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廟

源於印度的寺院

子孫廟,也叫子孫叢林,相對於十方叢林。但子孫叢林規模較小,財產屬一僧或一系僧人所有,住持系師徒相承。這些都與十方叢林顯著不同。當然,子孫叢林也是禪宗興起后才有的名稱,在此之前,那些較小的寺院被稱為“蘭若”、“佛堂”等等。

子孫廟介紹


印度的寺院,有一種叫“阿蘭若”的,也是規模較小的寺院。“阿蘭若”義為空閑處,也就是林外空閑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屋以居住的清凈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作阿蘭若處。“阿蘭若”簡稱為“蘭若’’。自建的蘭若,假如本人遠遊之後,就等於棄捨,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中國漢地也有蘭若,贊寧《大宋僧史略》分當地之寺為六種:一名窟,謂如伊闕石窟;二名院,禪僧所住,多用此名;三名林,如經中之逝多林;四名廟,如《善見論》之瞿曇廟;五蘭若,謂無院相者;六普通,日本求法僧圓仁記載:“普通院長有粥飯,不論僧俗來集便宿。有飯即與,無飯不與,不妨僧俗赴宿,故日普通院。”(《人唐求法巡禮記》卷二)圓仁在五台山常宿於普通院。《僧史略》也說:“今五台山有多所也。”唐武宗滅法時,下令“毀拆天下山房、蘭若、普通、佛堂、義井、村邑、齋堂等未滿二百間不入寺額者,其僧尼等盡皆還俗”(《入唐求法巡禮記》卷四)。所謂“不入寺額者”蓋指未經朝廷敕准賜與寺名。會昌五年(845)“五月,祠部奏括天下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僧尼二十六萬五百”(《資治通鑒》卷二四八)。蘭若、普通院之外又有“佛堂”,它乃是鄉所群眾公共所立奉佛之所。開元十五年(727)唐玄宗曾下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過於狹小者,其佛像、僧尼就近移入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蘭若、普通院、佛堂的制度如何,它在多大程度上與子孫叢林相似,現在已經難於詳細考知了口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蘭若、普通院、佛堂等與子孫廟都是指佛寺中規模較小者。

子孫廟起源


從宋代起,叢林就有甲乙徒弟院、十方住持院、敕差住持院三種之分。甲乙徒弟院是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輪流住持而傳遞者,略稱為甲乙院。十方住持院系公請諸方名宿主持寺務,略稱為十方住持院是一種師資相承的世襲制,故又稱為剃度叢林或子孫叢林。十方住持院由官吏監督選舉,故稱為十方叢林。,後世即大體沿用這一制度,形成當今的十方叢林和子孫叢林之分立制度。

規章制度


子孫叢林的規模較小,財產屬性為私有,屬於一僧或一系僧人所有,可由他們自行處理。僧人們可以自由招收徒弟,可以為徒弟剃度卻沒有傳戒的權力。徒弟們須到十方叢林去受三壇大戒,受具足戒后再回到本廟,又可以招收弟子,使子孫繁衍。因此,子孫廟中的僧人上下之間都是剃度師與剃度徒的關係。子孫廟的住持,往往有多名徒弟,即將退院的住持在眾多的剃度弟子中選擇其最信賴者作為新的住持,這樣代代相傳下去。不過子孫廟的住持一般都是終身任職的,除非本人願意讓位。因此,子孫叢林住持的繼承往往在老住持圓寂之時或之後。這是明顯的代際世襲制。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稱為“本家”。子孫廟中若有重大事務或爭執未能解決,可以邀請本家的住持共同討論或調解。子孫叢林經本寺僧眾的同意,可以改為十方叢林;十方叢林則不許改為子孫叢林。

子孫廟傳承


一般而言,寺院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子孫叢林經雙方同意,可以表面上出讓而實際上有代價轉變傳承。
除了子孫叢林和十方叢林,還有一些寺院,財產屬性和住持的傳承方式同於子孫廟,也有一些法派傳承相同的本家寺院。但寺院的規模較大,財力雄厚,在某些時候也允許為本寺院和其他子孫廟的沙彌傳具足戒。這樣的寺院屬於“一半子孫廟,一半十方叢林”性質。最典型的是四川薪繁縣的龍藏寺。此寺建於唐太宗貞觀三年(629),歷代都有修葺,規模宏大。清初,大朗禪師住錫於此。大朗屬破山海明禪師下傳宗派,但不是臨濟正宗,而屬於臨濟岔派。寺內住持,從大朗禪師以後,都是師徒代代相傳。此寺的本家寺院有什邡慧劍寺彭縣的中正寺等,彼此關係十分密切。寺外還有腳廟(即下屬寺院)十座,田地千畝以上。寺內也部分接待雲水僧掛單,1940年還傳過一次戒。此寺齋堂前掛的梆(木魚),不像子孫廟魚尾向山門,也與十方叢林魚頭向山門不同,而是魚頭向齋堂外,與大殿平行橫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