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詩酒文化協會

中國詩酒文化協會

關於中國詩酒文化協會的簡介、構成等。

歷史發展


協會成立以來,開展了一系列重大活動。如1990年在人民大會堂舉辦了毛澤東詩歌朗誦演唱文藝晚會”。1991年舉辦了“第一屆中國國際詩酒節”。 1992年,赴匈牙利舉辦了“中國文化酒展”活動。1993年11月28日,中國詩酒文化協會成立慶典暨新聞發布會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同時,舉辦了中國詩酒成果博覽會。1995年舉辦“長春詩酒文化研討會”、“重陽節詩酒文化交流會”、在湖北舉辦“詩酒文化展示會”。1997年,編輯出版發行《中國酒文化大觀》。1999年,開展了“世界華人藝術家書畫精品賽”、“中國酒文化世紀行大型演唱會”等活動。2000年,成功舉辦中國龍文化藝術節書畫精品展。2000年6月,《中國詩酒》正式出版。2000年8月,編輯出版《中國老年書畫藝術》(月刊)。

意義


在中國歷史上,詩酒交融的文化典籍、典故數不勝數,形成獨具中國特色的詩酒文化。從中國詩酒文化的歷史價值延伸,對促進中國經濟繁榮、發展國際交流、建設中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意義。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詩酒文化協會”。英文譯名:CHINA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poetry AND WINE(縮寫:CCAPW)。
第二條 中國詩酒文化協會是由社會名人、文化界名人、詩人、科技界和釀酒界有關負責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專業社會文化團體。
第三條 中國詩酒文化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弘揚中國詩酒文化,推動詩酒文化的繁榮進步,加強國際詩酒文化交流,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貢獻。
第四條 中國詩酒文化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詩酒文化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究、繼承和發揚具有中國特色的詩酒文化、酒文化、組織中外詩酒文化研究討論會,組織詩酒文化講習、培訓與交流;
(二)舉辦詩酒年會和中國國際詩酒文化節;
(三)組辦中國詩酒文化博物館(院);
(四)組織中國酒文化宣傳(文工)團;
(五)評選出版優秀中外詩酒文化作品;
(六)編輯出版詩酒文化叢書;
(七)編輯出版《中國酒》雜誌、《中國酒文化》報;
(八)研究詩酒文化,培養詩酒文化新人,壯大隊伍;
(九)收集和推廣先進科技為詩酒文化的經濟實體服務;
(十)接受和承擔中外機構科研任務及學術活動等工作委託;
(十一)為詩酒文化不同層面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諮詢和中介服務;
(十二)扶助和創辦詩酒文化實體;
(十三)評選、表彰優秀和先進的團體及個人會員;
(十四)對優秀和先進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的成果、成績,定期在全國媒體和社會上推薦公布;
(十五)其他有益於詩酒文化發展的服務工作和社會工作;
(十六)舉辦詩酒文化、科技文化等活動;
(十七)行業獎的設立和表彰(如“臧克家詩歌獎”“賀敬之詩歌獎”等)。
(十八)舉辦詩酒文化領域的國內外交流活動;
(十九)開展法律諮詢服務工作,維護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十)開展進出口酒及酒庄酒的文化研討及有關活動;
(二十一)舉辦以詩酒文化等主題的詩書畫活動;
(二十二)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詩酒文化協會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和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對本團體的發展壯大,有所幫助、有所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個人會員必須經協會會員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發展會員,擴大業務,籌集發展基金。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聘請詩歌界、釀酒界有地位、有學術聲望的學者、專家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六)聘請對協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同志為榮譽會長;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通訊方式參加,視為到會。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通訊方式參加,視為到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通訊方式參加,視為到會。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社團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分支機構和活動委託機構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
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團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17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