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協會
安徽省信息協會
安徽省信息協會是由經濟、科技、社會等領域從事信息工作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本團體由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社會活動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管理和監督,業務工作接受中國信息協會和安徽省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指導,辦事機構依託安徽省經濟信息中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安徽省信息協會。英文譯名為Anhui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AI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經濟、科技、社會等領域從事信息工作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信息行業的非營利性中介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會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共同推動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任務是:推進我省信息化進程,積極參與我省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及各信息化領域建設,促進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搭建政府與企事業單位、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橋樑,發揮溝通、諮詢、中介等服務作用,積極為會員、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做好各項信息服務,努力成為我省信息界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五條 本團體由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社會活動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管理和監督,業務工作接受中國信息協會和安徽省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指導,辦事機構依託安徽省經濟信息中心。
第六條 本團體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組織研究我省信息化和信息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組織會員單位、分支機構和社會力量,對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電子社區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推動政務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和社區信息化進程。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信息交流和信息諮詢服務,推動信息資源的深度開發、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推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優秀成果和先進經驗,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五)組織對信息服務業和信息化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化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組織和推動相關企業開展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
(六)編輯出版信息書刊、《安徽信息界》刊物和有關資料,建設協會門戶網站,宣傳普及信息化知識,推進信息化教育。
(七)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信息經濟、信息管理、信息內容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職業化、資格化培訓。
(八)承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諮詢、評估和評審工作。
(九)建立上通國家、下聯地方的協會信息網路,加強同會員單位、分支機構、各級信息協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發揮信息協會系統優勢,促進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
(十)建立與國際信息組織、港澳台地區信息組織的聯繫,促進境內外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與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有一定的相關性;
(四)省直廳局有關信息機構,市、縣一級信息機構和信息協會、行業信息協會以及全省性的與信息有關的學會、研究會、省內外企業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五)在信息管理實踐或理論研究、信息產品開發和營銷、信息技術發明和創新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造詣的個人可以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六)在信息管理實踐和學術上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家、學者聘任為安徽省信息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無故不交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核准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信息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特殊情況由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以上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由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