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配
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間的征納關係
稅收分配,漢語詞語,拼音為shuì shōu fèn pèi,是指各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係。前者構成稅收管理體制問題,後者形成稅收徵收管理的重要內容。
稅收分配是從多環節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的,稅收分配對國民收入分配多環節的調節,使得稅收分配成為國民收入分配體系的一個有機地組成部分。在商品價值實現、收入形成的環節,稅收的課稅對象主要表現為商品和勞務,其計稅依據主要表現為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或商品的銷售數量,相應的有關稅種稱為增值稅、流轉稅或商品勞務稅;對實現的收入進行分配的環節上課徵的稅收,一般表現為各種所得稅;在收入支出的環節,稅收表現為各種消費稅和行為稅。
稅收實質上是一個分配範疇。稅收分配也是就指運用稅收為手段來進行分配。稅收與稅收分配兩者又是相互區別的範疇。稅收其落腳點在於如何通過稅這一槓桿來為國家徵集收入,強調的是“收”;而稅收分配則不僅強調“收”,而強調對社會產品如何進行“分”。在社會主義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只是稅收分配的一個內容,稅收分配還包括運用稅收手段實現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產品分配的合理比例,實現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在積累與消費之間的合理使用比例,調整社會產品在不同生產部門和不同消費領域,不同消費層次以及不同消費型式的使用方向,調節和改善國家、集體(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以及企業之間、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稅收分配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宏觀性等六個基本特點。
1.強制性,稅收分配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進行的分配活動,和生產資料的佔有沒有關係。其具體含義是指:國家徵稅,一方面是以承認社會產品歸不同所有者佔有為前提;另一方面又否定不同所有者佔有社會產品的不可侵犯性。由於稅收的分配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根據稅法規定強制地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所以具有法律上的嚴肅性。是國家聚集財政收入、實現國家分配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證企業分配和家庭分配不受非正常因素干擾,實現良好的分配秩序的有效手段,還是實現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部門之間、企業之間、個人之間分配差距和分配關係合理化的重要手段。.因此,幾乎所有的現代國家都把稅收分配作為搞好社會分配的重要手段。
2.無償性。稅收分配這種形式是無償的。國家取得稅收收入和利用稅收手段轉移微觀分配主體的既得收入,既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給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正如列寧所說,“所謂賦稅,就是國家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東西”。因此,稅收分配的無償性決定了它是一切國家實現財政收入、收入分配均等化和改善收入分配結構的最重要形式。
3.固定性。在稅收分配中,課稅對象和徵稅比例都是事前規定的,並且相對固定。只要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就要按稅法納稅,不受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並對課稅對象進行連續性課稅,同樣數量的課稅對象按同一固定比例課稅。因此稅收分配不僅對保證財政收入的及時、持續、穩定取得有重要作用,而且在改善分配關係和分配秩序,實現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向合理化方面,具有向均衡自動收斂的作用。
4.宏觀性。稅收分配手段的運用主體只能是宏觀分配主體——國家和它委託的代表——各級政府,企業和個人主體只能接受國家的稅收分配,不能運用稅收分配手段分配。稅收分配涉及全局性利益分配關係,與市場價格分配、企業工資分配和銀行信貸分配,只涉及和引起個量微觀主體間的利益分配關係的實現或變動不同,稅收分配是宏觀主體對微觀整體的利益分配關係,它或者為實現宏觀分配主體的利益服務,或者為改善微觀主體間的整體或全局的利益分配關係服務。稅收分配是實現分配的宏觀計劃性、公平性、效率性的有效分配手段,微觀分配運用價格、工資等分配手段,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某些分配比例失調、分配不公和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現象,國家運用稅收分配手段卻可以克服或矯正這些現象。
5.參與分配的主體間的地位的不對稱性。國家是稅收分配手段的運用和操作主體,企業和個人都是稅收分配手段的接受和服從主體。與參與工資、價格、信貸分配的備主體間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影響和運用這些分配手段的狀況顯然不同。
6.調節性分配的主導性。稅收分配手段雖然是適應國家取得收入而產生的,但在現代社會,它的運用已不再主要是為了實現國家的這種佔有性分配,而是為了調節分配活動,即主要發揮著參與調節性分配的功能。從取得財政收入看,取得維持國家機器運轉所需費用的目標已不佔主導,而調節服務產品與物質產品之間的分配和使用、調節關係國計民生的產品的分配和使用,調節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對產品和資源的使用即我們常說的籌集事業發展基金和重點建設基金的目標I三占主導地位。從稅收的其他分配作用看,更主要是調節性分配活動,如對分配水平差距的調整,對收入分配結構和收入分配方向、使用方向的調節等。
