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簡稱中國GIS協會(CAGIS)。該協會是中國從事地理信息產業的、非盈利性、全國產業性的社會組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協會。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國家測繪局、社團管理部門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歷史


籌備
在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院士的積極倡導下,1992年10月由國家測繪局、國家科委等單位發起,1993年4月十八個部委、院校組成在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籌委會。1993年5月召開第一次籌委會會議,1993年6月至9月登錄會員。199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社團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為:社證字第585號。
199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核准登記第4號公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通知的要求,依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審核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符合要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為:社證字3409號。

業務範圍


一、遵循國家賦予的職能,開展中國地理信息產業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維權”工作,培育健康有序的GIS產業市場;
二、研究中國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決策機關提出建議;
三、開展GIS建設、應用、發展及學術和管理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四、經中國國家獎勵辦、中國科學技術部授權,開展年度中國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評獎表彰活動;
五、受中國國家測繪局、中國科學技術部委託,開展年度中國地理信息軟體測評和認證工作;
六、受中國國家測繪局、中國科學技術部委託,開展年度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優秀工程評選和典型推廣工作;
七、開展GIS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承擔項目論證、成果鑒定、產品評優和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作,舉辦科技成果、成就展;
八、開展就業服務,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對地理信息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技術培訓和上崗培訓;
九、開展地理信息的標準化研究,制定地理信息標準和審查工作,促進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機制的形成;
十、領導協會各工作委員會(分會)開展工作,出版會刊《地理信息世界》、科普讀物和有關地理信息文獻,開設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網站。
十一、加強與國外地理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地理信息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二、完成中國國家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理事成員


第一屆
1994年4月25日至27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CAGIS)成立大會暨技術與經驗交流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期間召開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推選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中科院院士宋健為名譽會長,選舉全國人大常委、原航天工業部部長、國家科委副主任李緒鄂為會長,國家測繪局局長金祥文為常務副會長,中顧委委員、全國政協常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副主任郭洪濤、中科院院士王之卓陳述彭楊芙清為顧問,國家測繪局副局長楊凱為秘書長。周干峙、孫鴻烈、孫家棟、張文岳、朱爾明、楊凱、徐冠華、劉文甲、張巧玲、遲惠生、顏宏、林泉、王世雄、沈恭為副會長,王選李德仁、史培軍等領導和科學家為常委理事。104人當選為理事。
1995年11月,李廣源接替楊凱,任協會秘書長。
1997年,按中央17號文件精神,對國家公務員縣(處)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再兼職協會領導職務的要求,選舉陳軍為會長。
第二屆
1999年8月17至20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廣東深圳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五屆年會,132人當選為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陳軍、遲惠生、秦大河、曾瀾、李根洪、何建邦、江綿康、楊凱、孫玉國等32人當選為常務理事。大會推選陳軍為會長,陳述彭院士為名譽會長,遲惠生、秦大河、鄭立中、曾瀾為副會長。李德仁、孫鴻烈、高俊院士為協會顧問。李根洪為協會秘書長(法定代表人),並確定建立十個協會分支機構。
第三屆
2003年11月27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北京召開三屆一次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157名協會理事。推選陳軍為會長,喻永昌、史培軍、鄭立中、曾瀾、潘懋、王廣華、邵益生、鍾耳順為副會長。喻永昌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陳述彭為名譽會長,李德仁、高俊院士為協會顧問。李維森、江綿康、趙小凡、吳信才、孫玉國等44人為常務理事。
第四屆
2007年11月29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北京召開四屆一次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167名理事,推選國際攝影測量與遙感學會秘書長、歐亞科學院院士陳軍教授為會長,王廣華、任旺兵、劉永、孫玉國、何寧、宋關福、李加洪、李仲亮、李清泉、郝力、鍾耳順、潘懋為副會長。叢遠東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王丹、馮仲科、劉高煥、劉慧平、池天河、湯海(專職)、鄔倫、張清浦、曹紅傑、景貴飛、譚永傑為副秘書長。王丹、李莉、李永雄、江綿康、彭凱等46人為常務理事。
2009年10月增補孫冰、查中祥為副會長。
2009年5月增補白桂霞、李志剛、馮先光、孫紅春、張建仁、牛來有、孫冰、徐文中、姜德榮、李滿春、曹天景、高錫瑞等12人為常務理事。

組織章程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縮寫為CAGIS。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我國從事地理信息系統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行業技術進步,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竭誠為會員提供服務,努力推進我國地理信息業健康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測繪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位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和有關的方針政策,向有關決策機關提出建議,並定期發布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情況報告;
(二) 開展GIS建設、應用和發展方面的學術和管理交流活動,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
(三) 推動GIS應用,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
(四) 推動地理信息的標準化研究工作, 使標準化工作逐漸與國際接軌;促進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機制的形成, 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委託,制定地理信息標準和審查工作;
(五) 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新產品評優和技術職稱資格評審,舉辦科技成果、成就展覽;
(六) 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接受委託組織GIS軟體測評和認證;
(七) 組織對GIS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八) 促進GIS科技成果的轉換,培育健康的GIS產業市場;
(九) 建立與國外GIS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GIS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 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GIS科技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從事地理信息產業的生產、經營、應用、管理、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與本行業相關的社會團體, 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本協會活動, 可申請和批准為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本人從事地理信息技術或管理工作,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團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優先優惠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
(七) 其它按章程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為協會會刊撰寫稿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訂和修改行規、行約;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進行表彰和獎勵;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上屆理事會的理事、下屆理事會的理事候選人、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本屆會員代表組成,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含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含委託的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在正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和協會秘書處正副主任等參加。辦公會議負責領導協會的辦事機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辦公會議負責行使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條第一、五、八、九的職權。辦公會議必須有2/3以上成員參加。辦公會議的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發給常務理事和有關人員。若有1/5以上常務理事對辦公會議的決定提出異議,則辦公會議的決定暫停執行,重新召開辦公會議複議或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支持和熱心協會的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聽取辦公室會議的彙報,對辦公會議的請示做出裁定;
(四)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文件;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理事經所在會員單位推薦,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有下列權利:
(一)有對協會領導機構成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按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規定,參與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理事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出席理事會,如確有原因不能出席的應派代表出席;
(二)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與要求;
(三)按協會規定,交納理事會費。
在一屆任期內,理事原則上不得變動,如遇理事退休或調動工作,則由其理事單位及時提出更換人選,按章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在一屆任期內,理事本人不參加協會活動也不能派代表出席理事會,單位不交納理事會費的,下屆理事會不再予以考慮。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9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之家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會費收取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會費的收取,加強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費是指本協會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據協會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款項。
第三條 會費的收取和使用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會費的標準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考慮工作成本等因素確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民政部備案。
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和收取
第五條會費按年度確定收費標準,每年的第四季度交納下一年的會費,也可將一屆(四年)的會費一次性交清。
第六條會費的標準為:
正、副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10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6000元
普通會員單位每年3000元
個人會員每年100元
學生每年50元
第七條 協會辦公室負責會費的收取工作。
第八條會員交納會費可以使用現金、支票、銀行轉賬、郵政匯款等形式。
第九條協會辦公室在收到會員交納的會費后,應及時出具“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三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協會辦公室設立會費收支帳冊,由專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管理會費,並接受民政部指定的財務審計單位的監督。
第十一條 會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和辦公經費;
(二)協會免費為會員提供的內部資料、刊物等費用;
(三)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種會議的經費;
(四)根據協會章程開展的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章
會費的監督
第十二條 協會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費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接受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每年協會年檢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報告會費收支使用情況。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