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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刑罰方式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刑罰特點

懲罰性: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
威懾性: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
安撫性:安撫受害者遺族。
針對性:現代的死刑一般針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維護性: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
殘酷性: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階級性: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積極作用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謀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並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並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不適用者

基於人道主義,不適用死刑的人群有: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未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
中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與死緩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非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均判緩期二年執行。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雖然不高,但確實存在)。另外死刑的執行也可能銷毀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21年後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亞也有在處死後18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時往往有獲利或是報復的意圖,從客觀上講,這是由於社會因素。所以社會應對死刑犯承擔一定的責任。處決死刑犯對於其家屬來說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對於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傷害尤為巨大,一方面他們承擔失去親人的痛苦,另一方面還背負社會仇視,甚至在未來工作中也無法正常履職。因此,社會必須保障他們不受歧視、不受侮辱、平等對待。因此判處死刑應極為慎重,一方面須張揚社會正義,一方面也應盡最大努力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除主觀責任佔主導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輕判的盡量輕判。

存與廢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過半國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發達國家中有美國、韓國(僅保留,實行極少或未實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人道主義”。歐盟委員會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費代麗卡·莫蓋里尼表示,任何實行死刑的國家都不可能指望獲得歐盟成員資格。莫蓋里尼在發言中指出:“沒有實行死刑的國家才能成為歐盟成員,這是我們的法律規定的。”土耳其總統埃爾多安和總理耶爾德勒姆表示,土耳其或將在議會審議有關重新引入死刑的憲法法案,德國政府發言人斯特芬·塞伯特表示,如果土耳其將實行死刑,那麼它加入歐盟的問題將自動關閉。我們認為每一個新加坡公民都有權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罪犯威脅的環境中。”而投反對票的敘利亞等國,則質疑歐盟是否有借死刑問題干涉別國內政的企圖。

死刑犯

被判死刑的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功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發展現狀


