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留成制

利潤留成制

中國國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核定的比例,從實現利潤中留用一部分歸自己支配的一種利潤分配形式。又稱利潤分成制。

1958到1961年的辦法 


利潤留成制實行於1958年,國家以各主管部為單位,按各部在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1957)期間領取的“四項費用”(技術措施費、新產品試製費、勞動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商業簡易倉棚建築費、提取的企業獎勵基金、社會主義競賽獎金和40%超計劃利潤分成之和占同一時期實現利潤的比例,核定各主管部門利潤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門在留成總額中核定所屬企業不同的留成率,但主管部門可以集中一部分調劑使用。這種制度實行 4年,除商業企業在1962~1966年仍然實行外,其他企業從1962年起停止實行。

1979到1983年的辦法


1979年起,在國營企業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利潤留成制。1979年 7月國務院頒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確定按1978年下列資金占利潤總額的百分比分別核定留利比例:新產品試製費按利潤總額的1~2%計算;科研經費和職工技術培訓費按國家實際撥款數計算;職工福利基金按標準工資總額的11%計算;職工獎勵基金按工資總額的10~12%計算;企業基金在最多不超過工資總額 5%的範圍內核定。以上五項之和占實現利潤的比例即為企業留利率。同1958年不一樣的是,直接核定企業留成率。企業留用的利潤,用於建立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1980年1月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的通知》,把對原規定的全額利潤留成辦法改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辦法。基本內容是:將企業當年利潤分為基數利潤和增長利潤兩部分,分別規定留成率。企業當年實現利潤不超過上年實現利潤的,按基數利潤留成率提取留利;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高於上年利潤的,其增長部分按增長利潤留成率提取留利,增長利潤留成率按不同行業分別規定為10%、20%、30%,一定幾年不變。1981年12月,財政部和國家經濟委員會又發出《關於國營工交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幹辦法的若干規定》,對上述辦法作了進一步修改,提出國家對企業和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多種形式的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幹辦法。國營企業利改稅后,除極少數企業外,均已停止實行利潤留成制。

作用


實行企業利潤留成制度,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增加了企業自主支配的財力,改變了國家對企業統得過多管得過死的狀況,使企業在國家統一計劃下、在一定範圍內能夠自主經營,從而將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