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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亮
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書記
張洪亮,男,1955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淄博市教育委員會調研員、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長,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
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7月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洪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淄博市教育委員會調研員、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長,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
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7月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洪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洪亮利用擔任市教育局副局長、局長、淄博師專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單位或個人的房產、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64.9063萬元,其中索賄166.7624萬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洪亮利用擔任市教育局局長、淄博師專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單位公款,共計324.7233萬元。2004年,被告人張洪亮利用擔任市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兩次將單位公款1 000萬元借給他人公司用於經營活動,謀取個人利益。
被告人張洪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親屬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張洪亮歸案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贓款贓物全部追繳;主動交代貪污、挪用公款事實,貪污贓款案發前部分歸還、案發後大部分追繳,挪用的款項案發前已全部歸還;對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洪亮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2014年7月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書記張洪亮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洪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10月15日,淄博市召開了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大會。會上通報剖析了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書記張洪亮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此案涉案黨員和公職人員43人,張洪亮的妻子、女兒、妻兄、妻弟、妻妹均牽涉其中。最終,張洪亮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會上,淄博市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初炳玉宣讀了《張洪亮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剖析報告》。剖析報告指出,張洪亮案件具有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膽大妄為、貪挪公款,貪婪成性、大肆受賄,縱容親屬、非法斂財等特點,是淄博市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有史以來查辦的職務級別最高、涉案數額最大的一起領導幹部大案、要案,性質嚴重、情節惡劣。
報告指出,張洪亮理想信念動搖、藐視黨紀國法、作風獨斷專行、信奉權錢交易、財經紀律不嚴、教育監督滯后,這是他走上違紀違法道路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