統計資料

2009年6月統計,全球197個國家中,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佔全球國家總數的70%。其中,有94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0個國家廢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執行死刑(軍事犯罪或戰時犯罪),還有35個國家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裡沒有執行過死刑,相應的,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只剩下58個。
在保留死刑的國家裡,情況也不相同。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對死刑持嚴格限制的態度,表現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減少適用死刑的條款,將其限制在謀殺、叛逆和戰時犯罪等少數幾種性質極其嚴重的犯罪上。
表現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對死刑進行嚴格控制,有的國家一年僅判決或執行幾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國家甚至數年才執行一例死刑。
2017年7月,蒙古國新版刑法正式進入實施階段,這意味著該國正式廢除死刑,成為全球第105個廢除死刑的國家。蒙古在2017年7月1日成為全球第105個廢除死刑國家。隨著蒙古於2015年投票表決通過的新版刑法在2017年7月1日正式進入實施階段,死刑在蒙古成為了歷史。蒙古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2008年,距今快要十年了。蒙古的廢除死刑倡議始於額勒貝格道爾吉總統。他在首次當選蒙古總統半年後的2010年初發布政令暫停死刑。世界上有影響的大國中,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蒙古正式成為繼貝南、剛果、斐濟、拉脫維亞、馬達加斯加、諾魯、蘇利南之後,近五年裡全球第八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沙特嚴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蘭經》,因而在執行死刑方面往往帶有明顯的原始部落或部族爭鬥色彩。據大赦國際組織稱,中東地區不少國家仍保留有某些殘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斬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亂石砸死犯人的刑罰)。
在2007-12-19的聯合國大會上,104個國家代表投票通過全球暫緩死刑。在各國代表中,有104個支持暫緩死刑、54國反對、29國棄權。美國、中國、伊朗、緬甸、朝鮮、蘇丹、辛巴威等國家投了反對票。該議案要求各國尊重國際對死刑的標準並暫緩死刑。
11月15日,聯大負責社會和人道主義事務的第三委員會以99票贊成、52票反對、33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決議,呼籲暫停適用死刑,並希望將來徹底廢除死刑。以歐盟為首的近90個共同提案國投了贊成票。根據程序,該決議還需提交到聯大經通過才能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決議。
聯大曾經在1994年與1999年討論過死刑的廢除問題,但都因為成員國的意見分歧,不了了之。新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聯合國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反對執行死刑。而一些歐盟國家對推動廢除死刑問題亦非常積極。早在1月份,歐盟就醞釀發起一項行動,期望能在聯合國框架下,推動普遍暫停執行死刑及最終能完全廢除死刑的訴求。
但是,很多國家也對這一問題表示質疑。新加坡就在聯合國人道委員會發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對票,新加坡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聯合國《人權宣言》並沒有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在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可以對最嚴重的罪行適用死刑。他說:“對許多國家而言,死刑意味著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個人權問題。我們認為每一個新加坡公民都有權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犯罪威脅的環境中。”而投反對票的敘利亞等國,則質疑歐盟是否有借死刑問題干涉別國內政的企圖。
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判處死刑以後,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裡,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南非在1994年廢除死刑后,犯罪率持續上升,據統計,南非每年平均有近1100萬人遭遇武裝搶劫、謀殺、強姦或綁架等刑事犯罪,約佔南非人口總數的1/4。2007年就有13名華人華僑遇襲身亡。
美國針對一些特定犯罪(通常是一級謀殺罪)保留死刑,截至2011年還有34個州保留死刑制度。而要判處一個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和確保死囚的各項權利,美國投入了巨額的司法成本。據悉,一個檢察官要最終勝訴一件死刑案,其花費將高達50萬美元以上。2005年來,在國內外人權組織的壓力下,美國的死刑適用呈明顯下降的趨勢,2006年,美國實施死刑的數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國、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和蘇丹之後。1846年5月18日,美國密歇根州宣布廢除死刑,為該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
日本二戰後每年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例如宮崎勤。在日本的平安時代,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后,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江歌案一審中,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就是二十年,最後是頂格判決的。
印度的死刑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且執行死刑的人數呈下降趨勢,例如,從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間,總共只執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學者所指出:“考慮到印度作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國,這個數字應當是比較低的。”印度從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間,執行死刑的人數僅為1人。
泰國獄政廳稱,六年前被定罪的一名26歲殺人犯2018年06月18日被注射藥物處死。這是自2009年以來,泰國第一次執行死刑。泰國獄政廳在一份聲明中說,此次行刑是要嚇阻那些欲犯嚴重罪行或違反法律的人。當天被處死的囚犯在搶走受害者的手機和錢包后,刺了對方24刀。自1935年以來,泰國處死了325名囚犯,他們多數是被槍斃。泰國在2003年12月停止執行槍決,自那時起到2009年,有6人被注射藥物處死。截至2017年底,泰國有510名死囚。
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各國廢除死刑的情況有以下幾個類型。
首先就是原本對於廢除死刑就持有積極態度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歐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歐各國的情況看,廢除死刑首先是減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後引入替代刑或減刑以求在事實上廢除死刑,最後在法律上廢除死刑。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儘管南美洲廢除死刑運動起步很早,也遭遇過幾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經恢復死刑和再次廢除死刑。在廢除死刑已有百年傳統的南美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這與其文化傳統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著密切的聯繫。
其次就是原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1989年12月25日在槍決了前總統齊奧塞斯庫夫婦后,羅馬尼亞立即宣布廢除死刑。
“十月革命”勝利后,1917年10月26日,蘇聯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法令,宣布廢止死刑。但是鑒於社會形勢的變化,蘇聯人民委員會很快又於1918年9月5日頒布了《關於紅色恐怖》的決議,下令恢復死刑。而僅僅在一年多以後的1920年1月17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又頒布了《關於徹底廢止適用極刑(槍決)》的決議,規定普通法院不得適用死刑。四個月後,由於協約國的武裝進攻,蘇聯又恢復了死刑適用,並將其作為一種非常的刑罰方法規定在1922年《蘇俄刑法典》中,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發布了《關於廢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時期完全廢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先後頒布《對祖國叛徒、間諜和反革命破壞分子適用死刑》的法令、《關於加重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法令,恢復了對背叛祖國、間諜行為、武裝匪幫、情節嚴重的殺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羅斯總統簽署了將所有的死刑或改為終身監禁,或減為25年監禁。這樣,俄羅斯已經成為一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三比克模里西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還有一些非洲國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於他們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國家有著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較弱和政治的不穩定。
在廢除死刑運動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與非洲有著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區,許多太平洋島國,由於受到西方國家所謂“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沒有死刑。
歐美國家的人權活動者反對死刑,認為其是“殘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罰”。大赦國際則把死刑視為對人權的最根本背棄。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例如在中國大陸的滕興善死刑冤案、聶樹斌死刑冤案、呼格吉勒圖死刑冤案等。

