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環境保護局

遼源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9號),設立遼源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確定的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縣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對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地方問題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等工作;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二)綜合計劃科。
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管理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
(三)污染控制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督全市排污申報登記;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國家和省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測、檢驗、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承擔省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任務;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規章;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項目單位,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測網。
(六)輻射安全管理科。
承擔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