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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普遍的人類權利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受這些權利。

世界各國與人權有關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統一,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也明確說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目前,人權相關教育內容已被列入我國《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同時,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也明確指出了全面性教育中人權相關內容的教學目標。

定義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強調了人在其生存和發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會性,所產生的必不可少的權利,這有兩層含義:一是個人在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條件中是自主的,二是個人在其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中與他人是平等的。

歷史沿革


基本背景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分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居魯士大帝宣布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這一革命性之舉被認為是人類史上第一部人權宣言。1628年,英國《權利請願書》(ThePetition of Right)的頒布保障了其人民的權利和自由;1776年,美國《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聲明了對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尊重;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頒布標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凡是與人的尊嚴、價值和地位相關的權利都逐漸地成為“人權”的重要內容。
有學者將“人權”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代人權是指知識分子對當代教會的霸權反抗,以不被國家侵犯人權為基本目的,也稱為消極人權。第二代人權指在工業及資本主義發展下,反抗童工、階級剝削的意識提倡。第三代人權指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殖民主義發展下關於個人的人權,人們也意識到關於人權的討論不應僅局限於國內語境下,還要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監督。
如今,世界各國與人權有關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統一。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產生和聯合國人權A公約與B公約的相繼開放,加之聯合國採取的“人權10年”行動,使得人權的普遍性原則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Political Rights) 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兩個重要補充和細化。更為重要的是,這兩個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標誌著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2006年3月15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設立人權理事會,取代已運行60年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席位的設立,解決了長期以來亞洲在人權委員會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同時發展中國家在人權理事會中的比例較人權委員會也有所增加,這將有助於在世界更廣泛的人口範圍內推動和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

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沿革

我國人權發展道路根植於5000多年的文化傳統,源自於近代以來170多年的艱辛探索,歸功於1949年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2年來的偉大實踐。我國堅持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堅持民主和民生相促進,堅持和平與發展相協調,堅持在發展進程中促進和保護人權,譜寫了人權進步的歷史篇章,拓寬了國際人權保障的現實方案。
我國政府積極響應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於制定國家人權發展綜合規劃的倡議,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多邊條約,如1980年,我國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1981年,我國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 ,該公約於1982年正式生效;1990年,我國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等。除此之外,在如期實現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各項主要指標的基礎上,我國於2016年9月發布實施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專門確定了人權教育目標和任務。目前正在實施的,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簡稱“七五”普法規劃)把人權法治宣傳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截至2017年底,中國人權研究會已編輯出版7本年度《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藍皮書。

主要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序言中提到關於“人權”的重要意義: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立法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 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權為其種族滅絕提供合法的途徑。
馬里旦說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
西塞羅
西塞羅
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儘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西塞羅曾說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局限於規範性"權"之內是不合邏輯的表達。
財產權: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中國人權藍皮書
中國人權藍皮書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著人們可以肆無忌憚地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繫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進階內容

人權的基本內容僅僅一種最低限的保障,在現代文明社會中,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又出現了很多對人權的擴充。人權的進階內容一般都是基本內容的融合、擴展、深化。但是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樣性,對於以下的人權內容和具體的實現方式還存在這不同程度的分歧:
發展權:“發展權”最早是197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題為《作為一項人權的發展權》的演講中被提出,並立即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強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在第34/46號決議中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平等發展的機會是各個國家的天賦權利,也是個人的天賦權利。1986年,聯合國大會第41/128號決議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對發展權的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和實現途徑等基本內容作了全面的闡釋。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從而使發展權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統。發展權在堅持個人良好發展的同時,也強調了“集體人權”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國,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發展機會。發展權強烈地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制定的國際秩序的不滿以及對國際公平正義的訴求,甚至透出相當的共產主義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在人權方面的交鋒重點。
民族自決權:追根溯源,民族自決權其實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說和人民主權說。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是反映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歷史文獻。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贊成民族自決原則。二戰之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的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多次得到確認和重申,並作為一項重要的集體人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民族自決權風靡一時是與資產階級革命,以及二戰以後大批受壓迫的民族和國家獨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國際形勢大大改變的現在,民族自決權更加強調的是本民族國家自主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項集體人權。對於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重要人權國際社會普遍沒有異議,但對於民族自決權的限度,民族自決權與最低人權標準的之間的矛盾等,國際社會的鬥爭相當激烈。民族自決權被普遍用於發展中國家反對發達國家“干涉”的重要理論依據。