全球現狀

(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1.對所有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即法律對任何罪行不實行死刑,這些國家包括:安道爾,安哥拉,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比利時,不丹,波黑,保加利亞,柬埔寨,加拿大,維德角,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吉布地,多明尼加,東帝汶,厄瓜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喬治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比索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吉里巴斯,賴比瑞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其頓,馬爾他,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墨西哥,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爾多瓦,摩納哥,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紐埃,挪威,帛琉,巴拿馬,巴拉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塞爾維亞,黑山,塞席爾群島,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索羅門群島,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土庫曼,吐瓦魯,烏克蘭,英國,烏拉圭,萬那杜,梵蒂岡,委內瑞拉,中國香港(地區),蒙古。
2、對普通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11個。
法律只為例外的國家罪行,譬如根據軍法或叛國罪而產生的罪行設置死刑。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庫克群島,爾瓦多,斐濟,以色列,拉脫維亞,秘魯。
3、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24個。
對普通的罪行譬如謀殺保留死刑,但在過去10 期間,實踐中未執行任何人死刑。名單中還包括雖然法律上沒有廢除死刑,但做出國際承諾不使用死亡的國家。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及利亞,貝南,汶萊,布吉納法索,中非,剛果(布),甘比亞格瑞那達肯亞,馬達加斯加,馬爾地夫,馬里,茅利塔尼亞,摩洛哥,緬甸,諾魯尼日,巴布亞紐幾內亞,俄羅斯,斯里蘭卡,蘇利南,多哥,湯加,突尼西亞。
4、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74個,即對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巴貝多,貝拉魯斯,貝里斯,波札那,蒲隆地,喀麥隆查德,中華人民共和國,葛摩,剛果(金),古巴,多米尼加,埃及,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加彭迦納,瓜地馬拉,基尼蓋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牙買加,日本,約旦,哈薩克,朝鮮,韓國,科威特,吉爾吉斯斯坦,寮國,黎巴嫩,賴索托,利比亞,馬拉維,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賓,卡達,盧安達,聖克里斯托夫和內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史瓦濟蘭,敘利亞,塔吉克,坦尚尼亞,泰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烏干達,阿聯酋,美國,烏茲別克,越南,葉門,尚比亞,辛巴威。

中國趨勢

死刑案件漸少
2012年10月9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表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白皮書指出,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白皮書稱,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從2007年開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中國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完善了死刑複核程序,加強死刑複核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死刑複核程序的改革,確保了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

司法適用


(中國大陸)

適用罪名46個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第113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一款、第113條)
3.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
4.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
5.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
7.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16.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7.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8.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19.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
20.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1.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2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第二節走私罪(無)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無)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無)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3.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4.故意傷害罪(第292條)
25.強姦罪(第236條)
26.綁架罪(第239條)
27.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
28.搶劫罪(第263條)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29.暴動越獄罪(第317條)
30.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1個)
3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無)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2.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個)
34.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
35.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第九章瀆職罪(無)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6.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7.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8.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39.投降罪(第423條)
40.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41.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42.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4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438條)
4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5.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適用條件

《刑法》
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適用標準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統一死刑適用標準
《報告》稱,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修正案(八)修正
1、減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
(1)走私類: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金融詐騙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死刑僅留集資詐騙罪)
(3)發票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盜竊罪;
(5)妨害社會管理類: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適用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條)
3、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
(1)將《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條)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修正案第四條)(與修正案第十五條的減刑條款對應)
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同時,該修正案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將執行死刑的法定條件由“故意犯罪”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減少了死緩罪犯被處死的可能。

執行相關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但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作為機密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官方核實。而各機構發表的的數字相差懸殊,如“義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稱,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處決,其中中國被處決人數達到5000人。“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統計的2006年數據為1790人被判處死刑,1010人被執行;2008年則至少有1718人被執行。
中國死刑制度包含一種獨特的形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形式規定,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開始按無期徒刑的相關規定執行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懷孕期女性,則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按照舊刑法,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重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新刑法已經將這一條去除,即:凡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一律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錯案,特別是在所謂的“嚴打”期間。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嚴打”有悖法制的觀念,而且嚴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則通常會因為犯罪時間在嚴打期間而被剝奪上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它通常由武裝警察來負責執行。1997年1月,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由於犯人身份與成本等方面影響,採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中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複核。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

中國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實行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的法例,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謀殺;
叛國;在皇家船塢縱火;使用暴力的海盜罪。
與英國一樣,當法官判處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會立時披上一塊薄薄的黑巾在他的頭上,然後判處犯人死刑。
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於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當年最後一個被處決的犯人,名叫黃啟基,越南人,黃啟基因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國籍男子,依例被判處繯首死刑,黃輾轉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仍維持死刑原判,最後於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監獄執行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刑的死囚,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后,沒有恢復死刑。
(中國)香港刑罰
現有刑罰:終身監禁-監禁-罰款-沒收-社會服務令-簽保守行為
廢止的刑罰:死刑-笞刑

