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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漢語詞語
規則,是運行、運作規律所遵循的法則。
規則,一般指由群眾共同制定、公認或由代表人統一制定並通過的,由群體里的所有成員一起遵守的條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種形式:明規則、潛規則、元規則,無論何種規則只要違背善惡的道德必須嚴懲不貸以維護世間和諧;明規則是有明文規定的規則,存在需要不斷完善的局限性;潛規則是無明文規定的規則,約定俗成無局限性,可彌補明規則不足之處;元規則是一種以暴力競爭解決問題的規則,善惡參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簡述
規則,是運行、運作規律所遵循的法則。
所謂規則,是對應於社會動物而言,為協調個體、自然、社會之間,對內或對外的各類關係,以維護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基本約定。
規則是指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不成文規定,而更多的時候,規則是得到每個社會公民承認和遵守而存在的。行為規則要有助於一種秩序的型構,必須滿足下述兩個條件:
第一,個人遵守這些規則;
第二,個人運用這些規則去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而這些個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則是那些確立這些規則或有權修正這些規則的人所不知道的。
交通規則
正如法律領域中所發生的情形那樣,如果權力機構刻意制定了某些行為規則,那麼只有當這些規則成為個人計劃的依據的時候,它們才會發揮它們的作用。因此,那種經由實施行為規則來維續一種自生自發秩序的做法,必須始終以長遠的結果為目標;毋庸置疑,這種行為規則與那些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務的組織規則構成了鮮明的對照,這樣的組織規則從根本上講必定是以可預見的短期結果為目標的。更有進者,上述兩種規則之間的區別還導致了行政官員與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視域之間的明顯區別:行政官員所關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結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關注的則應當是對一種抽象秩序的維護,而不論特定且可預見的結果為何。集中關注特定的結果,必定會導致短視,因為只有在短期內,特定結果才是可預見的;此外,對特定結果的關注,還會導致特定利益群體之間或特定利益之間的衝突,而這種衝突也惟有通過一個權力機構的裁決(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決)才能夠得到解決。因此,傾力關注可見的短期結果,會一步一步地把整個社會變成一個可操縱的組織。與此同理,如果我們只埋頭於即時性的直接結果,那麼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犧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個由“法律支配”的社會(nomocratic society),必須把強制完全用來實施那些有助益於一種長遠秩序的規則。
規則
第一,社會生活中存在著這樣一種結構,它所具有的可探知的組成部分並沒有被人們理解成有意識的構造之物,甚或它們本身也沒有呈現出可辨識的設計方案,而且就是在這種結構之中,我們也不知道有些特定的事情為什麼會發生;因此,與那種刻意建構的組織相比較,上述那種結構應當是我們成功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種更有效的基礎。
第二,有關任何人都不知道變化的原因(這些變化所記載的事實,從整體上來說乃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這種現象,對我們來說也是極為有利的。顯而易見,我們的上述觀點乃是與17世紀以降一直支配著歐洲思想的建構論唯理主義(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觀念完全相相悖的,因此,也惟有伴隨著進化論理性主義或批判理性主義(evolutionary or critical rationalism)的傳播,上述觀點才會得到普遍的接受,因為進化論理性主義或批判理性主義不僅意識到了理性所具有的力量,而且也意識到了理性所具有的限度,更是認識到了這種理性本身也是社會進化的一個產物。另一方面,人們對那種符合建構論唯理主義者之標準的簡單明確之秩序的訴求,卻必定會把那種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摧毀掉,因為這種秩序遠不是我們的刻意建構能力所能及者。自由意味著我們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把自己的命運託付給了我們無力控制的種種力量,而這似乎是那些建構論者所不能容忍的,由於他們相信人能夠主宰自己的命運——就好像文明和理性本身都是人的造物似的。
一切體制,不論是政治體制、教育體制、宗教體制還是家庭體制,都被規則所統治,公司體制也不例外。規則就是指參與者要想被體制接受並倖存下來就必須奉行的規範條例。
有規則的設立,說到底都遵循著一條根本規則: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
潛規則
它是指看不見的、明文沒有規定的,約定俗成的,卻又是廣泛認同、實際起作用的,人們必須“遵循”的一種規則,其合理之處應當予以弘揚,相反即應扼殺於搖籃之中。
元規則
暴利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換句話說,在挑選規則的時候,擁有叫對方得不償失的傷害能力的一方,擁有否決權,而死亡是最徹底的損失,暴利最強者擁有最高否決權。這條規則最早由傑弗里·布倫南與詹姆斯·M·布坎南初次提及。中國最早研究者為作家吳思。吳思《血酬定律》中提到—— “元規則”這個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這個概念觸及了生命、生存資源、生存資源分配規則,這三者之間的關係。
規則的制約性
社會由種種規則維持著次序,不管這種規則是人為設定的還是客觀存在的,只要是規則,便具有制約性。因為規則都具有絕對的或相對的約束力。人的行為是一種在一定的範圍內才可以得到許可的行為,才是可行的行為,而不是一種完全的無拘無束的行為。這種許可包括自然界的許可,社會的許可,他人的許可。這就是規則的制約性的表現。在這種制約性中包含著個體切身的利害關係,因此規則的制約性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消除的。
規則的改變
規則,其實也不是一成不變。歷史上,有許多規則隨著社會的發展相繼廢立;現實中,也有許許多多的規則隨著生活的需要而不斷完善。例:龐貝城的跳石(主要是由於當時交通擁擠,人們把人行道加高。),然後到城市中的人行橫道(主要是由於汽車代替馬車,跳石妨礙了汽車的通行,隨即廢除跳石的規則,人行橫道從此代替跳石。)。由以上實例中,可以得出規則的種種規律。
它是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普遍性)而更多的時候,規則是由於得到每個社會公民承認和遵守而存在的。
規則是以一種可持續可預測的方式運用信息的系統性決策程序。規則是多種多樣的,規則使我們的生活社會更有條理。在這麼一個發展迅速,風雲多變的現代社會,很多規則都不是一成不變的,人是離不開規則的!有規則是基本的:遵紀守法,優勝劣汰,引導競爭,多邊對話,多勞多得等都是社會比較穩定的基礎規則。
存在的原因
規則存在的原因是因為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利益存在矛盾,規則存在的意義就是最大程度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意義
從廣義上講:規則是鬥爭(不論大小)結束時,進入穩定狀態後人們所形成的觀念(在人們潛意識中)。成文的規則的目的是以潛意識中觀念的方式維持穩定。
規則
1.儀範;規範。
唐李群玉《湘中別成威闍黎》詩:“至哉彼上人,冰霜凜規則。”
田北湖《論文章源流》:“儒家從事於文字……自立經學,舉史氏之遺軌,依《爾雅》之末流,兼循途徑,不失規則。”
魯迅《南腔北調集 》:“我沒有修鍊仙丹,自然的規則,一定要使我老下去。”
3.整齊,合乎一定的方式。
4.行為模式,準則。
調整社會關係,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後果的準則,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後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
《史記》中所指的“必將崇論閎議,創業垂統,為萬世規”就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