴人王志剛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11月17日,王志剛已被解押至錦江監獄服刑。
第一次收禮。“那是1985年左右,當時我還沒結婚,只是眉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一名小偵查員。”
第一次送禮。“一個周末的晚上,見燈亮著,就懷著忐忑的心情敲開了領導家的門……”
第一次出軌、第一次投資經商辦企業、第一次進入娛樂城……
“1995年以後,因為自己職務的升遷、權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慾極度膨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