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事故
社會事件
福島核電站(FukushiniaNuclearPowerPlant)位於北緯37度25分14秒,東經141度2分,地處日本福島工業區。它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在役核電站,由福島第一核電站、福島第二核電站組成,共10台機組(一站6台,二站4台),均為沸水堆。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太平洋地區發生里氏9.0級地震,繼發生海嘯,該地震導致福島第一核電站、福島第二核電站受到嚴重的影響。2011年3月12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原子能安全和保安院宣布,受地震影響,福島第一核電廠的放射性物質泄漏到外部。2011年4月12日,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uclearandIndustrialSafetyAgency,NISA)將福島核事故等級定為核事故最高分級7級(特大事故)與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同級。
2018年3月16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匯總答辯書,要求全面禁止外國人技能實習生進行除污作業。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入大海。
2021年7月,福島核電站再次發生核廢棄物泄漏。
福島核電站位置
海嘯來襲和退去後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情況
海嘯及其夾帶的大量廢物對福島第一核電廠現場的廠房、門、道路、儲存罐和其它廠內基礎設施造成重大破壞。現場操作員面臨著電力供應中斷、反應堆儀控系統失靈、廠內廠外的通訊系統受到嚴重影響等未預計到的災難性情況,只能在黑暗中工作,局部位置變得人員不可到達。事故影響超出了電廠設計的範圍,也超出了電廠嚴重事故管理指南所針對的工況。
海嘯來襲和退去後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情況
2011年3月12日15:36,1號機組燃料廠房發生氫氣爆炸;
2011年3月14日11:01,3號機組燃料廠房發生氫氣爆炸;
2011年3月15日6:00,4號機組燃料廠房發生氫氣爆炸。
爆炸對電廠造成進一步破壞,使操作員面臨的情況更加嚴峻和危險,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愈加困難。現場操縱員採取的干預措施主要包括利用汽車電瓶、小型發電機和消防泵等,嘗試部分恢複電源和供水,以讀取電廠關鍵安全參數、實施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卸壓、實施壓力容器卸壓、冷卻反應堆堆芯和乏燃料水池。由於現場工作環境非常惡劣,許多搶險救災工作往往以失敗告終。現場淡水資源用盡后,東京電力公司分別於3月12日20:20、3月13日13:12、3月14日16:34陸續向1、3、2號機組堆芯注入海水,以阻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3月25日,福島第一核電廠建立了淡水供應渠道,開始向所有反應堆和乏燃料池注入淡水。
福島核事故對福島核電廠以及周邊的環境造成十分重要影響,事故的發展過程了電站各方考慮的範圍,事故主要表現出來的特點有:
1.極端外部自然災害導致事故發生。
2.地震及其引發的海嘯造成福島第一核電廠多機組、長時間的全廠完全斷電和喪失最終熱阱,超出了核電廠設計考慮的範圍。
3.地震、海嘯對核電廠及其周圍基礎設施造成了嚴重破壞,外部救援不能及時抵達,搶險救災活動不能有效展開,導致事故不斷升級。
4.主控室沒有操控手段、沒有電廠狀態指示、核電廠局部位置不可到達,核電系統損傷狀態超出了嚴重事故管理指南的覆蓋範圍。
5.在未預計的位置發生氫氣爆炸現象,造成最後一道安全屏障的破壞。
6.大量放射性廢水處理問題。在福島核事故初期,為緩解事故後果,向其4台機組的反應堆、安全殼和乏燃料水池內注入了大量海水和淡水,雖控制了反應性、對燃料進行了有效冷卻但隨著放射性廢液的泄漏、大量放射性廢液的處理問題逐漸顯現。
7.應急撤離區域問題。福島核事故的應急撤離範圍是周圍20公里,超出預期。
