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馬忠胤
相馬忠胤
相馬忠胤,相馬氏第19代當主,陸奧相馬中村藩第3代藩主。慶安四年(1651),相馬藩二代藩主義胤死去,時年三十二歲。由於沒有可以繼承家督的男嗣,自鎌倉以來的名門相馬家陷入了家名斷絕的危機。通過義胤的岳父內藤忠重的周旋,土屋利直的次子忠胤作為義胤的末期養子入嗣。
根據德川幕府當時的規定,末期養子一般上是不允許的。具體到相馬家的情況,義胤死於三月三日,而忠胤的養子手續是五日才辦妥的,顯然更不符合規定。尤其是這一年,是政局動蕩的一年,四月將軍家光死去,七月發生由比正雪事件,八月家綱就任將軍。在這種情況下,要獲得幕府的認可,更是難上加難。
在江戶幕府早期,一直奉行著嚴厲的改易政策。一旦藩主死後無嗣(嗣子可以是親生的,也可以是早先就過繼來的),就予以斷絕家名、沒收領地的改易處分,對於臨時抱佛腳的末期養子也不予認可繼承的權利。這從弱化大名,強化幕府強勢地位的考慮出發,是很當然的。但是這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大量因被改易而成為浪人的武士,大多數無從獲得再次出仕的機會,因而遊盪在社會上,生活沒有著落。這引發了浪人對幕府的仇視,形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和不安定因素。由比正雪事件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的。
不過託了由比正雪事件的福,深受震動的幕府調整了政策。這一年十二月,允許五十歲以下的藩主的末期養子,也就是說如果年紀還不大的藩主突然死亡,尚無嗣子的,可以由末期養子繼承家業。這使得相馬藩的危機有了轉機。承應元年(1652),十六歲的忠胤獲准繼承相馬藩六萬石,成為第四代藩主。
之前由於參覲交代和幕府攤派賦役,相馬藩陷入持續的財政危機。解決的辦法是檢地和斷然處分家臣沒收領地,以此來強化藩財政的收支能力。忠胤繼任之後,首先進行的也是檢地。從明曆元年(1655)到三年,相馬全藩境內實施了大檢地。檢地的標尺是將原先的六尺三寸為一間改為六尺五寸為一間,也就是說將單位面積放大,減輕剝削。——而在同時代,大多數的藩則是將六尺三寸為一間改為六尺為一間,以增加年貢數量。這與忠胤的政策正好相反。
與上述政策相對,忠胤按照地力、交通、水利、物產的實際情況,將藩內各村細分為從上上到下下九等,再將田地分為上中下三等,課以不同級別的賦稅。這樣使得課稅的水平符合實際情況,富饒之處多,而平瘠之處少,優化了賦稅結構,從實際上減輕了封建剝削。在精細的制度下,這次檢地檢出了十萬二千二百七十二石的總高(另有寺社領一千零一十九石),較之元和八年的檢地的六萬石不降反升,提高了有近70%。
忠胤將年貢率定為48.2%,並採取在天災饑饉等情況下,按實際狀況收賦(檢見取)。並且規定寺社領和百姓的屋敷地作為不課稅地,不在徵收年貢的土地範圍之內。此外,還免除了山年貢、炭燒役、指物等雜稅。——免除這些苛捐雜稅的基礎,都在於大大提高的總石高可以支撐藩財政,不必在細枝末節上與民爭利。
在明歷檢地的基礎上,忠胤又對家臣團的知行制做了大的改革,實施知行的藏米支給制。將家臣和土地剝離開來,成為單純從藩財政領取俸祿的“職員”。歷來,家臣(給人)都是直接從知行地上的百姓處收納租貢,無疑難以防止某些不法之徒魚肉百姓,影響藩的統治。忠胤的改革使得百姓不再是給人們的附屬。具體的做法是:知行在二十八石以上的家臣,其徵稅權收歸藩當局;知行二十八石以下的小給人,其年貢率仍按各村公定比率不變。之前各給人的知行地往往散亂交錯,這次也重新劃分給定。百石以上的家臣給予集中的一處作為知行地,至於具體地分配,則以抽籤決定,各安天命。而不滿百石地家臣,則多分給靠近中村城的宇多郡內的田地,作為傾斜政策。而知行百石以上家臣計五十人,都予以五十石的加增作為補償。
在同時期,各藩大多都已經廢除了家臣團的地方知行制,僅僅在形式上保留知行而實質上採取藏米支給。而且很多藩都採取這樣一種制度:按高的比例向百姓徵收年貢,而以較低的比例向家臣支給俸祿,當中的差額就流入了藩財政。相馬藩也不例外,向百姓以48.2%收取年貢,向家臣以47%支給俸祿,差額1.2%就收歸藩庫。假設按照藏米支給的家臣知行地為五萬石,則每年藩庫僅此一項,就可以多收入六百石。俸祿在每年的十月一日支給,希望獲得現金的,由藩直接收買,而不是零散的由各家臣賣給商人。藩當局直接支付給家臣現金,比照江戶的行情,藩當局還可以從中獲利。這樣就大大改善了在與商人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的家臣的境遇,也增加了藩庫的收入。
