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併購
境外併購
境外併購,是指境外的企業或個人收購境內公司的股權,或境內公司收購境外企業的股權。併購當事人:收購方和被收購方。併購參與人:參與本次併購活動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銀行。併購活動的主要由商務部門審批。
中國企業的境外併購在2000年之後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發展規模急速擴張,併購勢頭異常強勁,持續時間較長,並且國外的併購理論、理念、思潮以及在併購浪潮中使用的各種併購模式、工具及其手段也對中國企業的海外併購產生較為明顯的影響。近年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中,以併購方式進行的投資數量逐年增長。2007年中國境外併購熱潮達到高點,併購總額一度達到186.69億美元。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併購數量。2009年以來,我國企業境外併購再度活躍,中國企業完成的境外併購交易就達到61宗,交易金額高達192億美元。
從行業來看,中國企業境外併購活動持續集中在能源、礦業以及公用事業三大行業。2009年,併購交易更趨集中,併購總成交量和價值佔比進一步提高,分別上升至40%和93%。2009年中國在礦業和金屬業方面的併購交易額約為161億美元,佔全球該行業交易總額的27%。中國企業58%的能源礦產來併購發生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交易額約為93億美元,占其全部跨境交易額的92%和中國企業當年收購總額的65%。從投資區域來看,北美企業是我國併購投資者的首選,2003年至2009年,我國企業併購北美企業約有106宗交易,占被公布的所有交易量的24%,占境外併購投資總額的28%。
併購是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和實現快速擴張的重要途徑之一,併購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交易費用,同時產生規模經濟和協同效應,從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跨國併購中,從資產的轉移方式角度,通常常用的併購方式主要有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股權併購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從而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併購行為。資產併購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目標公司有價值的資產(如不動產、無形資產、機器設備等)並運營該資產,從而獲得目標公司的利潤創造能力,實現與股權併購類似的效果的併購行為。
在操作方式上,資產併購通常需要對每一項資產做盡職調查,就每項資產進行所有權轉移,資產併購的程序相對複雜,需要耗費的時間較長。股權併購的程序相對簡單,不涉及資產的評估,不需要辦理資產過戶手續等,因而耗費的時間相對較短。
在調查程序上,股權併購需要對企業從企業主體資格到企業各項資產、負債、用工、稅務、保險、資質等各個環節進行詳盡的調查,最大程度地防範併購風險。資產併購一般僅涉及交易資產的產權調查,無需對企業進行詳盡的調查,從這個方面來看資產併購的風險相對較低。
從交易性質來看,股權併購的交易性質實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併購方通過併購行為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獲得目標公司的股權。資產併購的交易性質為一般的資產買賣,一般僅涉及買賣雙方的合同權利和義務。
從交易風險角度分析,在股權併購中,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股權併購需要承接目標企業在併購前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負債、法律糾紛、相關稅務爭議、財務風險等。儘管在併購前併購企業會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細的財務盡職調查與法律盡職調查等,但實踐中併購方仍很有可能無法了解目標企業的所有潛在風險。在資產併購中,債權債務由出售資產的企業承擔,併購方對目標企業自身的債權債務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從這個角度講,資產併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和風險。在資產併購中,併購方僅需要調查資產本身的潛在風險,而資產本身的風險通常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等有關政府部門查詢,可控性較強。
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採用股權併購還是資產併購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稅收負擔。就境內併購而言,股權併購通常只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而資產併購除這兩種稅外,往往還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儘管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某些情況下,尤其是在房地產領域,股權併購的稅負很多時候要高於資產併購的稅負。
就境外併購而言,情況更為複雜,需要綜合考慮目標公司所在國、投資東道國和相關第三國的稅法體系以及相關的國際稅收協定。企業跨境併購按照時間順序一般分為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在併購之前,企業首先要了解和熟悉投資目的國國家或地區的投資環境,尤其是法律環境及稅收制度。其次需要對被併購的對象充分了解和調查,這對搭建整個併購框架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併購需要融資,那麼企業需要考慮投資目的國國家或地區關於利息支出、利息匯出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資本弱化所涉及的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比例等問題以及利息預提稅方面的稅收負擔,保證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並降低利息預提稅的稅率進而降低公司整體稅負。在併購交易過程中,企業首先需要確定併購主體。例如某中國企業計劃併購一家美國公司,該公司可以選擇用其所屬的中國、美國、香港三家公司中的一家實施併購。如果最終決定用一家美國公司來收購目標美國公司,那麼是中國企業直接控制該所屬的美國公司進行併購,還是採用中間控股公司開進行併購,需要涉及多少家中間控股公司等等,這些對於公司運營以及稅務安排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其次,企業需要選擇併購方式。如上述,一般來講企業併購的方式有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兩種,那麼是選擇股權併購的方式還是選擇資產併購的方式其涉及的稅收支出是不同的。併購交易過程本身往往會引起賣方的納稅義務,通常買方傾向於資產併購而賣方傾向於股權併購。在併購實施之後,企業需要考慮如何從稅務的角度進行企業重組,使公司更好地運營,如何合法地降低稅務成本,降低公司的稅收負擔。
可見,無論是併購之前、併購交易進行中,還是併購之後的重組以及公司運營,整個過程都會牽涉稅務問題。稅務問題的討論需要與企業整體的經營管理相結合,而不是單獨地進行稅務分析。稅務架構設計就是通過分析不同的併購方案,主要是交易實施中的稅負、日常經營中的稅負、退出投資過程中的稅負等,以合理的稅務規劃減少企業的整體稅負。通常需結合買賣雙方的利益來設計稅務架構。在經營和退出投資過程中,為降低收入匯回母國時的稅負,一般會利用海外控股公司進行投資。控股公司設立地一般會選擇會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稅率比較低的國家。
中國企業在進行境外併購時,面臨的主要問題很多。
首先,中國企業境外收購缺乏必要的資本運作,投資成本和項目風險通常比較大;
其次,中國企業境外收購 缺乏能夠幫助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國際化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中國企業缺乏境外收購經驗,往往缺乏科學的估值體系,在進行境外併購時容易花費更多的成 本;
第四,中國企業總體上缺乏整合併購企業的經驗;
最後,中國企業境外收購缺乏金融支持。
其中,尤其缺乏科學的估值體系、必要的資本運作和成熟的金融市場 支持,除了容易花費更多的成本、潛在的風險通常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