在核事故發生以後由於福島核電廠1、2、3號機組壓力容器失效,放射性氣體向大氣環境釋放。直至2011年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NuclearSafetyCommission,NSC)估計從2011年3月11日至4月5日期間福島第一核電廠總的大氣釋放量:碘-131為1.5×10Bq,銫-137為1.5×10Bq。2012年5月24日,福島核電站所有者東京電力集團公布福島核事故所釋出的輻射量。從2011年3月12日至31日估計總共有5×10Bq碘-131、1×10Bq銫-134與1×10Bq銫-137釋入大氣層;從2011年4月到2011年年底所釋出的輻射劑量是3月份的1%。從2011年3月26日至9月30日,共有18×10Bq的輻射劑量釋入大海。共有1.1×10Bq碘-131、3.5×10Bq銫-134、3.6×10Bq銫-137釋入大海。根據事故發生後向環境釋放放射劑量。2011年8月24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ISA)將福島核事故最終確定為核事故最高等級7級(特大事故)與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同等級。
在事故發生當日,日本官方要求核電廠周圍半徑3km範圍內的居民進行撤離。2011年3月20日當地核事故應急市局指揮中心總幹事要求撤離距離福島第一核電廠20km半徑範圍內的居民。從目前對居民的檢測結果來看,日本政府採取的應急行動是及時和有效的,迄今為止福島核事故沒有對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造成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照射,亦沒有一例因為核事故導致的放射性照射死亡案例。
事故后,日本政府官員宣布,在東京與其它5個縣府境內的18所凈水廠偵測到碘-131超過嬰孩安全限度。2011年7月,在320公里範圍內,包括波菜、茶葉、牛奶、漁蝦、牛肉在內,很多食物都偵測到放射性污染。2012年情況有所改善,包心菜、稻米、牛肉,沒有檢驗發現顯著放射性。東京的消費者安全認證並接收了一批福島生產的稻米。
根據法國放射線防護與原子力安全研究所於2011年10月發表的報告,從3月21日至7月中期,事故大約造成27PBq銫-137釋入大海約82%是在4月8日前釋入大海。這是有史以來,觀察到的最大量人造放射性物質釋入大海。且由於福島海岸附近海流較活躍,造成放射性物質大量彌散。從分析海水與海岸沉積物的測量數據,科學家認為,至2011年底為止,核事故造成的後果並不嚴重,海水放射性濃度很低微,沉積物放射性累積有限。
2013年2月,世界衛生組織發表報告顯示福島核事故造成的周邊人口總癌症發病率預期不會出現顯而易見的增加,但是某些特定族群可能會出現較高癌症發病率。例如,居住在浪江町與飯館村的嬰兒在核事故發生后第一年大約受到12至25毫希沃特有效劑量。因此,女嬰得乳癌、甲狀腺癌(thyroidcancer)等的相對概率分別會增加6%、70%,男嬰得白血病的相對概率會增加7%。但由於這些疾病在當地絕對發病率很低,因此雖然相對發病率增加較大,但絕對發病率增加並不顯著;例如,由於甲狀腺癌的基線發病率很低(~0.75%),絕對發病率增加很少(~0.5%)。另外,參與核事故救難的緊急員工中,三分之一的員工罹患癌症的概率會增加。
2011年3月30日由於事故對核電廠造成巨大的影響日本官方宣布永久關閉福島第一核電廠1、2、3、4號機組,並在後期工作過程中制定並修改了福島第一核電廠未來40年的中長期退役路線。
2018年3月,日本會計審計署公布的檢查結果顯示,東京電力公司因福島核事故支付的賠償總額,包括臨時預付補償在內,截至2017年底,已達7682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4619.95億元)。其中,有從受理索賠到支付為止,超過5年達1847天的情況。在支付金額中,法人等最多,為33697億日元,其後為個人賠償數,達33661億日元,團體為7933億日元。檢查結果顯示,支付件數總計2792576件。
2021年7月,東京電力在對福島第一核電站存放核廢棄物區域進行調查時,發現其中2個容器的容器蓋鬆動出現縫隙,其內部積水的放射性物質濃度非常高,周邊區域也遭到污染。這也是自3月份以來,福島核電站內的核廢棄物容器第三次發生泄漏。
福島核事故以後國際組織和各主要核電國家高度關注,紛紛採取響應行動,著手制定應對類似事故的對策。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啟動事故應急中心,時刻密切關注事態發展。2011年5月,IAEA領導國際專家小組赴日本進行事件調查,並於6月編製了一份初步安全評價報告——《IAEA國際事實調查專家組針對日本東部大地震和海嘯應發的福島第一核電廠核事故調查報告》,並列出15個調查結論和16個經驗教訓。後期IAEA召開一系列會議針對福島核事故的經驗教訓對核安全提出新的要求。
歐洲國家2011年3月23日歐盟委員會和西歐核監管協會(WesternEuropeanNuclearRegulatoryAssociation,WENRA)發表倡議,要求展開歐洲範圍內的核電廠風險和安全評估(壓力測試),並得到認可。歐洲核安全監管組織(ENSREG)在廣泛、透明的基礎上根據福島后經驗教訓開展“壓力測試”並於2012年6月提交最終報告。