中國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而澳門的最高刑期為30年。
(中國)澳門刑罰
主刑有期徒刑-罰金
從刑: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禁止的刑罰:死刑-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
依據:(中國)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編

中國台灣

中國台灣採用槍決執行。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中國)台灣是普通犯罪有死刑並有處決的地方。依據(中國)台灣刑法第33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中國)台灣刑法對於死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剝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國)台灣刑法時,罰金也不在此限。第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第64條(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不再減為有期徒刑。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死刑之罪之追訴權,因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長至30年。第84條(行刑權之時效期間):死刑之行刑權因3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長至40年。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偽造與變造幣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違抗作戰命令罪):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稱絕對死刑的罪名已因2010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國)台灣法律有相對死刑的罪名還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時一般會審酌一切情狀決定應否判死刑。((中國)台灣無陪審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據不同的罪名,相對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第101條(暴動內亂罪)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第105條(直接抗敵民國罪)第261條(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332條 強盜故意殺人罪)第334條(海盜故意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第15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偽造、變造幣券擾亂因而金融且情節重大)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第333條第3項(海盜致死罪)第334條第2項(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罪)第347條第2項後段(擄人勒贖致死罪)第348條第2項 擄人勒贖結合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第185-1條第2項(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條第3項(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設備致死罪)第271條(殺人罪)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死罪)第332條第2項 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重傷罪)第347條第2項前段(擄人勒贖致重傷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第101條(暴動內亂罪)第185-1條第1項(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條第1、2項(海盜罪、准海盜罪)第347條第1項 擄人勒贖罪)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殘害人群罪)死刑之執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章,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國定例假日不執行死刑。雖然在條文中提及以藥劑注射或槍斃來處決死刑犯(過去的條文更提及,死刑是槍決、電刑、絞刑及瓦斯執行),但數十年來一直只是採用槍決作為處決死刑犯的方法。(中國)台灣在戒嚴時期,自1949年開始,政治犯都在馬場町執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縣新店市的安坑刑場處決。台灣在1987年解嚴后,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執行。
(中國)台灣有一定的聲音支持廢除死刑,自從民進黨執政后,執行死刑人數逐年減少,2006年至2007年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且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總部於2009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8)指出,(中國)台灣已經連續4年處於死刑0執行的狀況。而已就任的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王清峰也傾向廢除死刑。(中國)台灣實際上是有廢除死刑的趨勢,但是一般民眾仍普遍反對廢除死刑,其立論主要在死刑具有嚇阻力、節省監獄成本、直接解決再犯問題,而被(中國)台灣人所詬病的冤獄問題應該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質下手、而非廢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中國)台灣的刑罰並無法永久隔離犯罪者,因為(中國)台灣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無期徒刑的假釋條件也不嚴格。
據(中國)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統計,2014年,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終審裁定死刑,等待執行,另有61人還在上訴或再審中。但在台灣有個令人不解的現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后,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又不執行死刑,以至於死刑犯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
幾乎接觸過所有死刑犯個案的社會工作者林欣怡說:“死囚犯們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後被拉去刑場面對死亡的恐懼,確實讓他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產生‘痛快一槍,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態。但是,如果告訴他們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沒有人真的想死。”。
在2012年12月21日傍晚6點30分,司法部再度執行死刑,總共在北中南三地槍決曾思儒、洪明聰、廣德強、陳金火、戴德穎、黃賢正6名死囚。2014年死刑犯仍有55人待執行。當然,此舉遭到歐盟的抗議,特別是法國譴責(中國)台灣,因為聯合國在2012年12月20日通過“暫停執行死刑決定”,認為(中國)台灣不遵守承諾。法國代表在台協會的網頁上面登了3篇文章譴責(中國)台灣,主要三個內容。第一,認為(中國)台灣違反20號聯合國協議,第二,歐盟考慮對(中國)台灣制裁。第三,要循循善誘台灣人,教導(中國)台灣人死刑是降低不了犯罪率。
(中國)台灣刑罰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征、追繳或抵償
依據:(中國)台灣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

新加坡

全球判處死刑比例最高的國家是新加坡。該國在2001年共執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國只執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決是絞刑,這在大多數國家已經被廢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執行的,而且死囚家屬往往在執行之後才獲得通知。
依據新加坡刑事訴訟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條,判處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刑罰
死刑 (death penalty) -監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終生監禁;無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沒收財產(forfeiture of property) -罰款;罰金(fine) -鞭笞(caning)
依據:新加坡刑法(Penal Code)第五十三條;中文辭彙依據初級法庭常用辭彙