共識


儘管對於人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存在很大的爭議。由於歷史,地理等諸多因素有的國家能花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去呵護寵物和家畜,但有的國家卻為給兒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醫藥和教育而掙扎。不僅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天壤之別,在文化傳統方面也往往是千差萬別。這些客觀的事實嚴重的阻礙了人類關於人權在現實層面的共識,而且歷史經驗表明,強制移栽的人權往往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癥狀。
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當代英國思想家米爾恩提出了“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規範的多樣性,得到某種共同體認可的權利,沒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也同樣適用於其他共同體。第二,無論社會發展和道德規範存在多麼大的差異,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權必須得到所有共同體的一致擁護。總結起來,人權標準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為普遍的;因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時代,怎樣通過建設性的對話來溝通和擴大人權方面的國際共識已成為了當今國際社會主要議題之一。不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內思考人權,而且在與西方文明並駕齊驅的其它文明框架內省察人權,已形成一種“文明相容的人權觀”,是緩和並逐步化解矛盾衝突的一條必由之路。
儘管以《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為代表的一系列人權宣言都肯定了人權的特殊性,指出實施人權原則必須考慮國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徵以及不同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會普遍認同人權仍應有最低限度標準,“貧窮不能作為國家恐怖和酷刑的借口。”

批評


對於人權概念的批評之一,主張人權是一種文化的帝國主義。尤其人權的概念在根本上是源自於自由主義的觀點,雖然這種概念在西歐、日本和北美洲被普遍接受,但在其他國家可能不被接受。批評者質疑那些提倡人權的思想家例如約翰·洛克密爾都是來自西方國家,同時這些西方國家自身也都做出帝國主義行徑。這種論點還舉出宗教來證明文化的霸權主義。然而,一些人也對文化霸權的批評論點提出反對。如:人權概念本身也有部分起源於其他的文明和宗教。人權在實踐上也會與帝國主義的行徑產生衝突,例如人權也能被轉換作為民族自決的理論。
另一種批評則認為人權所主張的權利是具有階層性的,因為各種不同權利之間的關係會互相影響。舉例而言,要保障擔任公職等政治權利不能不先確立一定的文化和社會條件,例如適當的教育。而後者是否應該被包括作為第一種基本的權利,則仍是爭論的議題所在。
還有一種則批評人權概念是根基於自行訂立的道德觀上。如果這種道德觀只是個人依據自己喜好而表達的要求,那麼人權就不是客觀的道德原則。美國哲學家Richard Rorty便認為人權只是根基於人類感情的表達上,而非一種理性的實現(不過,根基於利益理論的基礎,他仍然支持法律上的人權)。Alasdair MacIntyre:人權其實與古代人類對於“獨角獸和女巫的信仰相同”。這種批評與道德相對主義相近,它宣稱道德是個人喜好、沒有客觀標準可衡量道德基準。
馬克思主義則反對西方人權觀中“絕對的”“先驗的”等唯心觀點,認為人權不是從來就是“天賦”的(孫中山持類似觀點),而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馬克思認為西方文明中的“人權”是帶有階級烙印的“特權”。“只要階級還沒有消滅,任何關於自由和平等的籠統議論都是欺騙自己,或者是欺騙工人,欺騙全體受資本剝削的勞動者,無論怎麼說,都是在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馬克思主義主張的“人權”,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上的“人權”,因為只有消滅了生產資料的私有制才有可能實現任何人之間真正平等,以及“人的解放”。
對於人權的最後一種批評則聚焦於“誰才有責任監督人權”的問題上。人權的概念起源於避免公民遭到國家侵害,也因此可能代表所有人都有責任介入並保護受到侵害的其他人。因此在民族和國籍的區隔上,由於那強調了人們的不同點而不是相同點,可能被人權運動視為是對人權不良的影響,因為那否認了人們天賦的相同權利。其他人則主張國家主權才是最重要的,因為是國家最先立下了人權的條約保證。在對於國家干預和使用暴力與某些的爭論議題上,爭論者的主張通常也都與他們對於人權的看法差異有關,例如將人權看作是法律權利抑或是天賦權利、以及他們是屬於世界主義抑或民族主義的立場都有關聯。

