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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

王志剛,男,漢族,1955年8月生,山西太原人,中共黨員,大學學歷,1972年2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巡視員。

2020年3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志剛作出逮捕決定。

2020年4月,山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志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2年02月——1978年08月,任太原市公安局交通大隊民警;
1978年08月——1984年04月,任太原市公安局政保處科員;
1984年04月——1985年02月,任太原市公安局政保處秘書科副科長;
1985年02月——1986年08月,任太原市公安局政保處秘書科科長;
1986年08月——1988年11月,任太原市公安局黨組秘書;
1988年11月——1990年04月,任太原市公安局政保處副處長;
1990年04月——1992年10月,任太原市公安局一處處長(副縣級);
1992年10月——1995年07月,任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5年07月——2000年01月,任太原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2000年01月——2003年07月,任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正縣級);
2003年07月——2004年07月,任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4年07月——2008年11月,任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8年11月——2009年05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2009年05月——2012年08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2年08月——2012年09月,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2012年09月——2014年08月,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4年08月——2015年11月,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巡視員。
2015年11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9月10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3月5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志剛理想信念喪失,紀法底線失守,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金,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住房供家人免費居住,由他人出資註冊開辦企業;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為陳鴻志涉黑犯罪集團所屬企業案件訴訟提供幫助;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選拔任用、司法訴訟和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王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志剛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辨護人的意見。大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志剛利用擔任太原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司法訴訟、承攬工程、人事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