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華廣告

來華廣告

所謂來華廣告是指外國企業、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活動。

一般要求


1.廣告主必須有良好的資信,在本國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商品或產品必須持有進口許可證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部委有特殊規定的廣告,如醫藥、食品等,必須持有國際上有關權威機關核准的證書。
3.科技交流和商貿方面的產品展覽會廣告,須有中國科技委員會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證明;地方組織的,須有由地方組織出具的證明。
4.外國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開業啟事等廣告,須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辦理


1.來華廣告的辦理方式。
凡符合來華廣告要求的廣告刊戶,可委託我國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公司辦理。
2.來華廣告的辦理要求。
(1)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外商廣告刊戶提出委託時,必須將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交廣告代理公司
(2)廣告公司向國內外有關機構查詢該廣告主的資信度,或者要求其預付廣告費。確認無誤后,廣告公司向媒介單位發出廣告訂單,媒介認可后,該項廣告業務即告成功。
(3)外商廣告申請一旦被批准,廣告公司即可按有關媒介單位的要求和規定,向廣告主索取廣告稿件。收到稿件后,廣告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廣告內容,填寫審稿單。審核同意后,複印存檔,並將廣告原稿寄有關的媒介單位,媒介單位廣告部門專業人員再進行終審。終審同意,即可刊出。
(4) 外商廣告一經刊出,按國際慣例,媒介單位應立即出具廣告證明及廣告樣品(樣報、樣書、樣照、樣袋等),並匯同收款發票寄給廣告公司。廣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審核后開具收款發票,寄給廣告主。廣告主一般應在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將廣告費匯至中國銀行該廣告代理公司的帳下(或由中國銀行開支票向外商廣告刊戶托收)。

特殊性


港、澳、台地區的企業、組織和個人來內地作廣告宣傳,參照來華廣告進行管理。台灣企業廣告、商品廣告和個人尋親廣告,不得出現“中華民國”等含有“兩個中國”及“一中一台”含義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