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治療學會

中國音樂治療學會

中國音樂治療學會是專門從事研究音樂治療學的群眾性學術組織。掛靠單位是北京回龍觀醫院。學會的宗旨是動員和團結全國各方面力量,根據我國音樂治療在醫學領域發展的需要,在音樂界、醫學界、心理學界、科技界及醫療器械研製等部門廣大專業工作者的密切協作下,共同探討、研究和宣傳音樂治療邊緣學科,創建並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音樂治療學。

發展歷程


學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舉辦了兩次全國音樂治療骨幹培訓班,6次中美音樂治療講習班,召開了9屆學術年會,出版了音樂治療叢書和音樂治療學科信息,翻譯了美國音樂治療師手冊。並由副理事長張鴻懿教授領導的14人代表團出席了在德國漢堡召開的第8屆世界音樂治療大會,張鴻懿教授代表我會作為世界音樂治療聯合會理事國的代表出席了理事會,並被選為常務理事。
中國音樂治療學會於1989年成立,目前有會員近600人,集體會員近150個,理事長為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曹連元,常務副理事長樊作樹教授。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音樂治療學會是中國音樂家協會下屬的專門從事研究音樂治療學的群眾性學術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動員和團結全國各方力量,根據我國音樂治療在醫學領域發展的需要,在音樂界、醫學界、心理學界、科技及醫療器械研製等部門廣大專業工作者的密切協作下,共同探討、研究和宣傳音樂治療邊緣學科創建並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音樂治療學。
第二章任 務
第三條 本會的任務
一、推動與音樂治療學有關的各種課題的開展和研究,組織對重點課題的探討和協作。
二、積極開展學術活動,開展與音樂治療學有關的各學術領域的橫向交流、交流國內、外有關音樂治療學的信息,開展國際間學術活動。
三、廣泛宣傳音樂治療學在醫學領域和人人享有醫療保健中的實踐成果,普及音樂治療知識。
四、採用多種形式培養、提高音樂治療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
五、積極促進音樂治療的設備和器材的研製和發展 以滿足醫學臨床不斷提高的需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繳納本會會費並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的單位和中國公民,願為音樂治療事業工作,執行本會決議者均可成為本會集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在中國境內從事或熱心於音樂治療事業的音樂、醫療、心理學、科學技術等系統以及從事與音樂治療有關的各級機構,均可申請為本會集體會員。
二、熱愛音樂治療事業,為音樂治療事業做出貢獻者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並在音樂治療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者。
三、對音樂治療事業有恃殊貢獻者或凡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從事音樂治療並卓有成效,關心和支持中國的音樂治療事業的外國籍人士,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 入會手續
個人入會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並向本會申請、個人會員入會經秘書處批准。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四、獲得本會刊印的各種學術資料.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承擔本會委託的科研、協作等任務。
第八條 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可取消會員資格;會員也可聲明退會。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單位即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職責是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提出顧問人選名單並提請上級批准。理事名單由全國代表民主協商產生。
二、理事會每期任期四年,原則上每二年召開一次.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正、副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根據工作需要隨時不定期召開。
第十一條 秘書處及其他工作機構
一、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
二、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會的工作計劃,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管理學會經費,根據工作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其他辦事機構等。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二條 本會活動經費來源
一、由集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及贊助。
三、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中籌集。
第十三條 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及會員通報經費收繳和使用情況。
(資料來源:中國音樂治療學會官網)

成果


中國音樂治療在台灣、大陸都有較更好的發展。除了海龜派帶回一些西方音樂治療文化理論,尚待本土化與適應性開發外,本土音樂治療專業人士也做了一些貢獻。數家大專院校開設了音樂治療專業;許多醫院科室或者心理治療機構,展開了精神障礙、腦癱兒童,自閉症兒童、心理疾病患者的音樂康復治療。
學會理事鄒光宇教授提出了“音樂子人格”的概念、和民族音樂元素的情緒維度與梯度的研究理論;把音樂治療的方法引入心理疾病,尤其是創傷后抑鬱性心理障礙的治療取得了較好的療效。
廣州劉振寰教授在音樂治療腦癱兒童領域也取得了顯著效果。
各地精神病院展開音樂治療康復,效果良好;
中央音樂學院等的專院校招收音樂治療本科生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