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明

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副主任

王旭明,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陝西澄城人,在職大學學歷,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9月參加工作。

2021年12月,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年9月至2000年6月曆任中國農業銀行渭南臨渭區支行幹部、副行長、行長;
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任中國農業銀行楊凌支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2年6月至2005年5月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西安分行部門負責人;
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任西安市長安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
2008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任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人物事件


2021年3月,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10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旭明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1年11月,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對王旭明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1年12月,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旭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咸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旭明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楊陵區支行行長、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職務晉陞、職工錄用、崗位調整、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期間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