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

傅秉常

傅秉常(1896-1965),民國時期著名的外交官。原名褧裳,廣東南海人。早年就讀於香港育才書院和聖士提反男中學,繼入香港大學學習工程。隨伍廷芳步入政壇,曾擔任國民政府最後一任駐蘇聯大使,參加過1946年的巴黎和會,后被任命為外交部副部長,部長(未到職)等職。傅秉常參與過民法海商法的修訂、撰寫過憲法草案。1965年7月29日病逝於台北,終年69歲,曾編《最新六法全書》並遺有《一九四九年日記》等。

人物履歷


傅秉常
傅秉常
傅秉常(1896-1965),廣東南海人,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生。父慶兆,有子女五人,一門英俊。1916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工程科第一期。1931年,在香港大學獲授名譽法學博士。
傅氏畢業於香港大學后,初期曾在香港聖士提反男中學任教。1918年得伍廷芳之介紹,任廣州軍政府總務廳印鑄科長。嗣任伍廷芳的秘書,研習法律及政治學理論。八年,任出席巴黎和會代表團秘書。受知國父,任大元帥府秘書,籌畫革命時期財政和外交任務。九年,任瓊海關監督。1923年,出任粵海關監督和廣東交涉員。1927年,升任財政部關務署長。1928年8月,立法院成立,出任立法委員,負責修訂民法,表達出中國民法在情、理、法交融上的完美體系;曾起草債務法、親屬法繼承法等部分,併兼任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委員長。1931年,一度出任外交部政務次長,不久復返立法院任立法委員。1933年至1936年間,參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起草和審查及修訂。
1941年7月,出任外交都政務次長,同年12月8日珍珠港事變,政府宣布對日、德、意三國宣戰。並主持中美、中英新約之談判、簽訂。1942年,出任駐蘇聯大使。1943年10月,在莫斯科曾代表中國簽署中英美蘇四國外長宣言,為中國取得了世界四強的地位。日本投降,1946年1月,出席聯合國倫敦召開的第一屆會議。同年7月出席巴黎和平會議,並擔任大會所屬的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外交工作貢獻良多。1949年10月,蘇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傅氏不再返任,暫居法國。1949年再任“外交部長”,但未就職。1957年始返台北。1959年6月,選任“司法院”副院長,1964年10月,以蔣介石特使名義,慶賀智利墨西哥兩國總統就職典禮。1965年7月病逝台北,享年七十歲。
1916年12月畢業,旋在聖士提反男中學任教。
1918年任廣州軍政府總務廳印鑄科科長,后赴滬,任職於上海滬杭鐵路局。
1919年任巴黎和會中國代表處秘書。
1920年任廣東軍政府財政部及外交部駐港代表;11月任海南島瓊海關監督。
1925年7月,任廣州國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員兼財政部粵海關監督;6月兼廣州大本營外交秘書。
傅秉常
傅秉常
1927年9月,任國民政府財政部關務署署長,10月任外交部參事。
1928年10月,任國民政府首屆立法院立法委員,兼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及立法起草委員會召集委員。
1929年2月,任駐比利時公使。
1931年1月,獲香港大學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1932年1月,任國民政府外交部政務次長。同年任西南政務委員會委員。
1933年起回任立法委員兼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及民法委員會召集委員。
1935年11月當選為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
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務次長;8月派為當年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長。
1943年1月,任駐蘇聯大使。
1945年5月,當選為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
1946年7月,以中國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會議。
1948年5月,擔任中華民國駐蘇聯大使,期間照會蘇聯外交部,聲明“唐努烏梁海是永遠屬於中國的神聖的領土”。
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長,未到職;4月由莫斯科返國,取道香港,定居法國。
1957年5月,自巴黎去台北,旋受聘為“國策顧問”。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長,7月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1965年7月29日病逝於台北。終年69歲。

個人著作


曾編《最新六法全書》並遺有《一九四九年日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