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職責
監護職責
監護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義務。包括:(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對精神病患者的人身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安全為目的,並促使其恢復健康。財產監護主要是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護其財產不受侵犯,代理被監護人從事法律行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違反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