蔭士安

蔭士安

蔭士安,男,1955年生,醫學博士,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營養學會理事,中國營養學會婦幼營養第五屆委員會主任委員。曾任中國營養學會婦幼營養學會第四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98—2002),第五屆委員會主任委員(2002—2006)。1982年獲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碩士學位,1992年獲日本國立高知醫科大學醫學博士學位(1988—1992)。1998年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因“黃金大米”事件,於2012年12月,中國疾控中心營養食品所給予撤銷婦幼營養室主任職務、技術職稱從二級研究員降至三級的處分、三年內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導師資格,所黨委決定撤銷其黨內職務。

研究方向


孕婦、乳母的營養代謝和特殊營養需要的研究,有關兒童營養性疾病的診斷、病因和防治研究,孕婦、乳母和兒童保健食品的開發以及配方的研製。

工作經歷


蔭士安
蔭士安
先後任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營養與食品衛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83—1988年)、副研究員(1992~1997年)、研究員(1997年12月—至今)。作為課題負責人先後承擔國家“七五”攻關項目“人體硒需要量及安全攝入量範圍的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牛磺酸對延緩人腦神經細胞衰老作用及其機制的研究”,“鈣、鐵、鋅的相互作用與動物生長發育關係的研究”;國家“八五”攻關課題“孕婦營養與新生兒、嬰幼兒生長發育關係的研究”國家“九五”攻關課題“營養因素對胎兒及兒童生長發育影響的研究”;國際合作課題“兒童維生素營養狀況評價以及富含類胡蘿蔔素食物的干預研究”和“同位素稀釋技術評價人體肝臟維生素儲備量研究”。

學術成就


先後申請到兩項自然科學基金課題和三項其它部級課題,共參加10多項國家級、部級或國際合作科研課題。發表科研論文60餘篇,所主持的項目在1994、1996年度分別獲北京市衛生局科技成果一等獎、1995、1997年度獲北京市衛生局科技進步一等獎、1990年獲衛生部科技進步一等獎、1991年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獲獎情況:“人體硒需要量及安全攝入量範圍的研究”獲1991年衛生部科技進步一等獎(第四位)和1992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第四位),系主要完成者和全課題負責人之一,獲2001年山東省科技進步三等獎,系項目的設計者和主要完成者之一。1998年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黃金大米事件


黃金大米”論文
蔭士安對《美國臨床營養學雜誌》所發表的相關轉基因大米“黃金大米”的論文知情,並簽字同意發表,但蔭士安在接受調查時否認知曉試驗中是否使用“黃金大米”。
2012年8月1日發表於《美國臨床營養學雜誌》(AMER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的論文《黃金大米中的β-胡蘿蔔素與油膠囊中的β-胡蘿蔔素對兒童補充維生素A同樣有效》(英文全稱:《β-Carotene in Golden Rice is as good as β-carotene in oil at providing vitamin A to children》 ,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
2012年9月10日,中國疾控中心發布聲明:
一、中國疾控中心成立了專門的科學審查委員會,認真核查相關科研檔案,並與論文涉及到的相關單位進行了溝通,收集有關資料,對論文中提及的一些主要內容進行深入了解和逐一核查。
二、論文第三作者、美國塔夫茨大學湯光文博士在我國的主要合作者蔭士安研究員,在接受調查時前後說法不一致,目前,中國疾控中心營養食品所已停止其工作,責令接受調查。
三、經審查科研檔案,中國疾控中心營養食品所和其他直屬單位均沒有批准和參與有關“黃金大米”的研究。論文所述的研究內容也沒有按規定提交衛生部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和衛生部審批。
四、中國疾控中心科學審查委員會已聯繫論文責任作者湯光文博士,要求提供論文所述研究的相關材料和詳細實施過程說明;同時要求美國塔夫茨大學對該項目開展調查,並提供詳情報告。
情況認定
根據調查情況認定:項目所用“黃金大米”從境外帶入時未經申報批准,違反了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項目在倫理審批和知情同意告知過程中,刻意隱瞞了試驗中使用的是轉基因大米,沒有向學生家長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書,違反了衛生部《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規定以及科研倫理原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項目主要當事人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項目實施情況時,隱瞞事實並提供虛假信息,嚴重違反科研誠信。
處分決定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技部令第11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中國疾控中心營養食品所給予蔭士安撤銷婦幼營養室主任職務、技術職稱從二級研究員降至三級的處分、三年內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導師資格,所黨委決定撤銷其黨內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