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蘇聯東歐諸國民法的體系,1922制定、1923年施行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是十月革命后在列寧的指導下,由蘇維埃工農政權所制定的第一部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民法。它拋棄了資產階級民法的“私法”原則,其內容和體系是根據社會關係性質和種類確定的,即把土地關係、勞動關係、婚姻家庭關係等私有制國家民法傳統的內容排除在民法典以外,另訂土地法、勞動法和婚姻家庭及監護法等法典。
1964年頒行、1975年修改的新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則增加了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和涉外條款等編。195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除無總則外也大體相同。1958年《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則分自然人、財產和所有權的變更、獲得所有權的各種模式等3編。1964年《波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近似1922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體系。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和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把調整範圍縮小在企、事業單位與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間為滿足公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發生的財產關係,在民法典編纂的體繫上改變了傳統的方式。對於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捷克斯洛伐克另訂經濟法典,民主德國則制定經濟法規進行調整。
本法典是俄羅斯在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礎上,實現第三次民法法典化的標誌。法典第一次確立了私法的精神和原則,拋棄了過去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調整方式,為俄羅斯形成和調整現代市場經濟關係確立了統一的法律準則。
歷史上最早的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民法是十月革命的產物。蘇聯在1917~1918年期間,公布了一系列國有化法令,將土地、礦藏、森林、水流以及工廠、銀行、交通、郵電等資源和經濟命脈收歸國有,形成了以國家為唯一的和統一的所有者的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20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蘇聯又頒布了一系列集體化法令,在勞動人民自願的前提下組成了集體農莊和其他集體經濟,形成了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由以上兩種生產資料公有制形式根據按勞分配原則產生的歸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主要是為了滿足公民生活需要的消費資料。
適應上述所有制的各種形式,蘇聯規定了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私人)不同種類的所有權(1922年公布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52條)予以區別對待,並保證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鞏固和發展。在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社會主義類型的民法既給予企、事業單位以獨立民事主體的資格,同時確認國民經濟計劃對於民事活動的指導地位,以利於通過經濟核算制實現經濟計劃。如重要物資的供應合同、基本建設承攬合同、大規模的運輸合同等,大部分都是企、事業單位之間根據計劃指令而簽訂的。在繼承方面,公民所繼承的財產通常限於儲蓄、住宅以及其他生活資料,法定繼承的目的在於實現社會主義社會家庭在經濟上的消費職能,在同一繼承順序中貫徹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的原則。同時給公民以遺囑的方式處理其遺產的權利,但其遺囑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剝奪法定繼承人中未成年、無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生活困難的人的必繼份。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譯著 360千字(譯120千字,全書統校),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2月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
主編:黃道秀
譯者:黃道秀
作者序:翻譯一部完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一直是譯者的思想,也是譯者對俄羅斯法學界朋友們的承諾。第四部分於2006年底通過,從今年1月起譯者即著手進行翻譯,並把手頭第三部分譯稿進行了整理,同時,將1999年初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的第一、二部分的譯文逐條進行了重新訂甚至是重新翻譯,修改了不少的疏漏甚至錯誤。回想當年,譯者們工作也是非常用心的,然而受水平和條件的限制,還是有愧於讀者。今天依然如此,雖然譯者總是試圖把工作做得儘可能完美一些,但每本書出版以後,譯者自己都會發現不少錯誤,都會留下遺憾。
ISBN編號:978-7-301-12909-8
頁數:563
裝幀:1
版次印次:1
開本:4
國別:CN
中文譯書作者介紹
