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憲法
在不同歷史時期構成的憲法法案
加拿大 加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憲法,主要由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通過的憲法法案構成,其中包括1867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不列顛北美法案》。有關憲法法案規定,加實行聯邦議會制,尊英王為加國家元首,總督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語均為官方語言。憲法宗旨為和平、秩序和良政。
英國女王核准加拿大憲法獨立
加拿大憲法
加拿大憲法
加拿大憲法
民主權利1982年憲法法案增加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加拿大憲法中的權利和自由之憲章的內容。雖然加拿大人已享有傳統的廣泛的人權,但這些權利幾乎沒有寫進憲法。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或不受政府的濫用也沒有保證。把權利和自由寫進憲法,這就使政府要損害人類的基本的權利和自由變成困難。如果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否決的話,他們就可以向法院控告。這一章權利包括:1)基本自由(良心、思想、控訴、和平集會、結社);2)民主權利(選舉權投票權、被選舉權);3)法律權利(不受無理調查、不受無理逮捕和拘留、有權委託律師、求得公開審判的權利);4)遷徙權(進入、留居或遷離加拿大或任何一省);5)平等權(不分種族、宗教、民族、國籍、性別、年齡、智力、精神或身體殘疾等狀況,不得有歧視);6)正式語言權;7)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權;然而,所有這些權利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諸如要能表明以維護一個自由和民主的社會為理由,哪些受限制將由法院來決定。以上可以推斷出,加拿大憲法的制定者們充分利用了英國和美國的模型,構想出一個最適合加拿大政治條件和環境的模型。
權利與自由憲章
第一章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鑒於加拿大是根據承認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項原則建立的(為此規定):
權利與自由的保障
第一條在加拿大的權利與自由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保障在憲章上開列的權利與自由,只服從在自由民主社會中能夠確鑿證明正當的並且由法律規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條基本自由每一個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
(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二)思想、信仰、言論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訊手段的自由;
(三)和平集會的自由;
(四)結社的自由。
民主權利
第三條公民的民主權利每一個加拿大公民在眾議院議員或者立法會議議員的選舉中,有選舉議員和當選議員的權利。
第四條議會最長任期
(一)眾議院和立法會議的任期從它的議員的普選中確定當選議員報告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在特殊情況下延長任期
(二)在現實的或者恐將發生的戰爭、(外敵)侵入或者叛亂的時候,如果眾議院或者立法會議的議員以超過三分之一票不反對延長任期時,議會或者立法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延長眾議院或者立法會議的任期超過五年。
第五條立法機關年會議會和每一省立法機構至少每十二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遷徙權
第六條公民的遷徙
(一)每一個加拿大公民都有進入、居留和離開加拿大的權利。
遷徙和謀生的權利
(二)每一個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權利:
1.遷往任何一省並在其地設立居所;
2.在任何一省謀生。
積極的行為規劃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並不排斥任何法律、規劃或者活動,如果它們的目的是改善該省在社會和經濟方面處於不利地位的個人的條件,並且該省的就業率低於加拿大的就業率。
法律上的權利
第七條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個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此項權利除非依照各項基本的司法原則不受剝奪。
第八條搜查或者扣押每個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權利。
第九條扣留或者監禁每個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監禁的權利。
第十條逮捕或者拘留每個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時候都有下述權利:
(一)迅速被告知逮捕或者拘留的理由;
(二)毫不遲延地聘請和通知律師,並且被告知享有此項權利:
(三)取得以人身保護令的方法決定拘留的效力,並且如果拘留是非法時應獲得釋放。
第十一條關於刑事的與刑罰的訴訟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權利:
(一)毫不遲延的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
(二)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理;
(三)不得被強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訴訟中作為證人;
(四)在獨立的不偏袒的法庭舉行公平的公開審判中,根據法律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五)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被拒絕合理保釋;
(六)除由軍事法庭依靠軍法審理的犯罪外,如果該犯罪的最高度刑罰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罰時,應由陪審團審理;
(七)除非在行為或者不作為時,根據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國際法,該行為或者不作為已構成犯罪,或者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是犯罪的情況外,不得由於任何行為或者不作為被認定有罪;
(八)如果已經終局性地被宣告無罪,不得因該罪再次受審理,如果已經終局性地被認定有罪並且為了該犯罪受處罰,不得因該罪再次受審理或者被處罰;
(九)如果已被認定犯有該罪,並且對於該犯罪的刑罰在實施犯罪時和宣判時之間已經改變,應受較輕的處罰。
第十二條處理或者刑罰每個人都有權不受任何殘酷的和異常的處理或刑罰。
第十三條自我歸罪在訴訟程序中作證的證人,有權不讓所提出的任何顯示有罪的證據在其他任何訴訟程序中被用來指責該證人犯罪,但關於偽證罪或者提出反證的控訴除外。
第十四條翻譯在任何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或者證人,不懂或者不能講訴訟程序中所使用的語言或者是聾人,有權獲得翻譯人員的幫助。
平等權利
第十五條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護和平等的權益
(一)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並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和平等的權益,不受歧視,特別是不受基於種族、民族出身或者膚色、宗教、性別、年齡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視。
積極的行動規劃
(二)第一款的規定並不排斥旨在改善處境不利的個人或者集體,包括由於種族、民族出身或者膚色、宗教、性別、年齡、或者身心缺陷而處境不利的個人或者集體的條件而規定的法律、規劃或者活動。
加拿大的官方語言
第十六條加拿大的官方語言
(一)英語和法語是加拿大的官方語言,並且在加拿大議會和政府的所有機構中使用它們,具有平等的地位、權利和特權。
第十七條議會程序在議會的任何辯論中或者在議會的其他程序中,每一個人都有使用英語或者法語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保存的權利和特權本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並不廢除或者減損在本憲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後,已經取得或者享有的關於非英語或者法語的其他語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習慣上的權利或者特權。
第二十四條關於受保證的權利與自由的實施
(一)如果本憲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權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時,他可以向管轄法院申請,以便獲得該法院根據情況認為適當的和公正的補救。
拒絕採納敗壞司法名譽的證據
(二)如果在本條第一款的訴訟程序中,法院斷定證據取得的方式曾經侵害或者否定本憲章所保障的權利或者自由時,如果認定,考慮到全面情況,在訴訟程序中採納此項證據勢將敗壞司法名譽,即應拒絕接納此項證據。
第二十七條多種文化遺產本憲章應當按照符合於保存和增進加拿大人的多種文化遺產的方針進行解釋。
第二十八條保障男女平權不論本憲章有任何規定,應當保障男女平等的享有憲章中提到的權利與自由。
第三十三條明文宣告的例外規定議會或者省立法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在議會或者省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儘管在本憲法章第二條或者第七條至第十五條有某項規定,議會或者省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該法律的一項規定,仍應予實施。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承認土著民族的和條約上的現有權利
(一)承認並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現有土著的和條約規定的權利。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義
(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紐特族和混血民族。
第三章平均分擔與地區差距
第三十六條關於公共服務事業方面的義務
(二)議會和加拿大政府採取均衡支付原則,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夠的收入,能夠在彼此相當類似水平的稅收下提供彼此相當類似水平的公共服務事業。
第五章加拿大憲法修正程序
第四十一條一致同意的修正案關於下列事項的加拿大憲法修正案,只要經過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以及每個省的立法會議的決議認可,即可以由總督以蓋有加拿大國璽頒布的公告制定:
(一)女皇、總督和省督的職位;
(二)一個省在眾議院擁有議員若干人的權利;
第七章總則
第五十二條加拿大憲法的地位加拿大憲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發生效力或者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