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期限
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著作權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這也是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這一法律特徵的體現。著作權保護期是著作權制度的重要內容。著作權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護著作權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鼓勵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精神需求。
因此,從法律上直接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平衡兩個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著作權制度建立的出發點。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對它們的保護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這裡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各國一般根據其本國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情況確定。從著作權立法的歷史來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權立法保護期較短,20世紀后的保護期較長;發展中國家保護期較短,發達國家保護期較長;一般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保護期較長,攝影、實用美術作品、錄音錄像作品和電影作品的保護期較短。根據《伯爾尼公約》的第7條的規定,各公約成員國對一般作品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50年;對電影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公之於眾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後的50年;對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不低於作品完成後的25年。
歐盟成員國的著作權法和美國版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現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70年。由於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性質不同,各國著作權法和國際公約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強調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因而規定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期是無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或為延長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時間或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發表權由於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繫,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