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執法

經濟行政執法

經濟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經濟行政執法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實現政府領導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的重要手段。

方式


(一)經濟行政執法的方式的概念。
經濟行政執法的方式是指經濟行政執法機關在維護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經濟話動的順利進行,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管理國家經濟過程中所採用的方式。
可見,經濟行政執法的方式是經濟執法活動中所採用的區別於在其它行政執法活動中採用的活動方式,它雖與文化行政執法、安全行政執法的方式有聯繫,甚至方式的名稱是一樣的,但經濟執法的方式有它自己的特點:
(1)直接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服務,內容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
(2)用命令與服從方式調整經濟管理關係,但這種命令要以經濟規律為依據。
(二)經濟行政執法的方式的內容。
實踐中,經濟行政執法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運用行政措施、法律、法規,指導、監督經濟活動。
(2)命令下級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如命令清理基本建設項目等。
(3)禁止在一定範圍內從事某種經濟行為,如禁止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
(4)許可對特定的人或事解除禁令,允許其開展某種經濟活動或允許某種經濟活動合法化,如給工商企業頒發許可證等。
(5)批准。同意特定的人取得特定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經濟行為。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6)審核。對特定經濟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准等。
(7)確認。對有爭議的經濟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予以確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認經濟合同的有效或無效。
(8)免除。免除某種義務,如稅務機關減免稅收等。
(9)撤銷。對已經批准授予的法律資格或權利予以取消,如吊銷營業執照等。
(10)監督。通過計劃、審計、財政、物價等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11)獎懲。依法對遵守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獎勵;對違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懲罰。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懲罰包括由行政機關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等。

問題


經濟犯罪大多從經濟違法演變而來,大部分經濟犯罪都是法定犯,經濟犯罪具有典型的“二次違法性”,經濟犯罪行為首先是違反了相應的經濟行政法規,其次才是對刑事規範的違反。因此,重視加強經濟行政立法,嚴密行政法網,規範對經濟違法案件的查處,重視和強化經濟行政執法,是預防經濟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然而,我國經濟領域的行政執法現狀卻並不令人樂觀:
(一)多頭執法、相互扯皮
在我國,經濟違法按鍵的查處分屬於公安、商務、稅務、海關、商檢、質量技術監督、土地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環境保護等諸多行政執法部門,這些部門互不隸屬,各自在自己的職能範圍內獨立執法,形成多頭執法的格局。例如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等案件;稅務部門負責逃稅、偷稅、漏稅和利用發票危害稅收等案件;金融、證券、保險、期貨等監督部門負責查處偽造變造貨幣、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及擾亂證券、期貨、保險市場秩序類違法案件;海關部門查處走私案件等等。這種格局導致行政執法的相對封閉,條塊分割、各自為政,行政機關相互之間信息不暢。除非國務院或地方政府組織運動式臨時性的聯合執法行動,各行政部門之間“老死不相往來”,無法形成打擊經濟違法犯罪的合力。如在阜陽劣質奶粉案中,工商部門和質檢部門曾分別發現和查處了部分違法人員,然而,由於缺乏信息的溝通,沒有給予相應的重視,而未能有效制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各行政機關受部門利益的驅使,在職能有交叉重疊的領域,經常會出現相互推諉或相互爭搶按鍵的現象,無疑地削弱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行政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
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諸多混亂和不規範的現象,這種混亂和不規範與缺乏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不無關係。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一般有三種形式:即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就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法定的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的主體。然而,由於受體制和人治傳統的影響,人大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概而言之,人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存在著“五多五少”,即監督具體行政行為多,監督抽象行為少;可監督的內容多,實際監督的內容少;聽取彙報多,實際監督手段少;被動監督多,主動監督少;監督由人大選舉任命的幹部多,監督政府任命的幹部少。對行政執法的另一種監督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這種監督可以彌補其他監督方式在專業能力上的不足。但是,這種行政機關自上而下的內部監督由於受到各種利益關係的制約,往往並不能真正發揮作用。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監督,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或司法機關獲取相關信息后,才可能實施。在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案件中,行政相對人只會對行政執法者感恩戴德,而不可能主動提起訴訟。通常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處於相對封閉的狀態,司法機關難以獲取行政執法方面的信息。因而,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監督也不能真正到位。

