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使用許可

軟體使用許可

軟體使用許可是指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訂立的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這種協議,使用人不享有軟體所有權,但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行使軟體使用權。

這種使用許可不同於權利轉讓,不發生所有權的移轉或者所有權人的變更。當今世界,絕大多數的軟體交易形式都是使用許可形式,例如經銷許可、複製生產許可等。通常,在軟體商店購買一套軟體,或者在購買計算機時隨機附送的系統軟體,購買者所享有的絕不是該軟體的所有權或者著作權,而僅僅是使用權。在這一交易中所產生的關於軟體的合同即是軟體使用許可合同。

種類


一、按照被許可使用權排他性強弱的不同,可以將使用許可分為三種:
一,獨佔使用許可。當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享有使用許可之後,便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該軟體,並且軟體著作權人在該獨佔使用許可有效期間也不得使用該軟體,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該軟體。現實中只有少數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經銷商採用這種許可方式,極少對軟體用戶採用這種許可方式。
二,排他使用許可。當軟體著作權人向被許可人發放排他使用許可之後,依約不得再向第三人發放該軟體的使用許可,但軟體著作權人仍然可以使用該軟體。現實中,一般也不對軟體用戶採用這種許可方式。
三,普通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最為常見的使用許可方式,被許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之外,並不享有任何排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他人發放這種許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未明確說明是獨佔使用許可或排他使用許可的,該許可即為普通使用許可。只要通過市場上購買的各種商品化軟體的使用權都屬於這種普通使用許可。
二、根據使用許可是否直接由權利人發放,可以將其分為主許可和分許可(也稱從屬許可)
(一)主許可是指直接由軟體著作權人發放的許可。這種許可是通過被許可人與軟體著作權人直接訂立軟體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設立的。
(二)分許可是指由被許可人根據軟體權利人的授權再向他人發放的使用許可。在軟體著作權人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是不能隨意發放使用許可的。
三、根據被許可軟體的使用人數或在計算機上的安裝次數,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單機許可
只能在一台機器上安裝的使用許可即為單機使用許可。現實中絕大多數的軟體使用許可合同增色為單機使用許可。這裡所說的單機不包括網路環境。
(二)場地許可
場地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許可特定場地內的所有計算機可使用其軟體。一項場地許可可能包括多份軟體的優惠價格或允許對特定的軟體進行無數次複製。
(三)單人許可
單人許可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軟體只能由特定的人使用。在單人許可協議中可以約定,軟體是許可給一個使用者在一台計算機上使用,這樣若在另一台機器中裝入軟體便會構成違約,除非經過許可協議的特別允許。
(四)多用戶許可
多用戶許可是針對網路環境而言的。在網路環境下使用軟體,用戶需要獲得網路許可。
現實中還有一種許可方式被叫做交叉許可。交叉許可,通俗的講就是知識產權貿易中的“易貨”貿易。即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互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合同雙方分別以自己的知識產權使用權換取對方的知識產權使用權。這種使用許可方式通常發生在一些大型單位集團之間。

區別


軟體許可合同中,普通使用許可是最為常見的許可方式。所有通用軟體的著作權人毫無例外地採用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來發放許可證。在市場上所能購買到的軟體,其使用許可都屬於普通使用許可。只有在極少數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能以排他使用許可或者獨佔使用許可的方式發放許可證。在許可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註明該許可是排他許可或者獨佔許可,則屬於普通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