日本

日本的死刑以絞刑的方式進行,當犯人判處死刑后,如果要執行死刑,均必須由法務大臣簽署死刑執行令。由於有部分法務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間一直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在該國判處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數目已超過100個,2018年07月06日,63歲的日本原奧姆真理教教主、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殺人案主犯麻原彰晃被執行死刑。2008年鳩山邦夫在法務大臣任內,批准處決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誘拐及殺害幼童案的宮崎勤,部分日本人權團體稱其為“死神”。

菲律賓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締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
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執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強姦繼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23年後第一個被送上黃泉路的罪犯。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姦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凍結了死刑。
2001年,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上台後,作為篤信天主教的領導人,她明確表態,拒絕執行死刑。她頒布總統令暫停執行死刑,並將18名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虛設。依照刑法判決,死刑犯仍不斷產生,但卻都無法執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賓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經最高法院審核后被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外,大多數犯人仍在等待發落。
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布,取消在菲律賓暫時中止執行死刑的決定,理由是,目前國內搶劫、綁架等犯罪行徑日益泛濫。菲律賓的天主教會聞訊后,對此深表失望和痛心。與此同時,菲律賓政府司法機構,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採用注射法對2名犯人執行死刑。此外,還有25名犯有搶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販毒的人,正面臨著死刑。菲律賓南部和北部的中產階級代表們紛紛表示支持,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目標,遭受了最為慘重的人員和物質損失。
2006年6月26日,總統阿羅約再次簽署命令,宣布廢除死刑。
2016年,新總統羅德里格·杜特爾特上台後宣布將重新批准使用死刑,來應對國內嚴重的犯罪問題。

柬埔寨

歷經歷史上的的種族滅絕大悲劇,聯合國涉入甚深,因此早在1980年代末即已完全廢除死刑。

美國

作為公民成分複雜的移民國家,美國有必要保留死刑。事實上,本著宗教與人道精神,美國在1967年一度廢除了死刑;不過在反對者的壓力和殘酷的現實之下,1976年美國又恢復死刑。並且由於聯邦制保留各州獨立立法權,美國在一些州有存在死刑,而在另一些州則沒有此項。
另外,美國對於死刑是分開審理的--也就是說,如果控方主張被告判死刑,必須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與非死刑之間抉擇(不能在審理過程中改判徒刑)。再加上在美國罪犯有權選擇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制度又要求100%通過,因此流審率極高,除了罪惡滔天的罪犯(比如連環殺人狂)以外,幾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判,又因為美國的審判周期長,一般拖延至兩到三年是正常範疇。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廢除死刑,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2021年3月24日,美國弗吉尼亞州州長諾瑟姆簽署廢除死刑法案,弗吉尼亞州從此不再執行死刑,成為美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南部州。

古巴

古巴國務委員會主席勞爾·卡斯特羅2014表示,所有的死刑判決都將減折為有期徒刑或30年監禁。
這是最新的一項改革措施。勞爾稱,這一決定是出於人道目的而非緣於國際壓力。一直有壓力要求古巴廢除死刑。官方一直沒有公布過每年古巴執行死刑的人數,據外界估計大約為40至50人。不過死刑仍將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棄死刑對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國主義雇傭兵的威懾力是不負責任的和虛偽的。”勞爾在古巴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會議上說。

歐洲

現時除了白俄羅斯以外,其他歐洲國家均已廢除死刑,法國於1981年正式廢除死刑,但是法國各界關於死刑問題的爭論並未就此結束,死刑支持者依然眾多 2007年2月19日,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召開聯席會議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將廢除死刑正式寫入法國憲法。南斯拉夫聯盟塞爾維亞共和國議會2002年02月26日通過決議,決定廢除死刑。世界上已有109個國家廢除了死刑,有86個國家仍保留死刑。自1993年以來,塞爾維亞沒有執行過一例死刑判決。