改革


(一)更新執法理念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經濟行政領域內的政府規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直接干預下進行的,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為誰生產以及如何生產都是由政府來決定的。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我國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階段,市場機制調節範圍不斷擴大,政府逐漸放鬆了原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所遺留下來的高度集中的計劃規制,逐步建立了旨在彌補市場失靈的政府規章制度,並對微觀經濟運行發揮越來越重要的效用。現階段經濟行政法律關係中政府規制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過度的行政性壟斷、缺乏相對獨立的政府規制機構、政府規制立法滯后以及缺少必要的社會監督等。事實證明,這種不完備的經濟行政規制所導致的負外部性其實就是政府失靈的表現之一。同時,經驗也表明,規制外部性的存在與擴大將最終影響到我國的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因此,客觀情況要求我們在源頭上重新定位政府經濟行政執行理念,以克服與避免規制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
1.踐行政府規制--服務理念
就政府執行行為來說,協調並改變經濟行政法制供求非均衡狀況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執法理念應由“經濟管制型”轉變為“公務服務型”,即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上來。
2.強化相對人是重要利益主體的理念
這要求執法者必須依法行政,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儘可能減少直接的行政干預。改進的方法主要有這樣兩個方面:首先強化正當程序原則。在依法賦予行政機關職權、職責的同時,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增強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效果,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即體現民主精神、科學精神和法制精神的現代行政法制系統,從而實現行政法治。
其次是確立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在執法行為及其手段上,必須明確按照比例原則執行。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干預不得超過實現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必須合比例或者相稱。此外,從促進誠信政府建設、保護相對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行政執法行為應當保持連續性,不能任意撤銷、變更或廢止。否則,因種種原因發生變更的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予以補償。
(二)改革執法體制
加入世貿組織后,在行政執行中貫徹服務意識已成為法制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從體制人手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有利於促進執法層面的供求一致。
完善執法監督制度。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則開放行政執法過程,弱化信息不對稱。鑒於經濟行政主體傾向於利用與作為管理與服務對象的市場主體之間、與作為決策者的立法機關之間、與作為監督者的監察和審計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實施行政機會主義、追求組織目標最大化,這就需要引進博弈機制,公開行政過程。通過不同主體間事實信息與規範信息的較量來弱化信息不對稱,從而削減經濟行政主體及其成員謀求組織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二則完善監督制約與經濟行政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為強化行政官員個人目標與經濟行政目標之間的正相關性提供足夠的行為激勵。變軟性監督為硬性監督,變偏重於內部監督為全方位監督,變事後監督為全程監督。這樣,私人的自利理性將與公益漸趨一致。
建立有效的約束激勵兼容機制。行政執法關係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行政執行活動的委託一代理關係,因而可以這麼說,導致經濟行政執法績效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信息不對稱問題,因為這種不對稱信息阻礙著有效的激勵機制和不完善的監督機制形成。因此,解決行政執行中的信息不對稱就成為提高經濟行政執法制度績效以及協調執法者理性與公益衝突的基本思路之一。其方法主要是通過激勵約束兼容的制度安排。
(三)提高執法者素質
一是提高執法者的政治素質。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政治上要忠實於黨,要具有較強的黨性,能始終緊密團結在黨中央的周圍,樹立正確的政治方向;同時,也還要忠實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司法活動中勇於對人民負責,充分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政治素質是行政人員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是加強執法者的職業道德修養。職業道德素質是行政人員的立身基石,為人處世之根本,集中體現了執法者的品行。行政人員須切實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素質修養。
三是鼓勵執法者掌握過硬的法律業務。業務素質是執法人員執法水平高低的重要體現,是執法者行使執法權所應具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在執法活動中,執法者能否辦好案件、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直接取決於執法者業務素質的高低。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要實現執法公正,主要應依靠業務素質較高的執法者。