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政工程協會
中國道路照明論壇主辦單位之一
(一)領導機構: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二)辦事機構:協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技術質量部、信息部、培訓工作部、施工部五個工作部門。
(三)專業委員會:協會下設12個分支機構,即市政工程施工專業委員會,市政設施管理專業委員會,市政工程經濟工作委員會,市政工程質量專業委員會,城市道路照明專業委員會,城市照明專業委員會,市政建設綜合開發專業委員會,市政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瀝青混凝土專業委員會,勞動專業委員會,市政職工教育專業委員會,市政科技專業委員會。
會長:
金德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副會長:
程忠:中紀委監察部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原正局級監察專員
朱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幹部學院原院長,黨委書記
果有剛:中國市政工程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張閩:北京市政路橋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趙國平:北京市市政工程行業協會會長
孟慶旺: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局長
應名洪: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家祥: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會長
謝先啟:武漢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劉春發:瀋陽市政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劉德樹: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總經理
劉玉貴:廣州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鄭旭晨: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危接來:重慶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李新華: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程忠(兼任)
協會刊物:《中國市政》雜誌、《市政技術》雜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市政工程協會。英文譯名是: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是CME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等城市市政工程協會,大型市政建設施工、管理及其它市政建設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國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發展繁榮市政工程事業,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為本行業提供各種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修訂市政行業各類標準和法規,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三、組織本行業技術、管理人員和職工崗位的培訓,提高市政職工隊伍素質。
四、組織行業內部企事業間橫向經濟聯合與技術合作,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經營開發、技術合作,總結交流行業改革和管理經驗。
五、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行業資質和執業資格的研究和評審,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並提出初審初評意見。
七、組織開展行檢、行評,評選行業先進,樹立榜樣企業、樣板工程,推動行業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組織本行業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外市場,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組織國外培訓考察,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搜集、發布行業信息,經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工作。
十、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企業科技進步,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十一、加強信息交流,搞好《中國市政》、《市政技術》和《中國市政信息網》的編輯出版和運行工作。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
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夠履行會員義務;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等城市的市政工程協會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中國市政工程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於批准期限內完成。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應占會員人數的1/5左右。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囚)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業務能力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以書面形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在換屆選舉前以書面形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然後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實行“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都是會員單位的代表,在任期內如有變動需作調整時,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並經本人同意,聘請有關專家、知名人士為顧問,聘請有關領導為名譽會長,指導協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辦理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須書面形式徵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