哈薩克

2021年1月2日,哈薩克總統托卡耶夫簽署在該國廢除死刑的相關法案,哈正式成為無死刑國家。

各國情況


死刑
死刑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
右圖為各國死刑圖示,顏色註解: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上仍有死刑
全世界200多個國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國家約為40個,其中約有近10個國家在近二十年來沒有真正執行過死刑(實際上已廢除),在其餘約30個國家中,約一半國家對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針對強姦殺人等惡性暴力犯罪),從人類文明的角度來說,死刑是統治者為維持統治而採取的極端“合法暴力”,以剝奪犯罪生命為目的的最高處罰形式,是人權社會所禁止的,世界人權組織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前提下,積極呼籲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
88國、百慕大、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紐威島、土克斯及開科斯群島沒有死刑。
10國和庫克群島只對於例外的犯罪有死刑,對普通的犯罪沒有死刑。
24國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內沒有處決,或是有做出不處決的國際承諾(如俄羅斯)。
76國(地區,包含台灣、巴勒斯坦)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另據統計: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仍實行死刑
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
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
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等少數國家正式採用藥物注射死刑歷史
死刑
死刑
作為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方法,死刑的歷史幾乎可以和人類的法律史一樣久遠。中國歷史上死刑名目之多、執行方法之殘、死刑範圍之廣、受刑人數之眾,則為世界各國所罕見。從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誅、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斬、生埋、定殺、沉淵、梟首、棄市、凌遲、具五刑、絞、槍殺等三十餘種。
歷代統治者雖然無不標榜儒家的“仁義道德”,高唱“德主刑輔”的讚歌,而實行的卻是血淋淋的暴政。在推行暴政、踐踏人權、窒息真理、扼殺民主的專制主義統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強化,以致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一部中國死刑的發展史,對於今天的每一個中國人來說,都是一部難以忘卻又不堪回首的沉重歷史畫卷。這一畫卷所展示的不僅僅是一種刑罰制度和刑罰死刑的歷史軌跡,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社會由愚昧走向文明、由專制趨向民主的艱難歷程。

中國立法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死刑立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死刑
死刑
1979年刑法典頒布時始至1981年中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之前。1979年刑法將死刑作為一個獨立的刑種規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規定了許多限制其適用的條件。體現在:
(1)死刑適用罪種上,規定只能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使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3)死刑適用程序上,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規定了死緩制度,它的設立可以說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貢獻。

第二階段

死刑
死刑
從1981年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時至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自從1981年頒布了中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之後,截止刑法修訂以前,立法機關總共頒布了23個單行刑法,增加的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已達46種,從1981年到1991年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4.2個死罪,這23個單行刑法使中國的死刑立法朝著更嚴厲的方向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
(1)死刑適用程序放寬。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核准權作了重大修改,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
(2)出現了以死刑作為絕對確定刑的法定死刑條款。如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條規定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綁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
(3)適用死刑的章數和罪名明顯增多。隨著23個單行刑法的陸續頒布,適用死刑的章數由1979年刑法的4章擴大到6章,增加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單行刑法對46個罪名規定可以適用死刑,從而這一時期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數達到74個,占罪名總數的26%。總之,這一階段的死刑立法急劇膨脹,死刑的適用普遍增加。1979年刑法體現的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現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險趨勢。

第三階段

是1997年刑法出台至今。1997年刑法對舊刑法中的有關死刑犯罪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1)修改了適用死刑犯罪的規定,將19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修改了死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刪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
(3)修改了死緩變更條件。1997年刑法將死緩減刑條件由1979年刑法規定的死緩確有悔改或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修改為沒有故意犯罪,將死緩期滿立即執行的條件由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變更為故意犯罪。
(4)修改了分則罪名適用死刑的條件,一是提升死刑適用條件,如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二是明確了死刑適用的標準,如盜竊罪、強姦罪、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
(5)死刑罪名比例發生變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個,與以前的74個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這種變化純屬形式上的變化,並不是死刑罪名的實際減少。總體來說,1997年刑法的實質死刑罪名數與舊刑法基本一致,純粹量的減少是立法技術的變化所致,在實質上並無大的變化。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將不會再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由68個減至55個。

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爭議問題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自然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在近代國家,人權保障這東西,是在國家和組織與個人對峙時,因為個人較為壓倒性地不利才有人權這概念。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對峙中,一方面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權,一方面加害者的人權卻被保護。
死刑的問題,或許與人類原始避忌殺人的情感有關,從古代起就被議論。在西方,由於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地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及異民族的爭鬥開始頻頻發生,開展了捲入從世俗提出的請求的論爭。最後,經托馬斯·阿奎那認同死刑的正當性后,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了。在日本的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后,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現在,死刑繼續存在。
在江戶時代,放火會遭受火炙之刑;10兩(以現在的價值換算,約150萬円至200萬円)以上的盜竊則被定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效果卻自然有所局限;由於擔憂死刑這種嚴苛的懲罰損害正當的人,對犯罪者寛容,帶有防止將正直地生活當成是愚蠢的行為的深層意義。

