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73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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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國稅發〔1994〕25號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