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媒介
網路媒介
網路媒介是指運用電子計算機網路及多媒體技術傳播信息的媒介技術。多媒體(multi-media)原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傳播形式結合到一起的電子媒介,又稱“混合媒介”,現在主要用來指將多種電子媒介(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計算機等)連接起來,對聲音、圖像、文字和數據進行綜合快速處理並傳輸的雙向信息系統。國際網際網路則提供了一個集各種媒介於一身的新型傳播系統,聲音、影像、文字完美地結合在一起。目前,以多媒體媒介為主體的網路媒介在世界範圍內獲得了迅速發展,被視為繼報紙、廣播和電視之後的“第四媒介”。有人據此稱世界已進入“網路時代”。
一種傳播媒介,以地空合一的電信設施為傳輸渠道、以功能齊全的多媒體電腦為收發工具、依靠網路技術連接起來的複合型媒介。
人們常把網路媒介稱為繼報刊、廣播、電視之後出現的“第四媒介”。筆者認為這一說法頗為片面,並在去年全國第七次傳播學會議上提出要對網路媒介作出正確的定位。事實上,網路媒介已為人類信息傳播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天地,它是相對於現實世界而存在的人類精神交往的第二世界,而不只是所謂的“第四媒介”而已。(註:張允若《關於網路傳播的一些理論思考》、《國際新聞界》)上述看法得到了許多與會學者的贊同。在這裡我想對此作一些補充闡述。
報紙、廣播、電視純然是大眾傳播媒介,而網際網路則既是大眾傳播媒介,又是人際傳播或組織傳播媒介,簡單類比,不合邏輯。
問題先要從媒介這個概念談起。傳播學中所說的傳播媒介,指的是人類傳播過程中運載和傳遞訊息的物體,是連接傳受雙方的中介物。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可以是單一的物體,也可以是一系列物體的組合。人類傳播活動中使用的傳播媒介,大致可以分為:
一、人際傳播媒介。這是人際傳播中常用的媒介,如面對面交談時藉助的空氣,非面對面傳播時所用的書信、電話、電報等。
二、組織傳播媒介。這是組織傳播中常用的媒介,如公文、函件、布告、書面通報、黑板報、宣傳欄、內部報刊、內部廣播、閉路電視等。
三、大眾傳播媒介。這是面向社會公眾進行開放性傳播的媒介,如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新聞通訊、音像製品、展覽製品等。
電腦網路是20世紀末興起的新興傳播媒介。它是以地空合一的電信設施為傳輸渠道、以功能齊全的多媒體電腦為收發工具、依靠網路技術連接起來的複合型媒介。這種複合型媒介為人類傳播活動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台,通過這個平台,人們可以向廣大公眾進行開放式的大眾傳播,人們可以從事橫向和縱向的組織傳播,人們也可以向特定的對象進行人際傳播。所以,它既是一種覆蓋全球的大眾傳播媒介,又是一種高效靈便的組織傳播媒介和人際傳播媒介。
“第四媒介”之說,把電腦網路同報紙、廣播、電視視為同類,然後按照它們出現的先後排序,得出它排行第四的結論。這多少有點列寧曾經批評過的“1+1=蠟燭”之類的邏輯錯誤。因為報紙、廣播、電視純然是大眾傳播媒介,它們並不是人際傳播媒介,一般情況下也不是組織傳播媒介;而電腦網路則既是大眾傳播媒介,又是人際傳播或組織傳播媒介。把性質和功能很不相同的事物,相提並論,簡單類比,這豈不違背基本的邏輯規則么?