法國在福島核事故發生以後肯定了發展核能是保證能源獨立的基本要素,並按照歐盟的標準和要求對境內所有核電廠進行壓力測試。英國在事故發生以後對英國核電廠的抗震與抗洪水災害能力進行審查,並對福島核事故經驗做出總結。德國在事故發生以後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核電廠進行安全檢測,並加強事故預防措施,但由於國內壓力德國政府於2011年6月30日宣布在2022年年底前逐步放棄德國核能發電。
美國在事故發生以後立即響應3月18日向各核電廠發布通告要求核電廠採取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出現。並在後期加強核電廠安全監管,要求各核電廠評估其抵禦外部災害的能力並對不足之處採取措施。根據福島核電廠事故經驗要求各核電廠保證在長期超設計基準事故時的通訊。
中國在福島核事故發生以後立即採取措施。在事故初期時立即關注事故動態,並對環境放射性進行實時監測,穩定國內恐慌情緒;2011年3月16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決定立即組織對我國核設施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切實加強正在運行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審查在建核電廠,嚴格審批新上核電項目。從2011年3月開始至2011年8月,核安全檢查團對所有在運行核電廠進行檢查。重點檢查:
(1)廠址選址過程中所評估的外部事件的適應性;
(2)核設施防洪預案和防洪能力評估;
(3)核設施抗震預案和抗震能力評估;
(4)核設施消防系統的檢查;
(5)核設施質量保證的有效性;
(6)多種極端自然事件疊加事故的預防和緩解;
(7)全廠斷電事故的分析評估以及失去應急電源后附加電源的可用情況及應急預案;
(8)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評估;
(9)應對群體性事件預案;
(10)環境監測體系和應急體系有效性;
(11)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
在安全檢查的同時借鑒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經驗對我國核設施相關不足提出改進要求,並在環境保護部組織下編製了《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
2018年3月16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匯總答辯書,要求全面禁止外國人技能實習生進行除污作業。
2021年9月9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宣布,該機構已與日本就福島核污染水排放安全審查的時間表達成一致,將於2021年晚些時候啟動第一個任務,並在2021年底前進行第一次技術審查。
關於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的災民訴訟案中,福島地方法院2017年10月10日作出判決,命令日本政府和東電向原告賠償損失。
2017年10月10日,關於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的災民訴訟案中,福島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命令日本政府和東電向原告賠償損失。
針對因東京電力公司(東電)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主動到千葉縣避難的19人提出的集體訴訟,千葉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否認國家負有責任,駁回原告關於國家賠償的要求。
2019年9月19日,東京電力公司前董事長勝俁恆久等前高管被以“業務上過失致人死傷罪”強制起訴一案,東京地方法院宣判3人均無罪
2020年10月9日,福島核事故已過去9年半,但調查發現廠房內仍然漂浮著被放射性物質污染的灰塵。
2021年2月19日,東京高等法院二審裁定日本政府應該對福島核事故負責,需向因核事故而離鄉避難的災民提供賠償。
2021年4月9日,日本政府準備最早於13日公布福島核電站核輻射污水排放入海計劃。