與死緩區別


主要有: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制度影響


1998年10月5日,中國簽署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人權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的簽署,充分說明了中國願意與世界各國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就人權這個敏感的話題開展合作與對話,為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而不斷努力。
(一)死刑核准權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死刑核准權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歷來是由最高司法當局掌握的。封建統治者深知濫施刑罰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因而鼓吹“恤刑慎殺”,並且採取各種措施,如“三複奏”、“五復奏”,“三司推事”、“九卿會審”、“朝審”、“秋審”,力避死刑案件出現差錯。從世界上其他的國家對死刑適用的情況來看,各國對死刑的適用都十分重視,死刑案件的最終確認權一般都是歸屬於最高法院。
(二)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罪名過多。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不少學者即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是否應該設置死刑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不少學者主張廢除這類犯罪的死刑,廣泛適用罰金刑財產刑等刑種。⑵學者們進一步指出,現階段如果不能做到廢除死刑,至少應該減少經濟和財產犯罪的死刑。⑶然而,令人遺憾的是,1997年刑法中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不但未能做到減少死刑,死刑罪名反而增加。這可以說是中國死刑設置上的一個最需檢討之處。
(三)新刑法關於死刑絕對法定刑的規定有欠妥之處。第一,刑法總則部分關於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和刑法分則部分絕對法定死刑有矛盾。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第121條規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四)沒有規定死刑犯的赦免權。《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可見,要求赦免或減刑,是《公約》規定的死刑犯的基本人權。為儘快和國際社會接軌,減少國際上對中國人權問題過多的責難,刑法應將要求赦免或減刑規定為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一個程序。中國規定了死刑減刑制度,即死緩制度,這是有中國特色的死刑執行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讚賞。但是,中國刑法沒有規定死刑赦免制度。

功能作用


剝奪生命和心理威懾,是死刑所固有的兩大主要功能。前者意味著用簡單、最經濟的辦法,從肉體上消滅犯罪人,徹底剷除重新犯罪條件;後者則意味著用執行死刑所產生的恐怖效應,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

優缺點


若發生冤獄、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但廢除死刑只是治標,無法治司法失誤的本。
司法錯誤可能會導致無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同時)導致罪犯逍遙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誤判對治安及人權的幫助比廢除死刑高許多。
死刑是否可以節省成本是爭論點,一般認為死刑成本最低,但也有些研究顯示死刑成本比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高。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證死亡,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實。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越獄問題,但實際上良好的監獄管理及實際上的無期徒刑(真正能把犯人關到死的徒刑)也可以解決此問題。然而,有些國家的獄政太差,犯人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沒有嚇阻意義,因此改善獄政對治安有很大的幫助。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對重罪有明顯的嚇阻作用。菲律賓先廢除再恢復死刑的事例說明反對死刑者的“廢除死刑不會提高犯罪率”的說法至少很可能不適用於治安不良的國家,另外也有新聞報道指稱,韓國停止執行死刑11年後,殺人犯人數增加。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有些時候在死刑實施時,被處死的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悔過自新、擁有良知的好人,這反而是社會的一種損失。事實也有許多例子,前死囚在重獲自由后,積極地投入了社會服務與關懷工作。

執行方法


砍頭、斬首、斷頭台、斷頭機
繯首死刑、絞刑、絞殺、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項
槍決、炮擊、電椅、毒氣室、毒針注射、踏刑
磔刑、車裂、五牛分屍、五馬分屍、碾刑
火刑、水煮、油炸、炮烙、點天燈、烤刑、炙刑
毒藥、鴆殺、吞金、溺刑、活埋、坑殺
餓刑、幽死、恐怖梨、飢餓面具
鈍擊、杖斃、撲殺、金瓜擊頂、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樁刑、貫穿刑、剝皮
肢解、大卸八塊、碎身刑、鋸刑
蠆盆、猛獸吃人、割喉刑、腰斬、剖腹
投擲刑、車輪刑

中國古代死刑


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以他殺方式執行——由劊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凌遲(寸殛)、殊死、菹醢、脯刑
劓殄、烹刑、浸豬籠、剝皮、騎木驢
腰斬、炮烙、車裂(五馬分屍)、坑殺
枷項、立枷、絞刑、斬首、梟首
以自殺方式執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自縊(刑具:白綾)
自鴆(刑具:毒酒)
自刎(刑具:利劍)

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然而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膾炙人口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誅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

現代社會看法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
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各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各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對死刑沒有一絲懷疑,認為是正當的時代,現今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宗教及社會情感上變遷的緣故。

