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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例
- 譜例
凡例
凡例
凡例,指書前關於本書體例的說明。
志是官修的書,一旦負責編纂,先得對該地域地情有大致的了解,然後制訂“凡例”,說明這本書的著作內容和編纂體例,通常謂之發凡起例。
書前關於本書體例的說明。
凡例又稱譜例,主要闡明族譜的纂修原則和體例。
凡例是新編地方志必須要有的。所謂凡例,就是發凡起例。地方志的凡例是對志書的宗旨、內容、體裁、結構以及編寫中一些基本問題的規定或說明。簡言之,就是說明志書的宗旨、內容和編纂體例的文字。再通俗一點,就像我國著名語言學家王力先生所說:“凡例是作者認為應該注意的地方。”
晉·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序》:“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又《左傳·隱公七年》:“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告終稱嗣也,以繼好息民,謂之禮經。”杜預註:“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禮經也。”后因以“凡例”指體制、章法或內容大要,今多指書前說明本書內容或編纂體例的文字。
唐·杜甫《八哀詩·贈秘書監江夏李公邕》詩:“各滿深望還,森然起凡例。”仇兆鰲註:“森然起例,謂碑文體制。”《朱子語類》卷六六:“夫子作傳,亦略舉一端以見凡例而已。”元·劉壎《隱居通議·禮樂》:“古人題旐及題墓必加國號,如曰‘唐故’、‘宋故’,所以表其為何代之人……此其凡例也。”清·周中孚《鄭堂札記》卷二:“自序門當屬敘述編撰體例及序,於卷首無自序凡例知之。”如:關於這部手冊的編寫體例,我們已經在“凡例”中作了說明。
著作的體例,亦稱例言、發凡。源出晉·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序》:“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仲尼從而修之,以成一經之通體。”實際上是指孔子據史書的舊體例來修訂《春秋》的通例、章法。又說:“故發傳之體有三,而為例之情有五。”
“三體”即發凡正例,新意變例,歸趣非例。
根據舊史書的體例來修訂的稱“發凡正例”,結合舊體例而加以變化的稱“新意變例”,《春秋》里只記事,《左傳》里說明意義,但不說明體例,稱“歸趣(旨趣)非例”。
“五例”是《春秋》在行文上隱寓褒貶的五種體例,“一曰微而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如僖公十九年:“梁亡。”不說秦滅梁而說梁亡,是責梁的自取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