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1912年2月1日,蒙古王公聯合會致電孫中山、伍廷芳,電稱:"合五大民族組織共和政體……此本無所用其反對。惟以蒙古制度、風俗、語言、文字,與內地不同,又以地居全國大半,民風強悍,逼外強鄰,危險實多……",要求新建立的中華民國政府,不僅要考慮蒙古王公的特殊利益,而且應該維持蒙古固有的社會制度。
1912年2月6日,清帝正式頒詔退位。鑒於南北雙方通過了《 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達到了保存蒙古王公特權的根本目的,蒙古王公在袁世凱召集的皇族近支、軍政會議上又表示:"某等對於君主,共和並無成見,只要雙方和平了解,則為五大族之幸福。況朝廷已欲頒詔共和,某等敬謹遵旨,決不反對"。
清末民初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帝退位的條件。經過南北議和代表的磋商,南京臨時政府方面於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關清帝退位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認可了這一條件,並於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共7條:
(1)與漢人平等;
(2)保護其私有財產;
(3)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4)民國政府為生活過艱的王公代籌生計;
(5)先籌八旗生計,在未籌定前,其俸餉仍舊支放;
(6)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7)聽其自由信仰原有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