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紀委;是在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浙江省紀委書記:許羅德 

機構概況


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浙江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浙江省委、省政府負責。2012年浙江省第十三次黨代會選舉產生了由43名同志組成的第十三屆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省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承擔省委、省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省級機關各部門、各市黨的組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起草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黨內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規範性文件及政策。負責變更或撤銷市、縣(市、區)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協同省委組織部考察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和省直屬單位內設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並對這些領導幹部的職務任免進行審核;協助考察、負責審核市紀委常委、監察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及省直屬單位內設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副書記、監察室正副主任人選;負責提出省直屬單位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監察專員的任職人選和免職意見,徵求省委組織部和常駐在部門黨組(黨委)的意見,與省委組織部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組織部報省委任免;負責考察、任免派駐(出)紀檢組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專員辦公室正副主任;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全省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中紀委、監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成人員


書記 許羅德
副書記 王海超 羅悅明 暨軍民 胡志權
常務委員會委員 許羅德 王海超 羅悅明 暨軍民 胡志權 杜 康周 峰 葉懷貫 陳欣 劉嬪珺 鄭建余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炅 王海超 毛子榮 毛劍宏 毛善恩 方向 方文軍 葉懷貫 白劍峰 許羅德 朱恆毅
劉樹枝 孫良根 杜 康 李伯來 何麗娟(女) 余建森 鄒曉東 宋志恆 陳 欣 陳一行 陳宗堯 陳擎蒼 羅悅明
金連山 金信地 周 峰 鄭建余 郎文榮 胡志權 胡海良 俞慧敏(女) 施建榮 錢國偉 錢曉芳(女) 徐鳴華 徐建新
徐首紅 郭 敏 郭麗華(女) 唐中祥 梁雪冬 屠立霞(女) 傅祖民 暨軍民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主任 許羅德
副主任 王海超 羅悅明 暨軍民 胡志權
委員 陳欣 孫良根 鄭建余 郭衛東 鄭志兵

內設機構


省紀委機關(省監察廳)設17職能廳室:辦公廳(與監察綜合室合署辦公)、研究室、法規室、宣傳教育室、幹部室、執法監察室、黨風廉政建設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省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省政府監察舉報中心)、紀檢監察一室、紀檢監察二室、紀檢監察三室、紀檢監察四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效能監察室、申訴複查室。

體制改革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