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證明

廣告證明

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客戶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件。《廣告管理條例》規定廣告客戶委託廣告經營者辦理廣告業務時應當提交和交驗廣告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收取和查驗廣告證明的規則以及廣告證明出具規則構成廣告證明制度。廣告證明制度是廣告管理法規為保證廣告真實、合法而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


其基本內容包括廣告證明種類;廣告證明提交、交驗和收取、查驗。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廣告證明有效要件四個方面。

廣告含義


是為了某種特定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媒體,公開而廣泛地向公眾傳遞信息的宣傳手段。廣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廣告包括非經濟廣告和經濟廣告。非經濟廣告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又稱效應廣告,如政府行政部門、社會事業單位乃至個人的各種公告、啟事、聲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廣;狹義廣告僅指經濟廣告,又稱商業廣告,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通常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溝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業佔領市場、推銷產品、提供勞務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擴大經濟效益。

分類介紹


廣告證明分為二類,一類是主體資格證明,一類是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證明。主體資格證明指證明廣告客戶具有做廣告和做某項內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文件、證件和憑證。廣告管理法規規定廣告客戶委託廣告經營者辦理廣告業務應當提交和交驗的資格證明是:
(1)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分別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提交本單位的證明。
(3)個人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的證明。
(4)全國性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交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廣告真實合法證明,落不明指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證件和資料。

要件內容


廣告證明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這些要件是:
(1)證明出具機關合法。只有對廣告內容所涉及事項有行政管理權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證明具有證明力。其他機關出具的廣告證明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廣告證明的內容合法。廣告證明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即使證明的內容是真實的,證明也是無效的。
(3)廣告證明與廣告內容有直接的聯繫。如果沒有直接關係,廣告證明無效。
(4)廣告證明的適用範圍有效,指廣告證明持有者必須具有持有該廣告證明的合法身份,廣告證明的時間和地域範圍與廣告證明文件所載時間和地域範圍相一致。廣告證明如果超出其有效時間和地域範圍,證明持有人提交的廣告證明是偽造、盜用或通過其它非法手段得到的,廣告證明無效。
廣告經營者在收取和查驗廣告證明力,必須對廣告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同時進行審查。廣告證明無效的,應拒絕承辦。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明確規定


廣告管理法規就廣告經常涉及的事項所應提交的證明作出了明確規定:
(1)標明質量標準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
(2)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
(3)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
(4)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5)標明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6)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7)報刊出版發行廣告,應當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機關核發的登記證。
(8)圖書出版發行廣告,應當提交新聞出版機關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證明。
(9)各類文藝演出廣告,應當提交所在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准許演出的證明。
(10)大專院校招生廣告,應當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外國來中國招生的廣告,應當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11)各類文化補習班或職業技術培訓班招生廣告、招工招聘廣告,應當提交鄉以上(含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12)個人行醫廣告,應當提交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行醫的證明和審查批准廣告內容的證明。
(13)藥品、類藥品廣告,應當提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藥品廣告審批表》。
(14)食品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地(市)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准的《食品廣告審批表》。
(15)獸葯廣告應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的證明。
(16)農藥廣告應當提交農牧漁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葯檢或植保部門審查批准的《農藥廣告審批表》。
(17)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提交主辦單位主客部門批准的證明。
(18)有獎儲蓄廣告,應當提交上一級人民銀行的證明。
(19)其它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授權單位的證明。
廣告客戶委託廣告經營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提交和交驗上述兩類證明文件,並保證所提交和交驗的廣告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廣告內容真實合法證明文件的提交和交驗數量,依廣告內容所涉及事項的多少而確定。當廣告內容所涉及事項是單一的時候,廣告客戶只須提交或交驗一份證明文件就可以了,當廣告內容所涉及的事項為多方面的時候,廣告客戶應當分別就廣告內容所涉及的每個事項提交和交驗證明文件。提交和交驗證明是廣告客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廣告經營者承辦廣告客戶委託辦理的廣告業務時,應當要求廣告客戶提交和交驗上述兩類證明。廣告經營者應當收取的廣告證明數量,依據廣告內容所涉及事項的多少而決定。當廣告經營者認為廣告客戶提交和交驗的證明齊全,並依據證明對廣告內容逐一進行檢查核對,確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后,方可承辦。對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經營者必須要求廣告客戶補交、補齊有關證明文件。否則,應當拒絕承辦;違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收取和查驗證明是廣告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廣告客戶應當提交和交驗的證明。根據廣告管理法規規定,必須是由國家有關廣告證明機關核發的,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出具機關為對口行政主管部門,即為對廣告所涉及事項有行政管理權的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如藥品廣告內容真實合法性的證明文件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招生廣告內容真實合法性的證明文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廣告客戶主體資格的證明機關為國家專門辦理各種類型主體資格的審批登記機關,如企業法人資格的審批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經核發,在其有效期內可反覆使用,不需要由審批登記機關在廣告客戶每次從事廣告宣傳活動時再逐次加以確認。出具審查責任。真實、合法的予以證明,反之,不予辦理證明手續。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設計價值


廣告設計是視覺傳達藝術設計的一種,其價值在於把產品載體的功能特點通過一定的方式轉換成視覺因素,使之更直觀地面對消費者。

過程監管


《實施意見》明確,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的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重點監控省級電視台衛視頻道、大中城市電視台經濟生活頻道、都市類報紙媒體發布的電視購物廣告,以健康資訊節(欄)目名義和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的廣告。
對於廣告發布監管,《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部門間監管信息反饋處理機制,進一步增強聯合監管的合力與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