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

自主性

自主性是行為主體按自己意願行事的動機、能力或特性,是一個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法學等多個學科領域都涉及的一個論題,不同的論域賦予了這一論題不盡相同的內涵。

“行為主體”包括:生物個體、群體、組織,等;“按自己意願行事”包括:自由表達意志,獨立做出決定,自行推進行動的進程等。

含義


哲學意義
哲學家康德認為,“應該蘊涵能夠”(Ought implies Can)---理性的個人,想要成為一個道德的人,就必須具有一種有意識的選擇自由。許多啟蒙政治思想也從這個毋庸置疑的前提出發:有意識的和理性的個體可以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政治偏好。尼采對傳統道德和政治學說的譜系研究,揭示出個人幾乎沒有什麼真正的或獨立的選擇。由權力意志產生的鬥爭,一人們常常意識不到的方式,產生出他們的信念、態度和價值。尼採的思想雖然算不上連貫一致,但他也主張,即使是一個獨立主體的存在也都是一個神話。
生物學意義
生物學認為,器官、細胞和細胞器作為生物個體的部分,可以自動完成一些生命活動,稱為其自主性。例如:線粒體、葉綠體等細胞器帶有DNA,可以產生某些蛋白質來完成自身功能,而不需要細胞核染色質的指導,癌細胞不受控制地增殖,破壞了機體內部平衡。這些都表現出它們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人文意義
自主性是人的品格特性,是人的素質的基本內核。作為一個社會的人,這種基本素質體現在自身特性與社會特性兩個方面。個體自身特性方面有主體性、主動性、上進心、判斷力、獨創性、自信心等;社會恃注方面有自我控制、自律性、責任感等。在自主性發展的過程中,這些特性都融會在自主性態度和自主性行為之中,構成一個人的統一的品格特點。

學習


定義

所謂自主性學習,是就學習的內在品質而言的,相對於“被動性學習”、“機械性學習”和“他主性學習”。認知建構主義原理認為,自主性學習實際就是無認知監控的學習,是學習者能夠根據自己的學習能力、學習任務的要求,積極主動地調整自己的學習策略和努力程度的過程。自主性學習要求個體對為什麼學習、學習什麼、如何學習等問題有自覺的意識和反映。
我國有學者認為,如果學生在學習活動前自己能夠確定學習目標、制定學習計劃、作好具體的學習準備,在學習活動中能夠對學習進展和學習方法作出自我監控、自我反饋和自我調節,在學習活動后能夠對學習結果進行自我檢查、自我總結、自我評價和自我補救,那麼,他的學習就是自主性學習。

能力培養

1、評估自己的認識、技能、態度缺陷,找到不足,確定學習目標。
2、制定可行的學習計劃。一個可行、能持之以恆的計劃永遠比一個看上去美好的計劃好得多。
3、多途徑學習。通過書籍、網際網路、電視、身邊的人等方式,獲得改變自身不足的知識。
4、學習過程中做好自我控制,反饋、調整。學習時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興奮狀態等,對所學知識作自我反饋,評價學習效果。對學習行為等作調整,以做到學習效用最大化。
5、及時的總結和複習。要根據記憶遺忘曲線,對知識做一個很好地複習。
6、認識性的學習要及時複習;能力的學習要不斷的實踐;態度的學習要做到一點一點的改變。
自主性
自主性

