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明

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

劉金明,男,漢族,1960年10月生,河北順平人,在職大學文化程度,1976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委員。

2020年6月,劉金明涉嫌受賄一案,由賽罕區人民檢察院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31日,劉金明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2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人物履歷


1976年1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隊服役;
1982年5月至2004年3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集寧市支行、烏盟分行、錫盟分行、烏盟中心支行工作;
2004年3月至2008年5月,歷任烏蘭察布銀監分局籌備組組長,黨委書記、局長;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赤峰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包頭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歷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歷任內蒙古銀保監局籌備組成員,黨委委員;
2019年11月,被銀保監會黨委免去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1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劉金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金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券),長期接受銀行機構高管安排的旅遊和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長期大肆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入股銀行機構謀利。利用職務便利為被監管機構和有關人員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金明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背離金融監管初衷,棄守監管職責,與被監管機構“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樂於當“內鬼”,對有關被監管機構野蠻擴張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風險;破壞監管隊伍風氣、監管機構政治生態,造成隊伍管理、業務監管“雙失守”。劉金明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金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研究決定,將劉金明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5月30日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賽罕區人民檢察院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2020年12月31日,內蒙古銀保監局“內鬼”劉金明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2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