全面性教育中人權的相關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與性有關的人權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對人權相關內容的學習同時涉及到知識要點、相關技能和態度價值觀。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人權”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下的第2個主題“人權與性”,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
主題2:人權與性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享有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人權(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享有人權,且都應得到尊重(態度);
► 表達對人權的支持(技能) 。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知道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對於人權的規定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回憶人權的定義及其普遍性(知識);
► 列舉含有普遍性人權和兒童權利的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知識);
► 了解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中概述的兒童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知識);
► 珍視人權,並深知人人享有人權(態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權利(技能) 。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個人的人權都包括影響其性與生殖健康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知識);
► 討論影響這些權利的地方或國家法律(知識);
► 識別權利遭到侵犯的情況(知識);
► 認同社會上有一些群體的人權特別容易遭受侵犯(態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包括性與生殖健康相關權利(技能) 。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有很多地方或國家法律以及國際協議中提及了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有關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間性兒童的非自願手術、強制絕育、性同意年齡、社會性別平等、性傾向、社會性別身份、人工流產、強姦、性虐待、性販賣的地方或國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們獲取性與生殖健康服務和捍衛生殖權利的途徑(知識);
► 說明人權遭到侵犯並影響到性與生殖健康的情況(知識);
► 認同人權對性與生殖健康的影響(態度);
► 倡導制定支持性與生殖健康人權的地方或國家法律(技能) 。
要點:了解和促進性與生殖健康人權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學校和社區中促進人權的方法(知識);
► 認識到促進性與生殖健康權利,以及在無歧視、非強迫和非暴力的情況下進行生育決策的重要性(態度);
► 採取行動以促進性與生殖健康權利(技能)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人權相關的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人權的學習目標主要是認同每個人都享有人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歡樂的六一》《我們的身體》《遵守規範的孫悟空》三冊中都涉及人權相關的教育內容。
《歡樂的六一》一冊中,主人公小吉自己選擇衣服、選擇玩具,自信地表達願望。學習這一冊內容能夠幫助幼兒認識到,他們可以在簡單的事情上自己做決定,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身體》一冊讓幼兒在認識身體的同時,意識到不同人之間存在差異。讓幼兒認識到所有的幼兒都是平等的,都擁有基本的人權,使幼兒學會尊重、理解差異。
《遵守規範的孫悟空》一冊中表現了殘障幼兒與其他幼兒一起遊戲的場景,讓幼兒能夠在潛移默化中認識到,殘障幼兒同樣擁有教育等基本人權。
小學性教育中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讓兒童在認識人權的基礎上,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知道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對於人權的規定。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全12冊)首次談及人權相關的話題是在二年級下學期。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二年級下冊“身體發育”單元“性別”主題中說明了人人都是不同的,也都是平等的,明確指出人人都有相同的權利。在四年級上冊“性別與權利”單元“兒童權利”與“兒童性權利”主題中,更明確說明了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性健康權、性教育權以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同時,明確指出了相關法律和國際協議中對人權的規定。
初中性教育中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則是在小學的基礎上強調性與生殖健康權利作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的重要性,並進一步豐富人權相關知識。在了解人權具體含義的基礎上,初中生要理解性與權利的關係,加深對權利的認識。

相關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雖然存在著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代表性和時代局限性的質疑,但其作為人類有史以來的一次人權共同宣言,被廣泛認為是國際人權事業的總章程,以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它的兩個重要補充和細化。更為重要的是,這兩個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標誌著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並交由各成員國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國際組織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人權觀察
國際特赦組織
無國界記者
自由之家
卡特中心

相關信息


2021年3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將發表《2020年美國侵犯人權報告》,對美國侵犯人權的狀況進行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