社會主義稅收分配的上述特點,明顯地體現在社會主義稅收分配的功能之中。稅收分配的功能是指稅收分配作為一種分配手段所實現約分配效應或作用。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中,稅收分配的功能有四個方面:
(2)通過制訂鼓勵企業積累的稅制,限制消費的超前增長。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消費(尤其是高消費)直接徵稅.以此刺激企業與居民家庭將收入更多地用於投資。
2.按照宏觀調控需要,通過改善與健全稅收分配來調節收入分配,使收入分配日趨公平。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辦法是實行稅收負擔隨著收入的增加而以更大比例增加的累進稅制。實行累進稅制可以阻止富裕階層變得更富,從而使貧富懸殊程度得到緩和。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下,由於是人們的富裕程度可以由收入、消費和財產這三個方面來度量,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對收入、消費和財產徵收累進稅來減輕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從而有效地調整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分配格局。
3.實現分配經濟活動的均衡運行,維護經濟穩定。就稅收分配而言,當經濟出現衰退時,政府可以通過減少稅收來刺激消費和投資,從而增加有效需求,推動經濟增長;當經濟出現通貨膨脹時,政府可以通過增加稅收而抑制消費和投資來減少總需求,從而使經濟運行趨於穩定。為了達到經濟運行穩定的目的,可以通過提高事前的稅入彈性即提高稅收制度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內在反應程度來促使收入增加,提高供給水平並改善相應的供給結構來促使經濟發展有一個較為穩定的運行軌跡。
利用稅收分配實現分配活動的均衡運行。在收入增加時建立生產和消費後備,在收入減少時擴大生產和消費供給;利用稅收分配調節和改善資源的分配,實現經濟資源在地區、部門間的合理、均衡利用等等,也是稅收分配維護經濟穩定的重要表現。
4.改善分配秩序。這是社會主義稅收分配的特有功能。社會主義初級瑜段的微觀分配具有自主性、分配方式多樣性等特點。微觀分配主體從利潤最大化、分配效率最大化目標著眼開展分配活動,可能會發生微觀分配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與國家分配目標相背離,會產生各種分配方式間配合的紊亂,背離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和實現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造成分配秩序的混亂。國家稅收分配主要從兩個方面規範和改善分配秩序:一是從調節收入水平和收入結構入手,把微觀分配引導到符合宏觀分配目標的軌道上運行,如通過開徵和免征、提高和降低稅收調節積累與消費的比例,國家利益、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分配比例,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企業和個人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二是從限制和鼓勵某種分配方式入手,規範和改善微觀分配行為,保證分配活動在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內運行,如通過開徵或提高非勞動收入稅,免征或降低勞動收入稅,限制收入分配向非勞動者傾斜,鼓勵收入分配向勞動者傾斜等。
為了實現稅收分配在經濟發展中的上述功能,必須正確地把握並理解稅收分配的原則。稅收分配的原則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的準則,它要求公平與效率二者兼顧,並溶於稅收分配這一過程之中。
(一)稅收分配的公平原則
在稅收分配中,稅制應是公平的,每個納稅者應對政府費用承擔其合理的份額。在這一原則下,又有兩個分配原則:一是受益原則。每個納稅者根據它從財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大小而相應納稅:誰受益,准納稅,受益大納稅多。依此原則,稅制結構取決於財政支出結構,但逮一原則僅適用於一部分稅種,因為在現實中每個納稅者從財政支出方面得到的利益並不完全知道,因此,在現實中確定稅種時儘管要力圖體現受益原則,但真正按受益原則設計的稅種並不多,目前主要有車船使用稅、城市建設稅等。二是納稅能力原則,這一原則不考慮財政支出結構,要求每個納稅者按他的納稅能力來納稅。它要求確定稅負時兼顧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收入的人,就應繳納相同的稅額,而不管收入來源的性質如何。從各級稅收分配的實踐看,橫向公平由於其他一些必要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影響,而變得難以實現。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負擔不同的移:收,納稅能力強的人應比納稅能力弱的多納稅。貫徹這個原則的困難在於這個數量應該如何區分、幅度如何劃定與界清。
(二)稅收分配的效率原則
稅收分配的目標應有助於國民經濟的增長和經濟穩定,實現於穩定中求發展的目的,其出發點在於保護國家經濟,避免稅收妨礙經濟發展的消極作用,並進而促進國民經濟提高效率。這一原則有三個要求。一是要求保護稅本即保護產業與生產力,并力求促使其發展,從而使國民經濟得到發展,這樣稅源方能擴大,稅收也才能增加,這種保護體現在選擇課稅對象、確定稅種以及設計稅率等方面。二是要求提高效率,即一方面要使稅收保持中性,稅收盡量不要干擾市場價格的均衡,在市場體系中保持相對中性;另一方面在市場機制存在缺陷時,稅收又應當是非中性的,即必須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使之致力於促使企業在同等環境下的公平競爭,恢復市場機制的正常功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三是要求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使社會主義稅收分配必須有益於改進資源配置,使稀缺的經濟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由此來保證財政收入和促進生產相結合,國家建 設資金拘需要同納稅人量力負擔相結合,不同課稅對象區別對待,使社會主義稅收分配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