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基金制

企業基金制

企業基金制是中國國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專用資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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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專用資金的制度。實質上是國家和國營企業利潤分配的一種形式。
在50年代,中國國營企業曾推行企業基金,以後又斷斷續續推行多次。1978年為了配合經濟體制改革,擴大企業財權,把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再次全面恢複試行,規定國營企業在全面完成各項年度計劃指標及供貨合同后,可以從利潤中按職工全年工資總額的5%提取企業基金。以工業企業為例,凡是全面完成國家下達的產量,品種,質量,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勞動生產率,成本,利潤,流動資金佔用等8項年度計劃指標以及供貨合同的工業企業,可按職工全年工資總額的5%提取企業基金;沒有全面完成計劃指標,但完成產量、品種、質量、利潤4項指標和供貨合同的工業企業,可按工資總額的3%提取企業基金;在完成產量、品種、質量、利潤4項指標和供貨合同前提下,其他指標每完成1項,按工資總額增提0.5%的企業基金;沒有完成上述4項指標和供貨合同的,不能提取企業基金。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其直屬企業匯總計算,盈虧相抵后的利潤,超過國家年度利潤指標的部分,可按不同行業分別提取5%、10%、15%的超計劃企業基金。
企業基金可用於集體福利設施,發給職工社會主義競賽獎金。企業主管部門提取的企業基金50%用於獎勵超額完成利潤指標的企業,50%用於生產技術措施和本系統的集體福利設施。在執行過程中,這個辦法考核指標過多,由主管部門提取超計劃利潤企業基金,不利於調動企業增產增收的積極性。因此於1979年10月作了修改,將提取條件中8項指標改為產量、質量、利潤(包括實現利潤和上交利潤)和供貨合同等4項指標,主管部門提取的超計劃利潤企業基金,改為基層企業從當年增長利潤中提取,主管部門集中不超過企業提取數20%的增長利潤企業基金。增長利潤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生產技術措施。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制以後,企業基金制停止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