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推制度

類推制度

類推適用制度從法律角度看,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定行為,但其足以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時,將具有相似性質的行為法律擴充適用或者援用同它有類似性質事項的法律進行定罪量刑。類推制度是一種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法的創製,“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是刑法的保護個人權利機能和保障社會秩序機能矛盾的表現和緩衝。

類推制度依據類推適用對象不同分為法律條文含義的類推解釋和具體行為的類推適用。以法律條文含義為對象的類推解釋通過對法律條文本來並不具備的含義進行類推理解,使法律條文能夠適用於原來法律沒有規定的社會關係。這是對於刑法保障機能的維護,通過對法律條文含義的類推,能夠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制裁沒有被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是足以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再者就是具體行為的類推適用,“法有限,而情無窮”,刑法作為成文法,理所當然具有抽象性和相對於社會發展的滯后性,因此不能夠針對每一個行為做出具體的規定,從而出現了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的刑法條文適用於該行為的法律類推適用。

刑法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手段來限制個人的權利從而調整社會關係,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懲罰性,類推制度雖然最大限度的懲治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損害了刑法對法律行為所具有的可預測性和可評價性的功能。

目錄

正文


制度簡介
《尚書 洪範》:“皇則受之”。皇與仿音近,應借為仿。仿在這裡即為比擬的意思。則和勒的音相近,應借為勒,即為刊刻的意思。這裡指將刑法的條文刊刻在竹簡上。受和報是相對應的事物的兩個方面,受為接受,接受后就應該有報命,所以受就報命,即為批准的意思。這裡的之應借為 . 即為犯罪的意思。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皇則受之”即是指在刑法中確沒有規定為犯罪的,比照類似的刑法條文定罪量刑的,就予以批准。這應是我國刑法史上類推制度最早的起源。適用類推必須滿足的條件大致為:首先,必須是法律確實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其次,適用類推是比照現有法律中的相關條文,而不是憑空的捏造。
在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上,則完全廢止了類推制度,而以罪刑法定的原則加以代替,新刑法在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類推制度至此徹底從我國的立法內容和司法實務中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