用“第四媒介”這種說法來界定網路媒介在人類傳播活動中的位置,顯然是不科學、不準確的,而且極易帶來混亂,產生誤導。
“第四媒介”的說法是1998年5月聯合國新聞委員會上首先提出來的。新聞委員會(Committee on Information)是聯合國新聞政策的協調中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就聯合國各機構的新聞活動進行審議並向聯合國大會提供建議。當年該委員會的報告談到聯[合國在發布新聞時除了原有的印刷出版物(Press)、廣播(Radio)、電視(Television)這三種媒介外,還應該通過]第四種媒介網際網路(Internet)來進行。從此以後,聯合國不僅有自己的出版物、電台、電視台,還建立了自己的網站。
可見這一說法的提出是有其特定語境的,它是就聯合國的新聞發布途徑而言的,並不是對網路傳播的總體評價和理論定位。據查,這兩年新聞委員會的報告沒有再用這一說法,不過西方確實有人沿用這個詞語,即使這樣,它也只是就面向大眾的新聞傳播而言的。面向大眾的新聞傳播(人際新聞傳播還不在此列)以往主要依靠報刊、廣播、電視,現在電腦網路也可以面向大眾傳播新聞,於是就用了“第四媒介”這個詞。
但是,既然它是就新聞傳播(而且是大眾新聞傳播)而言的,那就沒有理由將它泛化為一種普遍性的概念,因為如前所述,一、人類的傳播媒介有多種多樣,怎麼說網路媒介也不是老四;二、網路媒介擔當的職能多種多樣,怎麼說也不能把它的職能僅限於面向大眾傳播新聞而已。也就是說,當你談論大眾新聞傳播時可以姑妄稱之為“第四媒介”,但是當你談論人類一般傳播活動時,你就沒有理由稱之為“第四媒介”。把“第四媒介”泛化為一種普遍性的概念,意味著用這種說法來界定網路媒介在人類傳播活動中的位置,而這樣定位顯然是不科學、不準確的,而且極易在理論上帶來混亂,在實踐中產生誤導。
要跳出“第四媒介說”這一思維模式
就理論研究而言,現在有一種傾向:有些人只看到網路媒介對大眾傳播活動帶來的影響,有人甚至驚呼傳統的大眾傳播理論許多地方都要改寫了。諸如把關人理論、議題設置理論、影響不一理論等等,似乎都要改寫了。誠然,面對網路媒介帶給大眾傳播的影響,對現有理論重新審視並作出種種調整修改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大眾傳播的基本性質和基本規律沒變,有關它的活動規律的基本理論也不會大變。
而另一方面,人們對網路傳播給組織傳播和人際傳播帶來的新局面、新情況和新問題卻關注甚少;對網路世界里大眾傳播、組織傳播、人際傳播的相互交融、相互滲透、相互轉化也關注甚少。這不能不說是同“第四媒介說”的思維模式有關,因為他們總是把網路媒介同傳統的大眾媒介相提並論,而看不到它們還有大量不能同大眾媒介相提並論的方面,因為它實在是和傳統的大眾媒介大相徑庭的另類。
有本傳播學教材在敘述人類傳播發展史時,認為先後經歷了這些階段:原始傳播→口語傳播→書寫傳播→印刷傳播→電子傳播→互動傳播。這一敘述提及的前面各階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最後一個階段說得讓人費解了,為什麼偏要給網路傳播加上“互動傳播”的桂冠呢?看來也是將網路傳播同書籍、報刊(印刷傳播)、廣播電視(電子傳播)相類比的結果。傳統的大眾媒介,都是單向的、缺少互動的,而網路媒介在進行大眾傳播時卻具有較強的交互性,這豈不是“互動傳播”嗎?
