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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
李清,男,漢族,1955年9月,廣東白山人,1986年5月入黨,1973年6月工作,大學學歷。曾任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
2017年12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982年起在廣東省統計局工作,歷任綜合處處長、副局長(期間:1996年06月至1997年10月,掛職任揭陽市副市長);
1998年04月至2003年04月,廣東省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3年04月至2009年09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局長;
2009年09月至2016年01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
2015年11月6日,據南粵清風網消息,廣東省環保廳廳長李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月,免去廣東省李清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2016年4月6日,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經依法偵查查明:2004年至2012年期間,李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014.3521萬元、港幣52萬元和美元9萬元,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00萬元。
2017年4月20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清。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清在先後擔任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局長、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經營項目、環保事項審批、承包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12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李清在擔任廣東省環保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環保事項審批、工程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24.3521萬元、港幣52萬元、美元6萬元;與他人共同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23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清部分受賄行為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且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