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林業局

佛岡縣林業局

佛岡縣林業局是佛岡縣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林業局是縣政府直屬並賦予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依法進行林業政策宣傳、資源保護、林業行政執法、造林綠化、林業科技推廣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一)貫徹落實執行國家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製林業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執法工作。
(二)組織、指導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及水土流失等工作;組織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風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基層林業站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調查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製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和運輸;依法管理林地、林權、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
(四)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種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陸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的調整意見;按照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要求,做好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森林生態旅遊的宏觀管理。
(五)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貫徹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六)指導監督、組織協調森林防火工作,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經濟發展調節意見和林業產業政策措施;依法監管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
(八)指導林業基本建設,管理林業事業經費、林業基金和林業專業貸款計劃;監督林業資金的使用,指導林業財會工作。負責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林業科技、教育培訓、宣傳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一)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林業法律、法規,上級指示和局的決定、任務,根據局領導的指示,檢查督促各股室和下屬各單位的日常工作,保證局各項工作的實施。
2、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局中心工作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局領導彙報,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供領導在決策和指導工作時參考。
3、負責綜合、編寫全局性的工作總結,起草本單位有關文件審核各部門起草的局文件。
4、負責文件的收發、登記、傳閱、呈閱、呈報、轉辦、催辦、保管和立卷歸檔工作,抓好信息、檔案工作的管理;負責林業行業統計,編製各項林業報表。
5、負責本局外事接待、信訪諮詢、黨群、人事、工青婦、計生、環境衛生、綠化、車輛管理、基建、政府採購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局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6、負責黨員、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7負責黨員、幹部、職工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向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8、完成上級部門和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計財股。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及本單位制定的經濟管理制度;管理林業經費、林業基金,制訂林業專項貸款計劃;負責資產管理,監管林業資金使用和指導林業財會工作,完善林業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執行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意見並監督實施;完成上級部門和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營林股。
1、編製各項林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2、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經營、林木種子、種苗的生產、培育、調拔等工作;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宣傳國家綠化方針、政策、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參與並且監督執行城市綠化規劃、指導協調、檢查督促進各行業綠化工作。
3、負責做好造林檢查、質量監督、驗收工作以及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工作。
4、審核外商在本縣的造林和林業投資項目,開展林業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林業產業發展、林業科技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林業和學術的交流。
5、做好營林資料的收集和各項營林統計報表工作;編製各項營林經費使用計劃,合理使用各項林業生產資金。
6、完成上級部門和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林政股。
1、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調查統計、檔案管理,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消長情況。
2、組織編製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木材採伐許可證與木材運輸放行證的發放和管理;監督管理木、竹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
3、組織、指導森林、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本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的進出口管理;協調森林生態旅遊的宏觀管理;做好全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和業務指導,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做好全縣自然保護區以及對野生動植物經營單位或馴養繁殖(培養)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監測。
4、協助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林業違法案件,依法行使林業處罰權。
6、依法管理林地、林權,審核徵佔用林地,監督林地開發利用。
7、負責全縣森林動植物檢疫工作。
8、承擔全縣林權證的初始、變更、登記、註銷、建檔和頒發等相關工作。
9、指導和監督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調查設計隊等單位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