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江山市社保局)機構歷史簡介

1986年11月,根據浙政(86)50號、江政復(86)12號文,江山市社保局前身為江山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成立,辦公地點設在江山市區中山路22號,原江山縣勞動服務公司大樓四樓。決定從1987年1月起,對縣屬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實行退、離休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統籌制度。

歷史沿革


1996年11月28日,單位遷址到江山市區民聲路46號。
2002年6月30日,江山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更名為現名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屬副科(局)級事業單位
2003年4月21日,啟用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印章。
2003年4月18日,原江山市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7名工作人員併入社保機構。
2007年4月10日,根據江政辦發[2007]70號,成立江山市行政服務中心社會保險分中心。
2007年9月11日,根據江政辦發[2007]88號,成立江山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管理中心。
2010年10月12日,根據衢州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批複,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確定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2011年1月,單位遷入現址:江山市區鹿溪北路238號。
2011年1月19日,經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批准,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衢市人勞公[2011]13號)。
2011年9月30日,江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遷入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辦事大廳辦公。
2011年11月,根據江政發[2011]123號文件,江山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併為“江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社保局管理江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
(二)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
(三)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
(四)負責計發企事業單位、離休、退休(職)人員養老金;負責養老金個人賬戶管理;
(五)負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和醫療費的報銷結算;
(六)負責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管理,做好工傷、生育保險等工作。

機構地址


1986年11月-1996年11月 浙江省江山市區中山路22號。
1996年11月28日-2011年1月 單位遷址到江山市區民聲路46號。
2011年1月至今 江山市區鹿溪北路238號。

內設機構


江山市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局),系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二級局,副科(局)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設11個職能科室綜合科(辦公室)、基金財務科、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退休人員管理科、工傷生育科、稽核科、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科、社保卡管理服務中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其中后兩個中心屬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管理),經辦所轄區域社會保險部分業務。另根據江政辦發[2007]70號文件規定,設立江山市行政服務中心社會保險分中心。
內設科室及職能
1、綜合科
負責內務與後勤管理;負責公文寫作、文書收發與檔案保管;負責公務費用的財務收支管理;負責計算機管理、使用與維護,車輛使用與管理。
2、基金財務科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會計核算;報表統計。
3、養老保險科
負責辦理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參保、中斷、轉移業務,繳費工資與養老保險費應繳額的核定,養老金計發與結算;負責養老保險參保檔案的建立與管理,個人帳戶的記載與管理;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和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4、醫療保險科
負責辦理機關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中斷業務,繳費工資與基本醫療(大病醫療補充保險)保險費應繳額的核定,醫療費的報銷結算;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檔案的建立與管理;負責核發基本醫療保險證。
5、退休人員管理科
指導退休(職)人員社會化管理;負責提供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數據。
6、工傷、生育保險科
負責工傷、生育保險費應繳額和報結額的核定;參與工傷認定。
7、稽核科
負責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的核查。
8、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業務管理。
9、城鄉居民醫療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參保審核、醫療保障待遇審核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等日常業務經辦和管理工作。
10、社保卡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轄區內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製作、發放等管理工作。
11、江山市行政服務中心社會保險分中心
根據江政辦發[2007]70號文件規定,設立江山市行政服務中心社會保險分中心。
分中心負責承辦以下社會保險業務:
(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負責辦理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中斷、終止、續保、基金結算等手續;
(3)、負責辦理基本醫療、女工生育和工傷保險的有關參保、轉移、中斷、終止、基金結算等手續;
(4)、負責審核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計發;
(5)、負責審核工傷、生育保險待遇
(6)、負責養老、醫療保險相關冊(卡)的核發;
(7)、負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業務相關數據的統計;
(8)、承辦上級部門和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