國家自主


國家自主性本質
表示自主性的Autonomy源於古希臘詞autos和nomos,字面意思是自我統治、自我支配、自我管理、自我主宰。第一次被古希臘人使用時,是指依附於大國的小城邦管理自己城邦內部事務的權力。因此,國家自主性是把國家視作一個權力主體,其自主性就體現在,通過國家的行動實現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維護。
來源
對於國家自主性的探討,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爾對於國家的論述。他認為“國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為地存在進程”。“市民社會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個人和團體特殊利益,而國家代表了一種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和意識。古代國家和現代國家主要區別在於後者整體服務於表面的上自給自足的個人的私人追求”。從這裡可以看出,黑格爾對於國家的論述已經有了國家自主性的意味,但是他的論證角度主要是從精神合理性的層面進行的。
真正對於國家自主性進行實際意義探討的應該是從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的。他們在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矛盾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的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採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採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從他們的表述來看,儘管採取的是虛幻的共同體形式,但是國家還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實現了對個體利益的超越,以國家權力獨立性的形式保證了國家自主性。他們以法國波拿巴主義為例子來論述國家自主性的問題,認為波拿巴國家主義利用各種手段,使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進行對抗,在對抗中,使他們各自的利益保持暫時平衡。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自主性得以顯現,即當各種社會力量勢均力敵的時候,國家的權力作為表面上調停人的呈現出獨立性。同時在他們的論述中,突出了國家自主性的暫時性,他們認為國家背後的真正的代表還是統治階級的實際利益。
在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國家理論的基礎上,西方新馬克思學派對國家自主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述。主要代表人物為普郎查斯、密里班德等。他們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提出國家“仲裁者”的概念,認為“為了保持統治階級的長久穩定和整體利益,國家在日常的運轉中必須與統治階級的各組成部分分離開來。政府的政策可能與資本家階級的短期利益相衝突,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如戰爭和危機期間),國家獲得了獨立於階級利益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能夠保證國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長期的合理性”。在他們的視野中,國家的自主性根源於資本家的利益的離散性。國家只有相對於獨立與不同階級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證資本家的長期利益的穩定。他們對國家自主性的探討,使我們對國家自主性的認識更進一步深化。
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起,在西方政治學界興起的新制度主義也將國家自主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據美國政治學者豪爾和泰勒的劃分標準,將政治學中的新制度主義分為“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三種類型。歷史制度主義主要包括回歸國家學派和法團主義,他們認為“國家和政治經濟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慣例一樣,是一種制度,其本身就是一個行動主體”。回歸國家學派開始將國家自主性應用與政治發展問題的研究上,主要代表人物是米格達爾、斯考切波、埃文思等人。他們在繼承了韋伯對國家定義的基礎上,將國家自主性界定為“國家可以系統的表達和推進自己的目標,而不是簡單反映集團、階級和社會的利益與需求”。埃文思在其代表作《回歸國家》一書中就認為,國家本身就是一個行動者,國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斯考切波根據對國家自主性理解,對國家和社會的革命進行可研究,通過對法、俄、中三國革命的對比,認為在進行的革命的過程中,形成了強大的國家,國家更加科層化,擁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同屬於回歸國家學派的內諾德棱格爾,則通過國家的偏好的權威行動之間的結合程度,對國家自主性進行的分析。在他的理論框架內,引入了公共政策的概念,作為分析國家自主性和公民社會張力的中介,開啟一條新的研究道路。另外,亨廷頓將自主性與國家的制度化聯繫起來,也可以劃分到這一學派。他認為自主性是“政治組織和政治程序獨立於其他社會團體和行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衡量政治機構的自主性要看的是否具有有別於其它機構和社會勢力的自身利益和價值”。根據該思路,亨廷頓認為“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組織和程序就是腐敗的”,進一步可能會導致國家政權的不穩定。

結構要素


國家自主性的結構要素是國家的行動和能力的體現,即國家能力。國家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能力、控制能力、合法化能力、創新能力。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兩個層次。

汲取能力

國家的汲取能力體現在人和物兩個方面,即對財政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汲取能力。
財政資源是一個國家生存發展的基礎,任何一個國家要維持正常的政治體系的運轉,必須有充足的財政資源。熊彼特就認為“公共財政是考察社會的最好的起點,一個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會結構,其政策所導向的行為——所有這些及其他內容都明白的寫在它的財政史上。”恩格斯也認為“隨著文明時代的向前發展,甚至捐稅都不夠;國家發行了期票,借債,即發行公債”。國家對財政的汲取能力不僅包括財政資源的增加,還要包括對現有財政資源的分配。
人力資源的的汲取主要表現在對公務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以及進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在全球人力資源流動加快的背景下,它的能力大小直接關係到國家自主性真正能否實現,以及國家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控制能力

國家的控制能力包括政治和經濟兩個方面。
國家的政治控制能力以國家的監獄、法庭、軍隊等暴力基礎為基礎,以法律和政策為輔助手段,實現國家內外的秩序的穩定。有學者將國家的暴力進行了概括:“一是戰爭組織能力可否消除國外威脅,二是國家能力可否消除國內威脅,三是防止能力可否消除組織內部威脅。”隨著現代政治的演進,在國家的控制能力中,赤裸裸的暴力控制形式越來越少見,更多是以法律、規範、政策的形式出現的,這也表明國家的政治控制能力的形式也越來越來精巧。
國家的經濟控制能力主要體現在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上,通過對產權的界定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為社會提供更好的諸如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公共基礎設施、國防等公共產品的目的。實現國家的經濟控制能力最關鍵的是合理確定公共權力對經濟領域的邊界,以實現有限性和有效性的統一。

合法能力

國家合法化能力指國家的形成一種有效信仰和價值體系的能力,它用來解決國家秩序是否和為什麼應該獲得其成員的忠誠的問題。這裡的合法性是指“一種特徵,這種特徵不是來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自於有關規範所判定的、下屬據以給予積極支持的社會認可”。在國家合法化的能力中,意識形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傳統政治上中,國家通過靈活的意識形態來塑造國家的合法性,引導人們形成對國家忠誠的信仰體系,以此來實現國家的合法化能力。現代政治體系中,由於世俗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合法化更多的要依靠國家的實際表現和績效,美國學者李普塞特對此有深刻的論述。所以,現代國家的合法化能力需要引進更多的世俗化因素。

創新能力

國家的創新能力包括制度和技術創新能力。
制度創新能力指國家面對社會內部或外部挑戰時,所進行的制度改革和創造的能力。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和約束。技術創新能力是指國家根據人類科技的新趨勢和可持續發展需要,在技術領域進行的改革和創造能力。在人類政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每一次實現大的進步和跨越,無不是制度和技術創新的結果。相比較而言,制度創新能力比技術創新能力更具有根本意義,技術創新的產生和轉化都與制度創新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