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

農村非城鎮戶籍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 缺陷,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係。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範。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係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係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係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係。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佔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佔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台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澱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后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后。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
主要特點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對象權益


保險對象的權益有: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改革完善


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
《保險合同強制規則研究》
《保險合同強制規則研究》
即應該立足於中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 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
3、區別對待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民應該靈活對待,能夠納入到城鎮中參加養老保險的盡量納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提前與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銜接;不能納入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4、循序漸進原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制度設計

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歸根結底是“錢”的問題,資金短缺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瓶頸。所以要好好規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渠道
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
個人交納是主要部分。現在農民的經濟收入不寬裕,要保證每次資金的交納,必須提高農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農民的收入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比如進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經濟組織等。合作經濟組織正要逐步成為農村經濟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體,農民增收創業的新起點,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農村經營體制的創新點。如果個人的經濟確實存在困難,農村信用社可以貸款給這些農民來提高投保能力,從而落實個人交納的部分。
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所以,國家的支持更多表現為政策支持。
(2)交納養老保險金時的靈活掌握
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實行高中低多檔次。由於農民收入的靈活性多樣性,很難進行考核和計量,而且農民收入是以年為時間單位的,要到年底才進行結算,檔次的劃分不與農民的個人收入掛鉤,而是以農民的人均年純收入為基數,並根據其變化加以調整,以保證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的均衡和養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
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但是現在國家為了拉動內需,不斷的下調利率,利率已經低於物價的上漲指數,實際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貶值,最終使養老保險基金“縮水”。基金由地市級統一管理,應該是更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運行機制。
2、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構各主體應負的責任
國家的經濟政策,隨著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1)國家的責任。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範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係,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農民先前的勞動大部分都積累到了集體財產中。現在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現形式不同。深圳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採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設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經濟還不是很發達的地區仍然是傳統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1979年以後,中國農村廣泛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呈現急劇衰落的趨勢,農戶收入中來自集體經濟的份額大幅下降。在集體經濟基礎比較雄厚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比較多。
(3)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

終極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以這種眼光看待農村社會問題的觀點,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即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計算方法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兩大亮點:一是籌資模式有了重大改變;二是養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調整。那麼新政策下享受的待遇該如何計算呢?
參保者每人每年均享30元政府補貼
以往的政府補貼都是針對特殊人群,而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貼範圍大幅擴大,將普通參保人員都納入其中。對參保繳費人員,統一按每人每年30元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其中,對年滿16歲、不滿60歲的參保人員,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該補貼直接存入個人賬戶,不能用於抵扣繳費;對年滿60歲以上,且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的人員,按一次性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也給予30元補貼,但可抵扣繳費。”
該負責人說,補貼涉及400多萬符合條件的普通參保人員,目的在於提高個人養老保險待遇。而特殊人群的待遇可重複享受。
舉例:一位一、二級重度殘疾參保人員,其繳納最低標準100元的保險費,政府要給予40元特殊補助,即個人實際每年只繳60元,加上重複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普遍繳費補貼,其個人賬戶每年儲存總額則為60元+40元+30元=130元。
零繳費參保
新政策規定,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本人不繳費也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比國家每人每月55元的標準高出25元。
“以往各類養老保險政策都須補足一定年限的參保費用,而今後參加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則可不補繳。”該負責人表示,但60歲以上老人不繳費享受基礎養老金也是有條件的,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按新政策參保繳費,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則視為已參保繳費。
同時,有條件的老人可自願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除能按月領取80元基礎養老金外,還能領取按所選檔次發放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待遇水平將大幅提高。
舉例:一位65歲的參保人員,若選擇90元繳費檔次,他距75歲差10年,即120個月,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為90元×120個月=10800元,再扣除政府每年補貼的30元,即30元×10年=300元,實際繳費10500元。每月領取的養老待遇為80元(基礎養老金)+9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70元,若享受獨生子女及高齡補貼,每月最多可領取190元。
降繳費檔次
據了解,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把年繳費標準分為5檔,分別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而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原先只有200元、400元、600元、900元4個繳費檔次,為與國家標準對接,也滿足經濟收入較低的參保對象需求,新政策增設了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
該負責人說,保留高出國家標準的600元和900元兩檔,是為鼓勵多繳多得,為逐步縮小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待遇差距奠定基礎。
舉例:一位選擇年繳費900元檔次的參保人員,60歲時,按目前辦法靜態測算,繳費15年,每月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194元;繳費30年,每月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53元;繳費44年,每月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558元。
取消繳費年限
按照新政策,45歲以下人員繳費年限須達15年以上,而對45~59歲人員,則不再設最低繳費年限,只要求按年繳費,到60歲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15年個人賬戶總額/139個月)=248元。
該政策中政府補貼對應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較為公平,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也體現出來了。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