此外,忠胤還確立了世祿制度,在家督繼承時,仍保證家臣的家祿不變。對於在江戶服勤的,還給予加發扶持米(可以理解為崗位工資)。
以上這些制度,使得藩財政和家臣團的財務狀況大大改善。同時也加強了相對於家臣團的藩主的權力。
上面所說的藏米支給制是針對知行在二十八石以上的家臣的。至於二十八石以下的小給人,在明歷之後,仍是在鄉在地的。他們自己耕種自己的知行地,或者向百姓收取年貢,還有很多是耕作藏入地(賦稅直接歸於藩主的地)擔負年貢。在鄉給人的知行平均為十石左右,要是讓他們也在城下集中居住,變為靠藏米支給成為純消費階層,較之之前藩當局在他們身上的支出,要增加一倍半到二倍。這是藩當局難以承受的。而經濟實力和特權有限的小給人繼續在鄉,也並不會對藩加強對地支配的滲透產生妨礙,反而可以作為藩權力的末端加強對農民的支配。
考慮如茲,忠胤將在鄉給人予以制度化。明歷檢地結束的第二年,萬治元年(1658),向中村城下的給人二百五十三人以及在鄉給人共計三百零一人,發放了知行安堵的朱印狀。並且作為對其祖先勛功的賞賜,給予在鄉給人槍一本的賞賜。對於元和家中騷動而獲罪追放者、舊家的子孫以及在鄉給人所開墾的土地,也作為知行下賜。
相馬藩的在鄉給人在此積極的政策下,數量大量增加。寬文八年(1668)在鄉給人的數量為八百八十四人,加上在中村城集中居住的二十八石以上的給人,總數合計一千一百二十六人。之後,開發新田和向藩獻金等有功的百姓和町人也大量被給予在鄉給人的身份。最早被賜予槍的三百零一人,被稱為本知給人;寬文至元祿間獲得給人身份的,被稱為中切給人;正德之後獲得給人身份的,被稱為新發給人。到了安永九年(1780)之後,本知給人和中切給人被統稱為給人,新發給人改成鄉士。到了幕末時期,給人和鄉士總數達到一千五百人以上。若包含其家族成員,寶永五年(1708)農民六萬二百五十五人,給人、鄉士一萬三百三十六人;寶曆十年(1760)農民四萬二百六十人,給人、鄉士九千四百十七人。
作為農業經營者,和百姓同樣擔負耕作和開墾;作為抱地的保有者,和農民同樣擔負著年貢負擔;同時作為對農民支配的末端和知行借上的對象;這就是相馬藩給人和鄉士的實質。
作為對家臣團和農民統治的一環,忠胤還確立了新的職制,發布了新的法令。以設置城代家老以下藩政執行的要職為首,之下還整備了用來支配領內各地的奉行、地方役人。將全藩三郡分為七大行政區——“鄉”,在每鄉都設立了陣屋(代官所)。此外,在中村城下的長松寺開設講學所,增設和整備足輕組。
為了改善財政狀況,忠胤設置貿易專賣,禁止與其他藩的商人自由買賣海魚,而將此貿易的壟斷權給予城下的魚問屋。此外,下達節約令,並身體力行。
儘管忠胤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緩和階級矛盾,改善財政狀況,優化統治結構,但是這仍然無法克服封建制度的固有矛盾。寬文八年(1668),相馬藩爆發了百姓一揆。起因在於這一年發生災禍,歉收之下,百姓的生活陷入困境,藩下發七萬四千五百八十四表的貸糧作為救濟,然而仍然不能阻止一揆的爆發。
上述的只是此次一揆的起因,而其根源卻不在此。從一揆的申訴內容中,可以探其根源:1.給人開發新田,使得大量山野變為有主田地,百姓無地牧馬(當時馬是農耕的主力畜力)。2.明歷檢地以來,由於探出大量的石高和田地,所以相比近鄰諸藩,年貢課賦過重。3.每年藩廳的金谷貸付(可以理解為青苗法),由於是統一進行的,造成百姓償還上的困難(這個弊端青苗法也有)。4.禁止次男、三男分家的做法太過嚴苛。
以上的內容無疑是對忠胤的政策——推行在鄉給人制,實施明歷檢地,為了保護而開展的金谷貸付,年貢徵收過重,對分地分家的限制,所發的嚴厲的批判。
忠胤為了平息此次一揆,採取了以下對策:追問郡代和代官的責任,命令其切腹;下發的七萬四千五百八十四表的貸糧,分十年無利歸還;限制給人的新田開發量,一人不得超過十石;向各村派遣家老以下的諸役人,向百姓說明新政的方針和好處。由於全然沒有處罰一揆百姓,所以給激昂的民情逐漸平靜,事件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