2021年4月13日,日本首相菅義偉表示,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入大海。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決定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作為日本近鄰和利益攸關方,中方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2021年4月13日,圍繞將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處理水排放入海的決定,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加藤勝信在記者會上就中國、韓國等周邊國家表示擔憂一事稱,“繼續謀求包括中韓兩國在內近鄰各國的理解非常重要。”
2021年4月13日,針對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日本核廢水入海似乎符合全球公認的核安全標準,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希望美方在真正的環境問題上對事不對人。趙立堅表示,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處置問題,事關國際海洋環境、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國際權威機構和專家明確指出,福島核電站含氚廢水排入海洋,將對周邊國家海洋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影響。同時,現有經過處理的廢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需進一步凈化處理。“美方向來重視環境問題,希望美方在真正的環境問題上對事不對人,不要讓這個重視,被打上引號。”
2021年4月19日,韓國為阻止日本將福島核污水排入大海,正在做多方面的努力。韓國海洋水產部表示,在2021年4月12至15日舉行的《倫敦公約》暨《議定書》科學組視頻會議上,正式提出了日本向大海排放核污水問題。
2021年6月23日,中國代表在討論中多次發言,不但根據移民人權特別報告員提交的報告,對某些西方國家的移民政策表示“嚴重關切”;並與韓國一道,質疑了有關日本將福島核電站事故核污染水排海的決定。
2021年9月21日,美國政府取消了在福島核事故后對日本產食品的進口限制,包括福島等14個縣此次全面解禁,涉及福島產大米、各地的原木香菇等累計100個品種。
2011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的核安全部長級會議上,日本政府向IAEA提交了福島核事故報告,將日本政府在此次核事故中的經驗教訓分為五類,主要有:
第一類教訓嚴重事故的預防
1、加強抗地震和海嘯的措施;
2、確保電力供應;
3、確保反應堆和安全殼可靠的冷卻功能;
4、確保乏燃料池的可靠冷卻功能;
5、全面的事故管理(AM)措施;
6、對多機組廠址的響應問題;
7、在基本設計中考慮核電站布置;
8、確保重要設備和設施的防水性。
第二類教訓應對嚴重事故的對策
9、加強防止氫氣爆炸的措施;
10、加強安全殼通風系統;
11、改善事故響應的環境;
12、加強在事故期間的輻射照射管理系統;
13、加強對嚴重事故響應的培訓;
14、加強反應堆和安全殼的儀錶;
15、集中控制應急裝備和建立救援隊。
第三類教訓對核應急的響應
16、對重大自然災害和核應急疊加情況的響應;
17、增強環境監測;
18、中央和地方組織職責的澄清和分配;
19、加強關於事故的交流;
20、加強對其他國家援助的響應和與國際團體的溝通;
21、準確的理解和預測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的影響;
22、清晰定義大範圍疏散的準則和核應急中放射學防護標準。
第四類教訓加強安全基礎建設
23、加強安全監管和管理體系;
24、建立和加強法律結構,標準和指導方針;
25、核安全和核應急準備與響應方面的人力資源;
26、確保安全系統的獨立性和多樣性;
27、在風險管理中有效地使用概率安全評價(PSA)。
第五類教訓全面灌輸安全文化
28、全面灌輸安全文化。
福島縣在核事故后以縣內所有兒童約38萬人為對象實施了甲狀腺檢查。截至2018年2月,已診斷159人患癌,34人疑似患癌。其中被診斷為甲狀腺癌並接受手術的84名福島縣內患者中,約一成的8人癌症複發,再次接受了手術。
2021年3月10日(當地時間),日本原子力委員會發布了一份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調查報告,稱核電站內部已發現新的污染場所,嚴重程度遠超預期,原本的廢爐拆除計劃可能需要重新考慮。
2021年6月28日,據日本媒體報道,福島核事故產生了大量的核廢棄物,其中大部分被保存在福島第一核電站內。這批廢棄物不僅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存儲設備也在不斷老化,其泄漏風險在不斷增大。
福島核事故
公關經費
