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計貸款

會計學術語

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應轉入“非應計貸款”賬戶單獨核算。

術語介紹


會計部門根據經審核確認不良貸款的相關單證,填制特種轉賬憑證辦理轉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非應計貸款——××借款單位非應計貸款戶
貸:逾期貸款——××借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同時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其會計分錄為:
借:利息收入
(或借)貸款——利息調整
收回非應計貸款本息時,其會計分錄為:
付出:應收未收利息
再轉入表內(即已計提),其會計分錄為:
借:利息收入
貸:應收利息
(或借)貸款——利息調整
收回非應計貸款時: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單位存款
貸:非應計貸款——××借款單位非應計貸款戶
應收利息(按已計提利息)
利息收入(按其差額即利息調整餘額)

確認標準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規定。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應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o天時,應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滿足“貸款本金逾期90天”或“利息逾期90天”二者之一的貸款就是非應計貸款。但是這種對非應計貸款的確認標準在貸款合同採用不同的結息方式時就缺乏合理性,從而難以反映銀行的經營狀況和收益。例如:客戶A於加03年7月20日向某銀行申請了一筆期限為一年的貸款,本金為1000萬元,年利率為6%,合同約定每月20日按月結息。該銀行在2003年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均未收到客戶A支付的利息,則2003年10月21日,按照《制度》的規定,銀行將此筆貸款由應計貸款轉入非應計貸款核算。即:借: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沖回已計提的應收利息15萬元(1ooox6%*3/12),借:應收利息15萬元(紅字金額);貸:利息收入15萬元(紅字金額)。
假定上例中合同約定到期還本付息。貸款合同到期時,客戶A無力還本付息,按照《制度》中對非應計貸款的確認標準,貸款本金尚未逾期9O天,利息亦尚未逾期9O天,此時該筆貸款就還不是非應計貸款,只有等到貸款和利息逾期90天後,即2004年1O月21日才能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即:借: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沖回巳計提的應收利息75萬元(1000x6%x15/12),借:應收利息75萬元(紅字金額);貸:利息收入75萬元(紅字金額)。
由上例中的分析可以看出,同樣一筆貸款,合同中約定的結息方式不同,非應計貸款的確認時間就不同,對商業銀行不同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筆者認為,僅僅用符合“貸款本金逾期90天”或“利息逾期9O天”二者之一來確認非應計貸款,不能客觀地反映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狀況。非應計貸款的確認標準不能簡單地用多少天作為衡量的標準,而應當採用貸款的五級分類方法來確認非應計貸款。
按照五級分類方法確認非應計貸款,不僅可以反映客戶實際還款能力的變化,而且可以客觀地反映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與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相協調。由於貸款損失準備按季計提,商業銀行於每季季末對各項短期、中長期貸款按照五級分類方法逐項進行檢查。一方面,確定五級貸款中各級貸款的期末數,便於按每級貸款的期末數與自行確定的計提比例計算各類貸款應計提的專項準備;另一方面,在對各項貸款進行五級分類的基礎上確定非應計貸款的期末數,以便於將應計貸款轉入非應計貸款。
貸款轉回核算
《制度》還規定,將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對於非應計貸款的轉回,《制度》中未進行規定。
假定上例中銀行按月結息,並已於2003年10月21日將該筆貸款轉人非應計貸款,而銀行於2003年11月20日收到了客戶A的還款20萬元(即連續四個月的利息),此時客戶的經營狀況發生了明顯的好轉。那麼按照《制度》的規定,銀行在收到這20萬元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現金20萬元;貸:非應計貸款2O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缺陷是違背了貸款本金與利息應當分開核算的原則,在銀行與客戶進行的定期對賬中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誤解。從風險分析的角度來看,也往往不能反映出客戶實際還貸能力的變化。如果已經確認為非應計貸款,但在客戶以後的經營過程中叉出現了對還款能力有利的因素變化,經風險管理部門確認有足夠證據表明客戶以後能夠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可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原則以及披露其金額和理由。因此,當銀行於2003年11月20日收到20萬元的還款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借:現金20萬元;貸:利息收入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