制度評價


自從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以來,對於死刑的評價已經爭論了200多年。人們大多是圍繞人的生命價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是否違憲、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否助長人們的殘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罰目的、是否容易錯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等方面評價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應當保留死刑的結論,一部分人得出應當廢除死刑的結論。
可以肯定的是,廢除死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因為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來說,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
但是,保留死刑決不意味著可以濫殺、錯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同樣既是國家一貫的死刑政策,也是人們的共識。因為中國對犯罪人一貫採取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大量適用死刑違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中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以至最後消滅犯罪,而不是簡單的從肉體上消滅犯罪;死刑的大量適用,不利於尊重人的生命、人權保障等價值觀念的形成和增強;犯罪現象錯綜複雜,犯罪原因多種多樣,大量適用死刑並不能充分抑止各種犯罪;死刑存在消極作用,過多的適用死刑會引起惡性案件的增加。
從廢除死刑的道路上來說,一般是先減少死刑條款,減少死刑的執行,最後從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完全廢除死刑。現階段,廢除死刑雖不可能,但是改進死刑立法,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減少死刑罪名,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則是我們應當而且能夠做到的。

中國執行情況


中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有人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中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認為,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死刑緩期

中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德國人在中國被判處死刑

2014年8月20日,中國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一名德國人死刑,這也是首例德國人在中國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被判處死刑的德國男子來自德國上巴伐利亞州。2010年6月,他在廈門街頭用鎚子和刀子殺死他的前女友以及前女友的生活伴侶。被殺害的這名男子同樣也是德國人,女性死者生前曾在慕尼黑讀書,讀書期間與後來殺害她的男子建立過戀愛關係。這名女性當時持有的是委內瑞拉護照。
2009年,一名持有英國護照的巴基斯坦人在中國因走私毒品而被執行死刑。這也是至此為止唯一一名在中國被執行了死刑的歐洲公民。

適用尺度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根據該報告,死刑複核工作已進入規範運行、穩定發展的階段。報告顯示,人民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證據審查判斷,確保證據確實、充分,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報告指出,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複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注射死刑爭議


人道體現

在奴隸社會時期,無論是我國的菹醢、棄市、炮烙,還是古巴比倫的焚刑、溺刑、刺刑,還是羅馬奴隸制國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種,無不體現出極端的野蠻與殘忍。
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著。隨著我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
犯人被執行槍決時,為了保證命中率,槍決時法警與犯人的距離必須很近。“考慮到中國人有一種保全屍的觀念,給死刑犯保存一個完整的面部,法警會叫犯人張開嘴巴,以便讓子彈從他的嘴裡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趨於人性化。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是我國死刑執行方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死刑執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發展的重要標誌和必然趨勢。

注射器材

據稱,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將設立嚴格的制度,藥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製和組裝,北京市高法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匯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北京市高級法院統一保管,三家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級法院申領。

使用藥物

專家們歷時數年,經過從小白鼠到大白鼠,從狗到猴的一系列反覆試驗、論證、篩選最終確定最佳藥物組方,並通過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正式審核批准。
這組藥物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試用表明,根據死刑犯的體重確定用藥劑量,整個行刑過程只需數分鐘時間。注射后,犯人無痛苦、無抽搐、無明顯的面色改變,具有臨床死亡時間短、致死效果穩定可靠的特點。目前在全國執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劑量巴比妥+肌肉鬆弛劑+高濃度氯化鉀。
先給速效巴比妥類藥物,可使人先處於鎮靜和深睡眠狀態,否則,直接用肌松葯的話死刑犯會感到窒息難受,同時也不人道,加用鉀類藥物,是使心臟加快停搏,讓犯人在數十秒內就得到解脫直至死亡。
這裡用的巴比妥類藥物,無非就是硫賁妥鈉或戊巴比妥鈉類等藥物。一般醫院都有,快速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心跳停止劑。

成本比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後,“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幾乎是決定性的。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胡云騰博士介紹,槍決的執行成本其實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術和複雜器械,一支短槍或長槍,一堵牆或一棵樹,就足以快速處決。但實際操作中,槍決成本附帶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槍斃犯人是一項“浩大工程”:要組織設置刑場,包括立靶擋,插紅旗……僅戒嚴一項,就“沒有百十來人不行”。而從監獄到刑場,一路上都要戒嚴,“開道車、警車、囚車,這樣一個車隊一般都有幾十個人”。有關部門說,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抬屍費、射手費、布告費。

國外情況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其中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我國是繼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二個分情況採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1977年5月1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靜脈注射作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後,德克薩斯州也通過了法令。目前,美國有19個州在法令中規定可以使用這種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的方式。但自從有人提出注射處死無效、殘忍以及上述調查提出了種種問題后,美國已有11個州暫停注射處死。
人類歷史上第一例靜脈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魯克斯,其罪行是偷舊車時殺死一名機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執行於美國的德克薩斯州的事茨維爾監獄,死亡時間為七分鐘。
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接好心率測量儀器。
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這一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
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后,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最後,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