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家協會

中國教育家協會

中國教育家協會是經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正式註冊登記的中國教育工作者/專家的國際性聯誼、交流的機構。

該協會在國家民政部不準許登記,在大陸的一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2016年8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教育家協會在名單中。

名譽會長


曹傳鈞北京航空天大學原校長陳湯臣西北大學原副校長
方克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院長樊恭亻北京工業大學名譽校長
馮文林北京化工大學黨委書記鞏重起西北大學原校長
顧翔上海師範大學副校長顧奎相遼寧大學副校長
關志成清華大學副校長何向東西南師範大學副校長
姜澄宇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長李堅石貴州大學原校長
李星文天津師範大學副校長林英海南大學名譽校長
劉志明河北工業大學副校長邱玉輝西南師範大學校長
汪宗正昆明大學副校長王紹令河南師範大學校長
王庭科四川聯合大學原副校長王行愚華東理工大學校長
王雲普西北師範大學副校長吳積才雲南師範大學原校長
徐國林哈爾濱師範大學原校長楊叔子華中理工大學原校長
楊學禮首都師範大學校長張光斗清華大學委會名譽副主任
張晉潘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張留成河北大學校長
張瑞琨華東師範大學原校長張廣志青海師範大學校長
趙立法山西大學原副校長朱劍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原校長
朱瑪洪·尼牙孜 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朱啟祿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原副校長
鄒劍秋復旦大學原副校長鄒增大山東工業大學校長

建設宗旨


中國教育家協會,立足於香港這一開放性國際大都市,充分利用香港的社會、經濟、貿易、文化、信息、教育等特點,積極聯繫海內外廣大華人教育工作者/專家,致力於中國教育事業進步的促進和探索,展開各種國際性交流活動,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而努力,得到了海內外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界的支持和幫助。
中國教育家協會,已經得到了中國經貿集團、世界華人集團、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泰國華夏發展有限公司、泰國華夏國際交流中心等幾十個單位的有力支持,成為中國教育家協會的首批團體會員,下轄中國國際教育出版社、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中國教育家雜誌等研究、交流、推廣專門機構,主管國際中文學院、國際藝術學院、東方工商大學、國際書法藝術大學、中華國際武術學院等教育機構。
中國教育家協會及其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中國國際教育出版社與世界文化藝術研究中心、中國國際交流出版社等單位合作,成功出版了《中國教育專家名典》、《中國高等教育專家名典》等國際性教育人物辭書。該書的出版發行,開創了集中展示、交流國際性教育工作者業績、成績領域的先河,得到了海內外教育界及讀者的高度評價,被譽為“為中國教育史立下了一塊璀璨的豐碑”。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中國教育家協會是中國和海外華人教育專家共同組成的國際性專業聯誼機構,是世界華人教育家的中國部分。
第二條: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含各研究院所、基金會、專業委員會等)及中國國際教育出版社、中國教育網為本會機構。
第三條:中國教育家旨在弘揚中華教育事業,團結海內外華人教育專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偉大傳統倡導“科教興國”;加強國際間的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進一步促進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改革開放、經濟與文化的繁榮,從而把中華教育引向更深、更廣闊的領域。
協會的職責是:接受政府委託,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廣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依託會員編撰出版《中國教育家年鑒》等系列書刊,出版會員論文;積極宣傳中國教育專家,展示中國教育事業輝煌歷程、廣泛吸收協會會員、建立教育人才庫,為有關教育團體、機關合理推薦人才;籌備國際培訓學院,為社會培訓優秀人才;組織出國開展教育學術交流座談會;協助會員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經濟實體,辦理承辦研究院(所)、學校、公司機構等。
會員:
第四條:凡是當代從事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社會廣泛好評,有相當的教育實踐經驗,獲得眾多榮譽和獎勵的中國教育工作者和海外華人教育專家,並需具備以下標準之一:
1、高級職稱和學術身份。
2、有突出貢獻的教育理論、實踐、管理人士。
3、被公開表彰報道過的著名教育界人士。
4、社團組織、院校機構、研究(院)所(中心)等領導和骨幹。
5、擁有多種學術專著和科研成果。
6、被各級有關學術機構和期刊社特別推薦。
7、已入選《中國高等教育專家名典》、《中國教育專家名典》等各類大型辭書以及已向《中國教育專家人才名典》(3)、《世界優秀華人教育專家名典》投稿入選的人士等。
8、本會會員、理事等及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國際交流出版社特約顧問編委推薦。自願遵守本會章程,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后,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中國國際交流出版社(研究中心及編委會)、泰國華夏發展有限公司及出版社、世界文化藝術研究中心、中國國際出版集團、中國經貿集團等為中國教育家協會的第一批團體會員,提供辦會經費。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均享有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受本會的支持與協助,並免費提供宣傳刊登的機會,向海內外宣傳介紹,以進一步擴大影響,並向海內外教育機構和學者專家介紹推薦。
2、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的應有待遇。
3、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在香港本會每年不定期舉辦教育學術交流大會和定期國際交流會,會員將邀請參加。
5、根據會員需要,推薦擔任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特約研究員和中國國際教育出版社特約顧問編委。
6、本會團體會員分別在香港和泰國協助會員出國交流考察,協會會員在港辦理研究院所、中心的專業委員會、學校等機構,經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登記批准。本協會主要職能:為會員提供服務。
7、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努力完成本會分配和委託的任務。
8、會員按年度註冊,按時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八條:對本會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會員予以表揚、獎勵、頒發榮譽證書,對違反本會章程和損壞本會聲譽的予以批評教育,直至除名。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機構:
第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適當時機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聽取秘書處的工作彙報,審議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凡中國教育家協會的會員填一份會員登記表,報本會秘書處備案,交本人相片三張,由協會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本會及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協助會員開展各種教學活動,在編輯、出版、交流、成果推介、出國、辦學、推廣教材、論文評選等方面給予各種支持和協助。
第十三條:本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分會及聯絡處,中華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各研究(院)所、中國國際教育出版社各編委會,所屬院校各地各專業分校,經會員申請(含工作計劃及人員介紹),符合條件,均准予聘任或承包。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1.填寫《中國教育家協會個人會員申請表》;
2.經中國教育家協會秘書處審查批准;
3.由協會頒發《中國教育家協會個人會員通知書》和《中國教育家協會會員證/或者理事證》
第十五條 中國教育家協會定期在協會官方網站發布簡報,特殊情況發放信函資料,以便個人會員了解協會工作情況,參加協會相關的活動。
經費:
第十六條:中國教育家協會的經費來源:
首批會員單位經常性支付,協會會員會費作為協會與各地會員的通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