黃道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道秀教授1962年畢業於四川外語學院,20世紀80年代曾在蘇聯喀山大學進修法律。數十年從事俄羅斯語言和法律的研究和教學,與俄羅斯法學界有著廣泛的聯繫和交流。翻譯了《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俄羅靳聯邦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俄羅斯刑法教程》、《俄羅斯刑事訴訟教程》、《蘇維埃行政法》、《國際法史》以及其他許多法律文件和專著,是我國著名的俄羅斯法律研究學者。
中文譯書內容簡介
中文譯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是“俄羅斯法譯叢”之一,該書是一部完整的、包括了它所有四個組成部分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分書共分七編77章,具體內容包括總則、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債法總則、債的種類、繼承法、國際私法、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別化手段的權利。該書可供各大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書使用。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二部分 |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 |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編 債的種類 | 第五編 繼承法 | 第七編 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別化手段的權利 |
第一分編 基本規定 | 第三十章 買賣 | 第六十一章 繼承的一般規定 | 第六十九章 一般規定 |
第一章 民事立法 | 第三十一章 互易 | 第六十二章 遺囑繼承 | 第七十章 著作權 |
第二章 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產生,民事權利的實現與保護 | 第三十二章 贈與 | 第六十三章 法定繼承 | 第七十一章 鄰接權 |
第二分編 人 | 第三十三章 年金和終身贍養 | 第六十四章 遺產的取得 | 第七十二章 專利法 |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 第三十四章 租賃 | 第六十五章 某些種類財產的繼承 | 第七十三章 育種成果的權利 |
第四章 法人 | 第三十五章 住房租賃 | 第六編 國際私法 | 第七十四章 對集成電路布局設計的權利 |
第一節 基本規定 | 第三十六章 無償使用 | 第六十六章 一般規定 | 第七十五章 生產秘密(Know-How)權 |
第二節 商合夥與商業公司 | 第三十七章 承攬 | 第六十七章 確定法律地位時應適用的法 | 第七十六章 法人、商品、工作、服務和企業個別化手段的權利 |
第三節 生產合作社 | 第三十八章 完成科學研究工作、試驗設計和工藝工作 | 第六十八章 對財產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應適用的法 | 第七十七章 統一技術中的智力活動成果權 |
第四節 國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單一制企業 | 第三十九章 有償服務 | 譯後記 | |
第五節 非商業組織 | 第四十章 運送 | ||
第五章 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地方自治組織參加民事立法所調整的關係 | 第四十一章 運輸代辦 | ||
第三分編 民事權利的客體 | 第四十二章 借貸和信貸 | ||
第六章 一般規定 | 第四十三章 財物代理 | ||
第七章 有價證券 | 第四十四章 銀行存款 | ||
第八章 非物質利益及其保護 | 第四十五章 銀行賬戶 | ||
第四分編 法律行為與代理 | 第四十六章 結算 | ||
第九章 法律行為 | 第四十七章 保管 | ||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種類和形式 | 第四十八章 保險 | ||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 | 第四十九章 委託 | ||
第十章 代理 委託書 | 第五十章 未受委託為他人利益的行為 | ||
第五分編 期限 訴訟時效 | 第五十一章 行紀 | ||
第十一章 期限的計算 | 第五十二章 代辦 | ||
第十二章 訴訟時效 | 第五十三章 財產的委託管理 | ||
第二編 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 第五十四章 商業特許 | ||
第十三章 一般規定 | 第五十五章 普通合夥 | ||
第十四章 所有權的取得 | 第五十六章 懸賞 | ||
第十五章 所有權的終止 | 第五十七章 公開競賽 | ||
第十六章 共有 | 第五十八章 進行賭博和打賭 | ||
第十七章 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 第五十九章 因損害發生的債 | ||
第十八章 住房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 第六十章 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 | ||
第十九章 經營權和業務管理權 | |||
第二十章 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保護 | |||
第三編 債法總則 | |||
第一分編 關於債的一般規定 | |||
第二十一章 債的概念與債的當事人 | |||
第二十二章 債的履行 | |||
第二十三章 債務履行的擔保 |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
第二節 違約金 | |||
第三節 抵押 | |||
第四節 留置 | |||
第五節 保證 | |||
…… | |||
第二十四章 債之移轉 | |||
第二十五章 違反債務的責任 | |||
第二十六章 債的終止 | |||
第二分編 關於合同的一般規定 | |||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及條件 | |||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簽訂 | |||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