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綺

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領導者

王紫綺,女,漢族,徠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領導者,1974年出生於重慶市,2011年12月被執行死刑。

王紫綺早年負責中國重慶亮點茶樓的管理,后在茶樓涉黑組織強迫婦女賣淫,於2009年被抓,兩年後被判死刑。

個人經歷


工作經歷

曾任重慶亮點茶樓老闆。
王紫綺入獄
王紫綺入獄

個人事件


犯罪行為

1994年以來,王紫綺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鍾光玉、陶銘古等80餘人,先後在渝中區開設亮點等8個賣淫場所,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聚斂錢財。

突襲逮捕

2009年8月7日晚11時許,重慶市渝中區警方組織200餘名警察,對位於大溪溝的“亮點”會所,發動突襲,一舉搗毀了該犯罪團伙。經過2個多月的追捕,以王紫綺、陶銘古、鍾光玉等三人為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團伙成員50餘人,全部被抓獲。

審判判決

徠2010年8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5項罪名,對王紫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等5項罪名,對該組織骨幹成員陶銘古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王紫綺、陶銘古等20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高院提出上訴。二審開庭前,趙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訴。2010年11月16、17日,重慶高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重慶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1994年以來,王紫綺等人先後將陶銘古、鍾光玉、龔呂洪等人糾集在一起,以王紫綺等人開設的美容院、茶樓、賓館等賣淫場所為依託,通過設置管理人員和職責分工,使組織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係,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該組織在1994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進行獎勵、解救為組織利益被關押的組織成員以及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並大肆進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活動,並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因糾紛而引發槍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綺為組織、領導者,以陶銘古、鍾光玉、龔呂洪等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重慶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重慶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對維持被告人王紫綺、陶銘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1年12月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領導者王紫綺在重慶被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認為,被告人王紫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組織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組織賣淫時間長、人數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其強迫眾多婦女賣淫,致被強迫婦女2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後果特別嚴重;王紫綺及其組織成員為防止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行敗露,對不願被繼續強迫賣淫而受傷的婦女採取關押、捆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情節嚴重;為了其開設的賣淫場所不被公安機關查處,多次向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王紫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對王紫綺執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