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特徵
財政術語之一
稅收特徵
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力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產所有權。國家徵稅不受財產直接所有權歸屬的限制,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國家與國有企業的稅收關係,也具有強制性特徵。這是稅收形式與國有企業利潤上交形式的根本區別。強制性 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產所有權。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和國有企業的稅收關係,也具有強制性特徵
指國家徵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徵。它使稅收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無償性決定了稅收是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並成為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徵,是對具體納稅人說的。無償性 指國家徵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В.И.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卷,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徵。它使稅收明顯地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決定了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家,它還是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指國家徵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課稅對象和課徵額度。也可以理解為規範性。稅收固定性的含義包括三個層次,即課稅對象上的非懲罰性,課徵時間上的連續性和課徵比例上的限度性。稅收的固定性特徵,是稅收區別於罰沒、攤派等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固定性 指國家徵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徵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徵,是稅收區別於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