據報道,日本復興廳2021年度預算中,有關福島核事故的公關經費大幅提升至20億日元,是2020年的四倍。媒體梳理髮現,復興廳近年來一直雇傭專業公關團隊,通過多種手段減輕和消除核事故帶來的負面輿情。有評論認為,此次增加預算是日方為應對福島核污染水排海引發反對聲浪所作的準備工作。
2021年4月10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透露,福島第一核電站內存有廢棄物和瓦礫等的8.5萬個集裝箱中,有約4000個無法確定裝箱時間以及箱內所裝物品的具體情況。東電公司說,2011年3月福島核事故發生後到2012年3月間,核電站根本沒有集裝箱內物品記錄。自2017年12月以後核電站才開始利用資料庫管理集裝箱信息。因此,情況不明的約4000個集裝箱是在2017年12月之前安裝的。目前約4000個問題集裝箱中,放射量為每小時1~30毫西弗的約有350個,放射量在0.1~1毫西弗的約有3000個。
抗議
2021年4月12日,日本民眾手持“不要把放射性污水排入海洋”等標語,在首相官邸前集會,反對日本政府將作出核廢水排海決定。
當地時間2021年4月9日,據日本廣播協會報道,日本政府準備最早於2021年4月13日公布福島核電站核輻射污水排放入海計劃。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上百萬噸核污染水排入大海,多國對此表示質疑和反對。對這一關係本國民眾、周邊國家人民切身利益和國際公共健康安全的大事,日方不與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充分協商,一意孤行的做法極其不負責任。
各方評價
新華國際時評:排放核廢水入海,日方不可一意孤行。
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處置問題不只是日本國內問題。日方應認清自身責任,秉持科學態度,履行國際義務,對國際社會、周邊國家以及本國國民的嚴重關切作出應有回應。重新審視福島核電站核廢水處置問題,同各利益攸關國家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充分協商,是日方唯一正確的選擇。(新華網評)
2021年4月20日,韓國外交部在向國會外交統一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表示,將通過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聯合國(UN)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國際多邊外交機構,應對日本將福島核污水排海問題。
2021年5月28日,針對有報道稱日本復興廳在年度預算中大幅提升有關福島核事故的公關經費,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28日在例行記者會上應詢表示,日方寧可花心思瞞報,也不下功夫盡責,“這難道就是他們一直向國際社會標榜的‘擔當’?”。
中國
2021年6月2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耿爽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1次締約國會議上行使答辯權,駁斥日本代表的錯誤言論,敦促日方撤銷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電站事故污染水的錯誤決定。
2018年前後,在日本東北北部沿岸,銫137放射性活度開始上升,2019年超過0.002貝克勒爾。在從日本海穿越至太平洋一側的津輕海峽,銫137放射性活度在2017年前後達到峰值,此後呈減少趨勢。
2021年11月9日,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日本筑波大學客座教授青山道夫日前在福島大學主辦的國際研討會上發布研究結果稱,2011年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流入海洋的放射性物質銫137抵達美國西海岸後部分北上,經太平洋最北部的白令海,約7至8年後迴流至日本東北沿岸。
2021年11月19日消息,國際原子能機構將派遣專家組於12月中旬赴日本,就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的放射性、處置程序的安全性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2021年12月,日本海洋研究開發機構主任研究員熊本雄一郎發布的研究結果顯示,因2011年福島核事故而流入海洋等的放射性物質銫134在約8年後抵達了北冰洋內部。據稱在越過北冰洋邊緣海的內部被測出尚屬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