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民族政策

第二代民族政策

第二代民族政策,是胡鞍鋼胡聯合,以及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馬戎提出來的民族政策思路,倡導推行淡化族群意識和56個民族的觀念,強化中華民族的身份意識和身份認同,推進中華民族一體化和國家認同的政策。

概述


第二代民族政策是胡鞍鋼(清華大學-中國科學院國情研究中心主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國家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與胡聯合(清華大學-中國科學院國情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博士、特約研究員) ,以及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馬戎提出來的民
民族團結柱
民族團結柱
族政策思路,倡導推行淡化族群意識和56個民族的觀念,強化中華民族的身份意識和身份認同,推進中華民族一體化和國家認同的政策。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指導思想是效仿美國的民族大熔爐模式,不容許任何一個族群生活在一塊屬於自己的歷史疆域內。
第二代民族政策倡議從政治、經濟、文化三方面加強國家認同
1、政治上推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平等的向每個民族推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2、經濟上促進民族之間的經濟交流,推進各族公民混居雜居。
3、文化上堅決堅持用社會主義思想對每個民族進行文化改造,強制推行普通話,防止宗教極端主義。促使人人爭當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好國民,以工作為天職,培養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感。

學界的相關看法


肯定的觀點
潘志平(新疆大學天山學者”特聘教授):我們的政策目標應該是讓公民逐漸與其民族身份脫鉤。優惠照顧總是一定時間和一定階段的政策,不能永遠萬歲。也就是通過一定時期的特殊政策,扶助處於相對劣勢的少數民族,達到各民族、各地區人民的共同發展。其趨勢應是縮小優惠照顧的尺度而不是擴大尺度,如高考分數線現在是優惠一百分,然後是七八十分,五六十分,逐漸縮小到少數民族自強自立而不再需要優惠照顧,那才是真正的成功。國外也有對處於劣勢群體的照顧。美國自1961年實行的“扶持行動”,就是這樣的制度安排。它針對處於劣勢的種族族裔,如非洲裔、拉丁美洲裔等。與我們不同的是,不是對這些族裔身份登記自動安排,而是必須自己申報,申報者必須承認是處於“劣勢”,這是美國政治家們的智慧。在美國那樣的競爭社會,凡有點能力的是不會甘心自認處於“劣勢”而被另眼相看
吳楚克(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由於移植蘇聯做法並不完全適應中國國情,我國一部分民族政策逐步偏離政府初衷。首先是把確認民族身份和享受民族優惠“綁定”的做法。其次,把民族問題與政治問題划等號,自我束縛。第三,人為地把一個民族的文化特徵當作唯一的“民族性”,民族文化的“經濟化”甚至“商業化”演繹成民族符號而強化了與漢族的“區別”,這是對民族平等的真正傷害。當每一個少數民族都在想方設法固定、創造自己的“族源特徵和文化傳承”時,將必然導致“趨異”而不是趨同。
馬戎(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教授):新疆“7·5”事件后,國內理論界有人主張廢棄“中華民族”,把民族定義為56個民族。我的觀點恰好相反,必須堅持“中華民族”,而56個民族改稱“族群”,使它與民族獨立和民族自決分開。中國在21世紀可能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國家分裂。按照民族自決權理論,任何一個民族都有獨立的權利。而在我們的身旁,蘇聯這艘巨輪已經解體,民族自決理論就是導致其解體的腐蝕劑。這一腐蝕劑注入併流淌在甲板的各個結合部,在人們不知不覺間降低了船體的整體穩固性,使大船無法經受起巨大的風浪和暗礁的撞擊。在21世紀,解體的蘇聯應當一直是中國的“前船之鑒”。
批評的聲音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張海洋認為第二代民族政策不肯正視民族文化多樣性和民族認同意識,把處於弱勢地位的少數民族國民當成敵對勢力,是撕毀和廢除國家憲法條文。
李維漢的前秘書、中央統戰部原研究室主任黃鑄撰文指出第二代民族政策急於實現民族融合和由此提出的一套政策是不可取。因為按照馬列主義,首先是階級消亡,而後是國家消亡,最後是民族消亡。民族區域自治的正確政策和其他一系列特殊政策,才使得少數民族群眾逐步得到發展進步,享受到應有的平等權利。據《中國民族統計年鑒》載,從1952年到2005年,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合計財政收支差額達2000多億元,都要靠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給補。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所長郝時遠指出第二代民族政策違反憲法規定的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第一代民族政策


前蘇聯的民族大拼盤模式被稱為第一代民族政策,又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它源自列寧提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是擺脫資產階級的民族紛爭,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防止無產階級被資產階級民族主義教唆互相殘殺的根本制度。因此列寧指出“凡是國內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區域,都應當享有廣泛的自主和和自治,其機構則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共同綱領》中規定了“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並由當時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這個綱要的內容載入了1954年的新中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從此成為基本民族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國家領導人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並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1984年與第四部憲法一同頒布實施。此外,還有行政法規《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條例139件,單行條例777件,根據本地實際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和補充規定75件,13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後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或意見,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個自治條例、510個單行條例、75個變通和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區占國土總面積的64%,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1173個民族鄉。
胡鞍鋼指出,前蘇聯的模式在中央財力下降使得中央無力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和民族均衡發展,導致地區之間和民族之間的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地區和民族之間經濟差距的擴大又導致了中央財力的下降,富裕地區不願多交稅,不願意援助經濟落後地區,不願意背“經濟包袱”,而貧困地區又認為中央不公平,認為自己遭受著發達地區對能源和原材料的廉價剝削,導致地區與民族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也不斷激化,最終國家陷入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