可是,作者在做這種類比時忽略了一個十分重要的事實:傳統的印刷傳播和電子傳播是缺少互動的,可是傳統的口語傳播、書寫傳播、以及人類襁褓時期憑藉叫喚、手勢、體語進行的原始傳播,不都是具有極大交互性的互動傳播嗎?所以把網路傳播說成是“互動傳播”,這也只是把它同報刊、廣播、電視類比的結果,這種思維模式是同“第四媒介說”的思維模式一樣的。如果跳出這一思維模式,不僅把網路傳播同傳統的報刊、廣播、電視的傳播相比較,而且同傳統的口語交談、書信往來、甚至種種原始傳播相比較,恐怕不會把“互動”看作是它獨有的特點而稱之為“互動傳播”了。
應該對網路媒介的三個領域、三類傳播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把“第四媒介說”泛化,不僅影響傳播理論的闡述和研究,而且還會給實踐帶來種種不良影響。要知道任何一個社會,都有全開放的公共性領域,也有半開放的組織活動領域,還有並不開放的私人活動領域。任何一個實行民主和法治的國家,對於面向公共領域的大眾傳播、面向組織活動領域的組織傳播、面向私人領域的人際傳播的管理都是有所不同的。對於大眾傳播,一般來說要求嚴格,在保障必要的自由度的同時,還要求傳播者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接受相應的法律約束和道德約束。通常用新聞法或大眾傳播法來規範這方面的行為。對於組織傳播也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通常有社團法、公司法、政黨法等加以規範。而對於人際傳播就不太一樣,現代民主國家對於私人之間的交往、交談、書信往來,都是保護有加的。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某種私人交往具有違法犯罪的性質(如密謀叛國、顛覆政府、危害社會等),否則是不允許任意干預、侵犯的,因為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論、通信、互相交往以及維護隱私的權利。
以上是對於現實世界中三類傳播的不同管理方式。如今,網路媒介為人類精神交往提供了一個新的世界,也就是相對於現實世界而存在的第二世界。在這個世界里,同樣有全開放的公共領域、半開放的組織領域、並不開放的私人領域,同樣有大眾傳播、組織傳播、人際傳播,作為一個民主和法治國家,也應該對這裡的三個領域、三類傳播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如果把網路媒介簡單地看作是“第四媒介”(即第四種大眾新聞媒介),那豈不要對網上的交往一律採用對待大眾新聞媒介(諸如報刊、廣播、電視)的方式加以管理?對於網上聊天、網上電話、電子郵件(群發郵件除外)、ICQ等等,豈不是都要按照新聞法或大眾傳播法來管理和規範?那樣做了,私人間的交談、公民間的通信,豈不都要像公開發表的新聞報道或新聞評論那樣受到管束?如此下來,還有什麼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個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可言?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問題是網路管理的實踐中應該審慎對待、正確處理的問題。網路傳播是一種新的事物,網上世界是一種新的世界。如何加以規範管理,各國都還缺乏經驗。目前我們看到的是,一方面網路傳播的管理還缺乏章法,該管的沒有管起來或是沒有管好,特別是網上的大眾傳播,問題多多,有的還相當嚴重;另方面,對於網路交往的管理也有簡單化的傾向,往往把所有的網上交往都看作是大眾傳播,人們在網上進行的私人交談或是私人郵件常有得不到尊重的情況。
許多服務商在提供服務的約定里,往往把“上載、張貼、電子郵件”混為一談,對接受他們服務的客戶,提出的要求簡直比發表新聞稿件還要繁瑣,可是他們卻並不作出保障用戶通信自由、保證用戶交往安全暢通、以及充分保護用戶隱私權的承諾。幾乎所有服務商的private policy只涉及保護會員登記時的個人資料而不涉及保護通信內容,而實際上個人資料很快就到了廣告商那裡,五花八門的商業廣告隨意侵犯網上的私人領域。與此同時,電子郵件丟失或者無緣無故被退回的現象時有發生,網民們嘖有怨言。
細想起來這些現象的產生都同對網路媒介的認識和定位是否正確有關。究竟是把網路媒介看作同報紙、廣播、電視相類似的大眾新聞傳播媒介呢,還是把它看著是人們精神交往的第二世界呢?在這裡究竟有沒有公共的、組織的、私人的領域的區分呢?
不同的認識和定位就會帶來不同的管理,而只有正確的認識和恰當的管理,才會使網路傳播獲得健康的發展,並為人類的傳播活動和精神交往作出積極的貢獻。由此可見,關於“第四媒介說”的質疑,不僅在邏輯上、理論上有其必要,而且在實踐上也是應該引起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